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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規定進口葡萄酒類需滿足的成分和分析指標要求

   2025-06-13 廈門技術性貿易措施信息網669
核心提示:2025年6月6日,阿根廷國家葡萄栽培研究所發布第20/2025號決議,規定了進口葡萄酒類需滿足的成分和分析指標要求。……(世界食品網-www.cctv1204.com)
   2025年6月6日,阿根廷國家葡萄栽培研究所發布第20/2025號決議,規定了進口葡萄酒類需滿足的成分和分析指標要求。主要內容如下: 
  (1)進口葡萄酒類產品應符合阿根廷第14.878號法律及其補充法規所規定的,與國內同類產品一致的成分和分析指標要求;
 
  (2)對于與阿根廷簽署了釀酒技術或類似協議的國家生產的產品,其符合第14.878號法律要求的視為已滿足;
 
  (3)對于已分裝的葡萄酒類產品進口,其真實性和適宜消費性須通過原產國主管部門或其正式授權機構出具的分析證明來確認。該證明應包含以下項目:酒精度(20°C時的體積百分比%v/v);還原糖和/或葡萄糖+果糖(g/l);總酸度(以酒石酸計,g/l);揮發酸度(以醋酸計,g/l);甲醇(mg/l或ml/l);總二氧化硫(mg/l);
 
  (4)上述分析證明須附帶一份通過電子方式辦理的進口申報書,其中需詳細說明本次操作和進口產品的具體信息;
 
  (5)對于與阿根廷簽訂了釀酒工藝及認證要求協議的國家,其產品無需提交分析證明,除非為了保護人類健康和安全而被特別要求;
 
  (6)若進口商未能提交原產地分析證明,則須通過聲明提交一份“自由流通分析”報告,標明批號,或向國家葡萄酒研究所申請抽取“進口控制樣品”;
 
  (7)國家葡萄酒研究所將在審核進口申報書和(如適用)分析證明后,批準進口手續,無需額外程序;
 
  (8)進口產品的標簽應符合適用于國內產品的要求,并須額外標注:進口商名稱、注冊號及批號。無需標明自由流通分析編號或原產國分析編號;
 
  (9)進口產品可進入獲得授權的場所,該場所將視為海關監管區的延伸;
 
  (10)對于散裝進口產品,授權場所將是執行相關進口檢查的地點;
 
  (11)散裝進口產品的分析證明中,必須注明所使用的葡萄品種。
 
  更多詳情參見:https://www.boletinoficial.gob.ar/detalleAviso/primera/326610/20250606




日期:2025-06-13
 
地區: 南美洲 阿根廷
標簽: 葡萄酒 葡萄 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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