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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在肉制品加工過程中使用“驢肉增香膏”如何定性問題的復函

   2024-09-18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1095
核心提示:河北省市場監管局《關于在肉制品加工過程中使用“驢肉增香膏”如何定性的請示》(冀市監函〔2024〕230 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世界食品網-www.cctv1204.com)
河北省市場監管局:
 
  你局《關于在肉制品加工過程中使用“驢肉增香膏”如何定性的請示》(冀市監函〔2024〕230 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以豬肉、馬肉等其他肉類為原料,使用食品添加劑加工后冒充驢肉制品的行為,違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2760)第3.1條“不應以摻雜、摻假、偽造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基本要求,應當認定為生產經營摻假摻雜、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還應移送公安機關。
 
  此外,以雞肉、鴨肉、豬肉、馬肉等為原料生產、加工、制作后冒充羊肉、牛肉等肉類或肉類制品,參照上述意見執行。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
 
  2024年9月3日



日期:2024-09-18
 
地區: 河北
標簽: 肉制品 驢肉 監管
行業: 畜禽肉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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