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省市場監管局關于開展農村假冒偽劣食品專項整治行動的安排部署,按照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切實解決和消除農村食品市場存在的“三無”食品、“兩超一非”(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食品、過期變質食品等現象屢禁不絕的突出問題和風險隱患,扎實有效開展農村假冒偽劣食品生產經營違法案件查辦,提升消費者防范意識,努力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現將一期典型案例向社會公布。
案例一:信陽市市場監管局南灣分局查處信陽市南灣湖風景區某驢肉館制售摻假摻雜食品案
2025年4月29日,信陽市市場監管局南灣分局依法對信陽市南灣湖風景區某驢肉館制售摻假摻雜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2025年2月17日,公安機關移送案件線索,反映信陽市南灣湖風景區某某驢肉館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12月5日購進了一批馬肉及馬副產品加工制作后冒充驢肉在店內銷售,案發時已加工生馬肉50斤,制成鹵肉成品20斤,冒充驢肉銷售,銷售單價為120元每斤,合計銷售金額2400元,其余馬肉及馬副產品在公安部門調查期間,當事人已自行銷毀處理。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依據《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之規定,信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二:潢川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潢川縣某食品加工廠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品及經營預包裝食品標簽不符規定的食品案
2025年2月17日,潢川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潢川縣某食品加工廠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品及經營預包裝食品標簽不符規定的食品的行為作出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過期食品原料及標簽違規食品并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4年11月25日,潢川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生產加工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存在多項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檢查發現,當事人使用超過保質期的脫骨鴨掌、無骨雞腳作為食品原料準備加工銷售,涉案貨值金額為30430元;同時,當事人經營的預包裝食品QQ丸子、南極冰藻參標簽存在虛假內容,涉案貨值金額700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潢川縣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及《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做出行政處罰。
案例三: 信陽市浉河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茶葉有限公司冒用他人廠名、廠址案
2025年3月21日,信陽市浉河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浉河區某茶葉有限公司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2024年12月23日, 信陽市浉河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案件移送函,反映某茶葉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8月1日對茶葉進行分裝生產共計生產70袋“龍井茶”,并以每袋6元的價格銷售,共計違法所得420元。當事人未能提供“龍井茶”相關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授權使用材料。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浉河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四:羅山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張某某銷售侵犯“海之藍”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案
2025年4月25日,羅山縣市場監管局按照投訴舉報線索對張某某銷售侵犯“海之藍”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的行為,依法作出沒收侵犯海之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沒收違法所得并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4年11月13日,羅山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張某某經營的副食店進行監督檢查,在店內貨架發現有一盒待銷售的“海之藍”白酒(生產商: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生產日期:20220118、追溯碼:E6EEA535041、酒精度:52%VOL、凈含量:480ML),涉嫌侵犯“海之藍”注冊商標專用權。2024年11月18日,經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鑒定,該批次“海之藍”白酒與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產品外包裝、防偽標識等生產工藝及特征不符,非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生產,屬于侵犯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的產品。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構成了銷售侵犯“海之藍”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的行為。羅山縣市場監管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供稿:執法稽查科
日期:2025-05-23
案例一:信陽市市場監管局南灣分局查處信陽市南灣湖風景區某驢肉館制售摻假摻雜食品案
2025年4月29日,信陽市市場監管局南灣分局依法對信陽市南灣湖風景區某驢肉館制售摻假摻雜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2025年2月17日,公安機關移送案件線索,反映信陽市南灣湖風景區某某驢肉館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12月5日購進了一批馬肉及馬副產品加工制作后冒充驢肉在店內銷售,案發時已加工生馬肉50斤,制成鹵肉成品20斤,冒充驢肉銷售,銷售單價為120元每斤,合計銷售金額2400元,其余馬肉及馬副產品在公安部門調查期間,當事人已自行銷毀處理。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依據《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之規定,信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二:潢川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潢川縣某食品加工廠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品及經營預包裝食品標簽不符規定的食品案
2025年2月17日,潢川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潢川縣某食品加工廠使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品及經營預包裝食品標簽不符規定的食品的行為作出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過期食品原料及標簽違規食品并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4年11月25日,潢川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生產加工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存在多項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檢查發現,當事人使用超過保質期的脫骨鴨掌、無骨雞腳作為食品原料準備加工銷售,涉案貨值金額為30430元;同時,當事人經營的預包裝食品QQ丸子、南極冰藻參標簽存在虛假內容,涉案貨值金額700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潢川縣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及《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和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做出行政處罰。
案例三: 信陽市浉河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茶葉有限公司冒用他人廠名、廠址案
2025年3月21日,信陽市浉河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浉河區某茶葉有限公司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2024年12月23日, 信陽市浉河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案件移送函,反映某茶葉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8月1日對茶葉進行分裝生產共計生產70袋“龍井茶”,并以每袋6元的價格銷售,共計違法所得420元。當事人未能提供“龍井茶”相關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授權使用材料。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浉河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四:羅山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張某某銷售侵犯“海之藍”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案
2025年4月25日,羅山縣市場監管局按照投訴舉報線索對張某某銷售侵犯“海之藍”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的行為,依法作出沒收侵犯海之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沒收違法所得并予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4年11月13日,羅山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張某某經營的副食店進行監督檢查,在店內貨架發現有一盒待銷售的“海之藍”白酒(生產商: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生產日期:20220118、追溯碼:E6EEA535041、酒精度:52%VOL、凈含量:480ML),涉嫌侵犯“海之藍”注冊商標專用權。2024年11月18日,經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鑒定,該批次“海之藍”白酒與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產品外包裝、防偽標識等生產工藝及特征不符,非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生產,屬于侵犯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的產品。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構成了銷售侵犯“海之藍”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的行為。羅山縣市場監管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供稿:執法稽查科
日期:2025-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