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韓國發布總理令第1969號,修改《食品衛生法實施規則》的部分內容,本次修改的主要內容如下:
1. 自我質量檢查標準由滿分的95%以上放寬至食品安全管理管理認證標準等符合情況的調查評價結果的90%以上。
2. 申請食品企業營業執照者是外國人,為了確認身份,將授權簽發Apostille(海牙認證)的機關出具的文件納入可提交鑒定的文件范圍,申請營業執照者是以取得碼頭船只的休閑餐廳或普通餐廳的經營許可為目的時,提交碼頭船舶租賃業務登記證明。
3. 通過食品衛生培訓的共用廚房經營者,符合衛生管理負責人的資格標準并履行相關職責的,即視為通過衛生管理負責人應接受的食品衛生培訓。
4. 針對食品混合加工功能的食品自動售貨機進行衛生管理,即設定與食品直接接觸的部件的結構材料和儲存設施標準。
1. 自我質量檢查標準由滿分的95%以上放寬至食品安全管理管理認證標準等符合情況的調查評價結果的90%以上。
2. 申請食品企業營業執照者是外國人,為了確認身份,將授權簽發Apostille(海牙認證)的機關出具的文件納入可提交鑒定的文件范圍,申請營業執照者是以取得碼頭船只的休閑餐廳或普通餐廳的經營許可為目的時,提交碼頭船舶租賃業務登記證明。
3. 通過食品衛生培訓的共用廚房經營者,符合衛生管理負責人的資格標準并履行相關職責的,即視為通過衛生管理負責人應接受的食品衛生培訓。
4. 針對食品混合加工功能的食品自動售貨機進行衛生管理,即設定與食品直接接觸的部件的結構材料和儲存設施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