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著力解決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農村食品安全突出問題,切實維護消費者身體健康和合法權益,今年以來,新疆市場監管系統組織開展了整治農村假冒偽劣食品專項行動,依法查處了一批違法案件。為發揮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現將5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鞏留縣某糧油店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案
2025年4月,鞏留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群眾舉報線索,依法對鞏留縣某糧油店開展監督檢查中發現,在其食品庫房內存放的2種品牌掛面被篡改生產日期。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之規定。鞏留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依法沒收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及工具、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二、墨玉縣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摻雜棉籽油的“菜籽油”案
2025年3月,墨玉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群眾提供線索,依法對某食品有限公司開展監督檢查中發現,該公司生產的“菜籽油”中添加了棉籽油。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墨玉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依法沒收違法所得、沒收摻雜棉籽油的“菜籽油”并處罰款。
三、麥蓋提縣某商貿有限公司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2025年1月,麥蓋提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麥蓋提縣某商貿有限公司開展監督檢查中發現,該公司2號冷庫擺放的8種50箱冷凍食品超過保質期,存在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麥蓋提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依法沒收超過保質期食品并處罰款。
四、昌吉市大西渠鎮某商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5年5月,昌吉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昌吉市大西渠鎮某商店開展監督檢查中發現,該商店銷售的某品牌白酒無法確認購銷情況,經該品牌公司鑒定是假冒產品,侵犯了該品牌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構成了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昌吉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依法沒收侵犯某品牌商標專用權的白酒并處罰款。
五、烏什縣阿合雅鎮某商店銷售具有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商品案
2025年3月,烏什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烏什縣阿合雅鎮某商店開展監督檢查中發現,其送貨車輛和庫房內放置印有“新疆特貢”字樣的白酒,涉嫌銷售具有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商品。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執法人員當場對上述具有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白酒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烏什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依法給予當事人罰款的行政處罰。
日期:2025-07-26
一、鞏留縣某糧油店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案
2025年4月,鞏留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群眾舉報線索,依法對鞏留縣某糧油店開展監督檢查中發現,在其食品庫房內存放的2種品牌掛面被篡改生產日期。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之規定。鞏留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依法沒收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及工具、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二、墨玉縣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摻雜棉籽油的“菜籽油”案
2025年3月,墨玉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群眾提供線索,依法對某食品有限公司開展監督檢查中發現,該公司生產的“菜籽油”中添加了棉籽油。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墨玉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依法沒收違法所得、沒收摻雜棉籽油的“菜籽油”并處罰款。
三、麥蓋提縣某商貿有限公司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2025年1月,麥蓋提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麥蓋提縣某商貿有限公司開展監督檢查中發現,該公司2號冷庫擺放的8種50箱冷凍食品超過保質期,存在經營超過保質期食品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之規定。麥蓋提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依法沒收超過保質期食品并處罰款。
四、昌吉市大西渠鎮某商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5年5月,昌吉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昌吉市大西渠鎮某商店開展監督檢查中發現,該商店銷售的某品牌白酒無法確認購銷情況,經該品牌公司鑒定是假冒產品,侵犯了該品牌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構成了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昌吉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依法沒收侵犯某品牌商標專用權的白酒并處罰款。
五、烏什縣阿合雅鎮某商店銷售具有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的商品案
2025年3月,烏什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烏什縣阿合雅鎮某商店開展監督檢查中發現,其送貨車輛和庫房內放置印有“新疆特貢”字樣的白酒,涉嫌銷售具有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商品。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執法人員當場對上述具有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白酒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烏什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依法給予當事人罰款的行政處罰。
日期:2025-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