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學校、校園超市、學校食堂食材統一配送企業及其他有關單位:
現將《萬州區校園食品安全重大違法行為有獎舉報機制(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重慶市萬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重慶市萬州區教育委員會
2025年1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萬州區校園食品安全重大違法行為
有獎舉報機制(試行)
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進一步加強校園食品安全管理,鼓勵學校教職工及社會公眾主動參與監督,進一步發揮社會共治作用,及時發現和有效控制校園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根據《重慶市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渝市監發〔2022〕30號),決定針對全區學校、校園超市及學校食堂食材統一配送企業建立萬州區校園食品安全重大違法行為有獎舉報機制,具體內容如下。
一、舉報受理
舉報人通過區教委或區市場監管局公布的投訴舉報渠道,提供反映區內各類學校校園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關鍵證據的舉報信息,區教委和區市場監管局應予以受理。區教委接到校園食品安全違法舉報線索后,經初步核實舉報屬實的,及時移交區市場監管局進行調查。
二、舉報事項
萬州區內的學校食堂、校園超市、學校食堂食材統一配送企業存在以下違法行為的,各單位可向區教委或區市場監管局進行舉報,經查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吊銷(撤銷)許可證件、較大數額罰沒款等行政處罰的,予以獎勵:
(一)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超許可范圍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二)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四)生產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五)生產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六)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七)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八)學校食堂采購、儲存、使用亞硝酸鹽(包括亞硝酸鈉、亞硝酸鉀);
(九)學校食堂、校園超市、學校食堂食材統一配送企業在設施設備配置使用、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場所衛生、加工操作等方面存在嚴重問題或隱患;
(十)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校園食品安全相關違法行為。
三、舉報獎勵條件
(一)獲得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 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違法事實或者違法犯罪線索,并提供了關鍵證據;
2. 舉報內容事先未被區教委和區市場監管局掌握;
3. 舉報內容經區市場監管局立案查處并完成行政處罰的,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被追究刑事責任;
4. 舉報人實名舉報,或有正確聯系方式。
(二)舉報獎勵的實施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 同一事項由兩個及以上舉報人分別以同一線索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
2. 兩個及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按同一事項進行舉報獎勵分配;
3. 舉報人舉報同一事項,不重復獎勵;
4. 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不一致的,不予獎勵。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1. 區教委及學校負有食品安全法定監督、報告義務人員的舉報;
2. 涉及校園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人的舉報(內部舉報人除外);
3. 有證據證明舉報人因舉報行為獲得其他市場主體給予的任何形式的報酬、獎勵的;
4. 舉報人匿名舉報或利用虛假姓名、聯系方式舉報,舉報受理單位無法與其取得聯系的;
5.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四、舉報獎勵程序和標準
按照《重慶市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渝市監發〔2022〕30號)規定,設立校園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程序和標準。
五、其他要求
(一)相關單位應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嚴格為舉報人保密,不得泄露舉報人的相關信息。
(二)相關單位應依法保護學校食堂、校園超市、學校食堂食材統一配送企業食品生產經營主體的合法權益。
(三)舉報人偽造材料、隱瞞事實或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的,移交相關部門進行嚴肅處理。
日期:2025-01-24
現將《萬州區校園食品安全重大違法行為有獎舉報機制(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重慶市萬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重慶市萬州區教育委員會
2025年1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萬州區校園食品安全重大違法行為
有獎舉報機制(試行)
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進一步加強校園食品安全管理,鼓勵學校教職工及社會公眾主動參與監督,進一步發揮社會共治作用,及時發現和有效控制校園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根據《重慶市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渝市監發〔2022〕30號),決定針對全區學校、校園超市及學校食堂食材統一配送企業建立萬州區校園食品安全重大違法行為有獎舉報機制,具體內容如下。
一、舉報受理
舉報人通過區教委或區市場監管局公布的投訴舉報渠道,提供反映區內各類學校校園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關鍵證據的舉報信息,區教委和區市場監管局應予以受理。區教委接到校園食品安全違法舉報線索后,經初步核實舉報屬實的,及時移交區市場監管局進行調查。
二、舉報事項
萬州區內的學校食堂、校園超市、學校食堂食材統一配送企業存在以下違法行為的,各單位可向區教委或區市場監管局進行舉報,經查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處以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吊銷(撤銷)許可證件、較大數額罰沒款等行政處罰的,予以獎勵:
(一)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超許可范圍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二)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四)生產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五)生產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六)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七)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八)學校食堂采購、儲存、使用亞硝酸鹽(包括亞硝酸鈉、亞硝酸鉀);
(九)學校食堂、校園超市、學校食堂食材統一配送企業在設施設備配置使用、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場所衛生、加工操作等方面存在嚴重問題或隱患;
(十)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校園食品安全相關違法行為。
三、舉報獎勵條件
(一)獲得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 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違法事實或者違法犯罪線索,并提供了關鍵證據;
2. 舉報內容事先未被區教委和區市場監管局掌握;
3. 舉報內容經區市場監管局立案查處并完成行政處罰的,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被追究刑事責任;
4. 舉報人實名舉報,或有正確聯系方式。
(二)舉報獎勵的實施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 同一事項由兩個及以上舉報人分別以同一線索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
2. 兩個及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按同一事項進行舉報獎勵分配;
3. 舉報人舉報同一事項,不重復獎勵;
4. 最終認定的違法事實與舉報事項不一致的,不予獎勵。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1. 區教委及學校負有食品安全法定監督、報告義務人員的舉報;
2. 涉及校園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人的舉報(內部舉報人除外);
3. 有證據證明舉報人因舉報行為獲得其他市場主體給予的任何形式的報酬、獎勵的;
4. 舉報人匿名舉報或利用虛假姓名、聯系方式舉報,舉報受理單位無法與其取得聯系的;
5.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
四、舉報獎勵程序和標準
按照《重慶市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實施細則》(渝市監發〔2022〕30號)規定,設立校園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程序和標準。
五、其他要求
(一)相關單位應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嚴格為舉報人保密,不得泄露舉報人的相關信息。
(二)相關單位應依法保護學校食堂、校園超市、學校食堂食材統一配送企業食品生產經營主體的合法權益。
(三)舉報人偽造材料、隱瞞事實或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的,移交相關部門進行嚴肅處理。
日期:2025-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