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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制定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火鍋類食品的湯底標示規定

   2015-07-03 廈門WTO工作站1023
核心提示:2015年6月30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食字第1041302212號公告,訂定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火鍋類食品之湯底標示規定,并自2015
    2015年6月30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食字第1041302212號公告,訂定“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火鍋類食品之湯底標示規定”,并自2015年7月31日生效。

直接供應飲食場所火鍋類食品之湯底標示規定

規定
說明
一、   本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法源依據。
二、   具營業登記之直接供應飲食場所,其火鍋類食品,應于供應場所依下列規定以中文顯著標示:
   (一)   湯底制作方式:包括主要食材、風味調味料信息,并以「火鍋(品名)湯底使用○○(食材)熬制」或「火鍋(品名)湯底使用○○風味調味料調制」或「火鍋(品名)湯底使用○○(食材)及○○風味調味料共同調制」,依實擇一標示。
   (二)   前款標示風味調味料者應同時標示該風味調味料之內容物名稱(含食品添加物名稱);如含二種以上風味調味料,并應分別標明。
本規定之實施食品品項、食品業者及應標示事項。
三、   前點之標示得以卡片、菜單注記、標記(卷標)或標示牌(板)等型式,采張貼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明顯辨明之方式為之。
        前項以菜單注記、標記(卷標)者,其字體長度及寬度各不得小于零點二公分;以其他標示型式者,各不得小于二公分。
火鍋類食品湯底之標示方式。


日期:2015-07-03
 
地區: 臺灣
行業: 餐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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