《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廣東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辦法》(粵市監規字[2019]5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將于2024年11月到期。根據地方規范性文件修訂有關要求,結合國家和省在落實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主體責任方面最新要求,以及制度實施過程中收集的意見和建議,我局起草了《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廣東省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辦法(修訂稿)》。現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
公眾可以登錄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門戶網站查看征求意見稿。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7月30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一、郵寄至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生產安全監管處,地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西363號,郵編:510630,并請在信封上注明“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管理辦法征求意見”字樣;
二、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gdsjj_yangxinying@gd.gov.cn;
三、通過本公告下方的意見征集欄反饋意見。
附件:
1.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廣東省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辦法(修訂稿).docx
2.《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廣東省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辦法》修訂說明.docx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6日
附件1: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廣東省食品生產
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辦法
(修訂稿)
第一條【制訂目的】 為規范全省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強化和督促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所指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為依法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以及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法律、法規、規章對生產經營企業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是指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按法律法規要求所配備的,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負責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從業人員。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包括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
第四條【管理要求】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通過下發文件或任命書、聘書等形式明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加強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定期培訓和考核工作機制,確保其依照法律、法規履行食品安全日常管理的職責。
第五條【配備總體要求】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食品安全專業知識,能正確執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具備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實踐經驗,并在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配備要求】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進行培訓、考核,符合企業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后方可上崗。企業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應通過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粵省事APP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考核服務事項進行考試,取得《廣東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考試合格證明》。
第七條【配備要求】 下列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還應當根據生產經營規模、食品類別、風險管控關鍵控制點等因素,增加配備相應食品安全員:
(一)大中型食品生產企業:原料采購和驗收,生產過程控制,原料、半成品和成品貯存,實驗室管理等環節。
(二)大中型餐飲服務企業(含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連鎖餐飲服務企業總部等企業: 原料控制、加工制作過程控制、備餐供餐、設備設施清潔維護、餐飲具清洗消毒等環節。
(三)大中型食品銷售企業、連鎖食品銷售等企業:進貨查驗控制、貯存運輸過程控制、銷售過程管理等環節。
(四)特殊食品生產企業:原料采購和驗收,生產關鍵工序,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檢驗等質量控制環節。
第八條【崗位要求】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為本單位的正式員工。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家或以上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條【食品安全管理職責體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建立健全企業主要負責人負總責,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分級負責的責任體系,確保食品安全各項管理制度有效實施。
第十條【企業負責人職責要求】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組織落實本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之間責任分工。主動做好配合包保工作督導檢查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屬地督導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應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按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食品安全風險隱患自查和整改落實情況。
第十一條【食品安全總監職責要求】食品安全總監應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組織擬定涵蓋本企業食品生產經營全過程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應符合本企業生產經營特點,涵蓋各項食品安全工作的實施人員、工作內容、工作要求和記錄要求等,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確保各相關場所使用的制度文件均為有效版本。
第十二條【食品安全員工作職責】食品安全員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具體工作,在企業主要負責人或食品安全總監指導下,落實食品生產經營過程控制、制度執行、檔案資料整理、日管控制度實施以及風險隱患排查和整改等工作。
未配備食品安全總監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員還應組織擬定本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繼續教育】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每年應參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的培訓、考核。每年培訓時間不少于40小時,培訓、考核情況予以記錄,存檔備查。
第十四條【監督抽考】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抽查考核文件和大綱,結合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有關工作要求,組織對本轄區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實施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
監督抽考工作的組織實施、結果公布、補考等依照《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查考核指南》執行。
第十五條【監督抽考】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在監管部門隨機監督抽查考核中不合格的,應暫停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仍不合格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六條【日常監管】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配置、日常履職、參加監督抽查考核以及企業落實“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情況,以及發現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和整改情況,作為日常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第十七條【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要求】 鼓勵持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備案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以及《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規范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主體,參照本辦法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并落實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布之日30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實施之日起,原《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廣東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辦法》(粵市監規字〔2019〕5號)同時廢止。
附件2: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廣東省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辦法》修訂說明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廣東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辦法》(粵市監規字[2019]5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于2019年10月8日印發,有效期5年。該《管理辦法》即將于2024年11月到期。結合五年來,國家和省在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方面最新要求,以及制度實施過程中收集到的意見和建議,對《管理辦法》進行修訂。
一、修訂背景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四條、第三十三條和第四十四條,以及《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八條、第十三條等規定,2017年,我省修訂出臺了地方規范性文件《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廣東省食品安全管理員管理辦法》。2019年,結合行政機關機構改革,我局對原《管理辦法》進行了第二次的修訂和完善工作,形成了《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廣東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實施對規范和指導我省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依法配備食品安全管理員、落實企業食品安全第一責任的法律要求起到了極大的規范和促進作用。
2022年,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頒布實施《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第60號令)(以下簡稱“60號令”),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定義和主要工作職責等進行了明確。我省原來《管理辦法》與60號令有關要求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因此,為規范我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推進60號令的實施,2024年啟動對《管理辦法》的修訂工作,以適應新形勢下我省食品生產經營中對食品安全工作的需求。
二、新修訂《管理辦法》主要內容變化
1.《管理辦法》名稱有調整。根據60號令有關規定,將原《廣東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辦法》調整為《廣東省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辦法》,其目的是嚴格按照法規設置范圍和要求,制訂我省推進落實具體措施。
2.適用范圍有調整。2022年和2023年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分別頒布實施了第60號令和《工業產品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75號令)兩個制度,對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落實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配備、職責等進行了規定,按兩個制度規定,相應調整《管理辦法》適用范圍。食品相關產品和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分別按照75號令,不再納入《管理辦法》范圍。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按照60號令要求,可參照《管理辦法》要求實施。
3.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定義有變化。根據60號令要求,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范圍有擴展。將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等統稱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4.取消了委托社會機構承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考試等工作要求。從2023年4月26日起,我局已在“粵省事”數字政府平臺上正式開通“廣東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考試平臺(以下簡稱”考試平臺“)”,在全省全面實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免費線上考試。因此,取消了原委托社會機構開展考試的有關工作要求。
5.監督抽查考核范圍有調整。2024年1月19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印發《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查考核指南》,規定監督抽考對象包括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根據此規定,《管理辦法》對監督抽考對象由僅對食品安全管理員抽考,調整為對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進行抽考。
三、新修訂《管理辦法》主要內容解讀
(一)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定義。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是指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按法律法規要求所配備的,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負責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包括食品生產經營主體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上崗前培訓考核要求。為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切實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強化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的專業素養和管理能力,企業配備的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要求通過全省統一的免費網絡食安員考試,取得《廣東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考試合格證明》。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配備的要求。
一是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應通過下發文件或任命書、聘書等形式明確,以確保各司其責。
二是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為本單位的正式員工,無違法、違紀等不良記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家或以上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是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依法配備與生產經營規模、食品類別、風險等級、管理水平、安全狀況等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根據食品生產經營不同規模、風險管控要求等因素,對大型企業、特殊企業的食品安全風險關鍵環節等提出配備食品安全員的要求。
(四)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主要職責。
一是企業主要負責人對企業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合理分配好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責任分工,配合屬地督導和日常監管等工作。
二是食品安全總監應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組織擬定涵蓋本企業食品生產經營全過程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三是食品安全員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具體工作,在企業主要負責人或總監指導下,落實食品生產經營過程控制、制度執行、檔案資料整理、日管控制度實施以及風險隱患排查和整改等工作。
(五)監督抽考工作要求。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考核指南,組織對本轄食品生產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
日期:2024-07-02
公眾可以登錄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門戶網站查看征求意見稿。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7月30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一、郵寄至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生產安全監管處,地址: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西363號,郵編:510630,并請在信封上注明“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管理辦法征求意見”字樣;
二、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gdsjj_yangxinying@gd.gov.cn;
三、通過本公告下方的意見征集欄反饋意見。
附件:
1.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廣東省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辦法(修訂稿).docx
2.《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廣東省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辦法》修訂說明.docx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6日
附件1: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廣東省食品生產
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辦法
(修訂稿)
第一條【制訂目的】 為規范全省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強化和督促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所指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為依法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備案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以及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法律、法規、規章對生產經營企業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定義】 本辦法所稱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是指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按法律法規要求所配備的,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負責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從業人員。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包括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
第四條【管理要求】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通過下發文件或任命書、聘書等形式明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加強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定期培訓和考核工作機制,確保其依照法律、法規履行食品安全日常管理的職責。
第五條【配備總體要求】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食品安全專業知識,能正確執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具備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實踐經驗,并在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配備要求】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進行培訓、考核,符合企業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后方可上崗。企業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應通過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粵省事APP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考核服務事項進行考試,取得《廣東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考試合格證明》。
第七條【配備要求】 下列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還應當根據生產經營規模、食品類別、風險管控關鍵控制點等因素,增加配備相應食品安全員:
(一)大中型食品生產企業:原料采購和驗收,生產過程控制,原料、半成品和成品貯存,實驗室管理等環節。
(二)大中型餐飲服務企業(含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連鎖餐飲服務企業總部等企業: 原料控制、加工制作過程控制、備餐供餐、設備設施清潔維護、餐飲具清洗消毒等環節。
(三)大中型食品銷售企業、連鎖食品銷售等企業:進貨查驗控制、貯存運輸過程控制、銷售過程管理等環節。
(四)特殊食品生產企業:原料采購和驗收,生產關鍵工序,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檢驗等質量控制環節。
第八條【崗位要求】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為本單位的正式員工。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家或以上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條【食品安全管理職責體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建立健全企業主要負責人負總責,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分級負責的責任體系,確保食品安全各項管理制度有效實施。
第十條【企業負責人職責要求】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組織落實本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之間責任分工。主動做好配合包保工作督導檢查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屬地督導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應立即采取措施進行整改。按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食品安全風險隱患自查和整改落實情況。
第十一條【食品安全總監職責要求】食品安全總監應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組織擬定涵蓋本企業食品生產經營全過程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應符合本企業生產經營特點,涵蓋各項食品安全工作的實施人員、工作內容、工作要求和記錄要求等,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修訂,確保各相關場所使用的制度文件均為有效版本。
第十二條【食品安全員工作職責】食品安全員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具體工作,在企業主要負責人或食品安全總監指導下,落實食品生產經營過程控制、制度執行、檔案資料整理、日管控制度實施以及風險隱患排查和整改等工作。
未配備食品安全總監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員還應組織擬定本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繼續教育】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每年應參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的培訓、考核。每年培訓時間不少于40小時,培訓、考核情況予以記錄,存檔備查。
第十四條【監督抽考】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抽查考核文件和大綱,結合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有關工作要求,組織對本轄區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實施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
監督抽考工作的組織實施、結果公布、補考等依照《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查考核指南》執行。
第十五條【監督抽考】 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在監管部門隨機監督抽查考核中不合格的,應暫停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仍不合格的,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六條【日常監管】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配置、日常履職、參加監督抽查考核以及企業落實“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情況,以及發現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和整改情況,作為日常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第十七條【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要求】 鼓勵持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備案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以及《廣東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規范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主體,參照本辦法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并落實管理,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布之日30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實施之日起,原《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廣東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辦法》(粵市監規字〔2019〕5號)同時廢止。
附件2: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廣東省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辦法》修訂說明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廣東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辦法》(粵市監規字[2019]5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于2019年10月8日印發,有效期5年。該《管理辦法》即將于2024年11月到期。結合五年來,國家和省在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方面最新要求,以及制度實施過程中收集到的意見和建議,對《管理辦法》進行修訂。
一、修訂背景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四條、第三十三條和第四十四條,以及《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第八條、第十三條等規定,2017年,我省修訂出臺了地方規范性文件《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廣東省食品安全管理員管理辦法》。2019年,結合行政機關機構改革,我局對原《管理辦法》進行了第二次的修訂和完善工作,形成了《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廣東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實施對規范和指導我省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依法配備食品安全管理員、落實企業食品安全第一責任的法律要求起到了極大的規范和促進作用。
2022年,國家市場監管總局頒布實施《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第60號令)(以下簡稱“60號令”),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定義和主要工作職責等進行了明確。我省原來《管理辦法》與60號令有關要求存在不一致的情形。因此,為規范我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推進60號令的實施,2024年啟動對《管理辦法》的修訂工作,以適應新形勢下我省食品生產經營中對食品安全工作的需求。
二、新修訂《管理辦法》主要內容變化
1.《管理辦法》名稱有調整。根據60號令有關規定,將原《廣東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辦法》調整為《廣東省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辦法》,其目的是嚴格按照法規設置范圍和要求,制訂我省推進落實具體措施。
2.適用范圍有調整。2022年和2023年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分別頒布實施了第60號令和《工業產品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75號令)兩個制度,對食品和食品相關產品落實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配備、職責等進行了規定,按兩個制度規定,相應調整《管理辦法》適用范圍。食品相關產品和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分別按照75號令,不再納入《管理辦法》范圍。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按照60號令要求,可參照《管理辦法》要求實施。
3.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定義有變化。根據60號令要求,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范圍有擴展。將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等統稱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4.取消了委托社會機構承擔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考試等工作要求。從2023年4月26日起,我局已在“粵省事”數字政府平臺上正式開通“廣東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考試平臺(以下簡稱”考試平臺“)”,在全省全面實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免費線上考試。因此,取消了原委托社會機構開展考試的有關工作要求。
5.監督抽查考核范圍有調整。2024年1月19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印發《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監督抽查考核指南》,規定監督抽考對象包括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根據此規定,《管理辦法》對監督抽考對象由僅對食品安全管理員抽考,調整為對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進行抽考。
三、新修訂《管理辦法》主要內容解讀
(一)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定義。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是指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按法律法規要求所配備的,在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中負責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包括食品生產經營主體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上崗前培訓考核要求。為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切實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強化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的專業素養和管理能力,企業配備的食品安全總監和食品安全員要求通過全省統一的免費網絡食安員考試,取得《廣東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考試合格證明》。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配備的要求。
一是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應通過下發文件或任命書、聘書等形式明確,以確保各司其責。
二是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配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為本單位的正式員工,無違法、違紀等不良記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家或以上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是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依法配備與生產經營規模、食品類別、風險等級、管理水平、安全狀況等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根據食品生產經營不同規模、風險管控要求等因素,對大型企業、特殊企業的食品安全風險關鍵環節等提出配備食品安全員的要求。
(四)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主要職責。
一是企業主要負責人對企業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合理分配好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責任分工,配合屬地督導和日常監管等工作。
二是食品安全總監應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組織擬定涵蓋本企業食品生產經營全過程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三是食品安全員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具體工作,在企業主要負責人或總監指導下,落實食品生產經營過程控制、制度執行、檔案資料整理、日管控制度實施以及風險隱患排查和整改等工作。
(五)監督抽考工作要求。
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考核指南,組織對本轄食品生產企業的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
日期:2024-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