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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修改食品標示相關部分內容

   2015-12-29 食品伙伴網661
核心提示:12月24日,日本消費者廳發布通知(消食表第655號)補充和完善了食品標示相關部分內容,具體修改內容如下:1.《食品標示基準》(
    12月24日,日本消費者廳發布通知(消食表第655號)補充和完善了食品標示相關部分內容,具體修改內容如下:
 
    1.《食品標示基準》(2015年內閣府令第10號)第7條“營養成分或熱量的合理攝取”相關內容中, 如醬、醬油等鈉的降低量超過25%時有可能影響其保存性,因此這類食品特別允許標記實際降低比例。
 
    2.《食品標示基準》中的制造所固有記號相關部分將于2016年4月1日起實施。制造所固有記號相關主要內容包括:
 
    A.在兩個以上制造廠制造同一產品時,可使用制造所固有號,同一產品是指按照同一規格生產、同一包材包裝的產品。
 
    同一規格是指該產品的原材料及添加劑的成分及配合比例、凈含量等包裝材料上所標記的內容相同的產品;同一包材是指不僅包裝的設計相同、包裝上標示的內容(包括法定標記部分及非法定標記部分)也相同的包裝。但制造所固有記號、消費期限及賞味期限、批次號及其他在各制造廠印刷到包材上的內容不受此限
 
    B.“在兩個以上制造廠制造同一產品”是指,2個以上制造所分別都是最終改變產品衛生狀態的場所;而且通過使用制造所固有號可共用包材的情況。
 
    C.制造所固有號的有效期限是申請之日起5年。有效期限之后需要繼續使用制造所固有記號時,在更新期限內應進行制造所信息的更新。更新期限是指制造所固有號數據庫申請格式上記載之日起5年的有效期結束之日的期限。制造所固有號原則上更新90天之前可進行更新申請,更新期限內沒進行更新的廢止其固有號,過期不得再使用。
 
    原文鏈接:http://www.caa.go.jp/foods/pdf/151224_tuchi-bun.pdf


日期:2015-12-29
 
標簽: 食品 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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