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食藥署”于2014年4月15日公告“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于2015年7月1日施行(以產品產制日期為準),本次主要修訂重點包括:
(一) 將糖含量增列為強制標示項目,業者必須將產品中額外添加的糖量,以及食材本身原有所含的糖量,全部加總后標示。消費者可利用此信息,清楚知道、控制自己的糖攝取量。
(二) 營養標示的格式由5種縮成2種計量方式,且均須以“每份”的熱量及營養素含量標示,讓消費者更清楚每一次的食入量:1. “每份”及“每100公克/毫升”;2. “每份”及“每日參考值百分比(%)”。
(三) 配合最新的民眾營養調查結果,增修訂熱量及各項營養素的每日參考值,并增訂1-3歲及孕乳婦兩個族群的每日參考值,讓消費者可以從每日參考值百分比的信息,快速知道自己所攝取的食品,其熱量及各項營養素含量,已達每日所需的熱量及營養素含量的百分比。
“食藥署”提醒業者,除維生素礦物質類的錠狀、膠囊狀食品外,其余包裝食品皆應依本規定標示,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的情形,將依食安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并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款。并呼吁消費者,看清標示,以保障自身權益。
日期:2015-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