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2日,臺灣地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發布農牧字第1040042686A號公告,預告訂定“不得使用于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物質”,7天內接收公眾意見和建議。
不得使用于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之物質草案
一、含有事業廢棄物、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或清除處理機構資源化產品,不得使用于飼料或飼料添加物。但依其他法令規定可使用于飼料或飼料添加物的事業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產品,不在此限。
二、肉骨粉、肉粉、骨粉、禽肉粉、血粉及動物油脂,不得使用于反芻動物的飼料。但水產動物油脂,及不溶性雜質未超過0.15%的動物油脂,不在此限。
日期:2015-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