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輸入復方食品添加物產品的管理,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臺灣地區要求食品業者輸入復方食品添加物(香料除外),應檢附原產國的制造廠商或負責廠商出具的產品成分報告及輸出國的官方衛生證明,供各級主管機關查核。2015年12月28日,臺灣地區“衛生福利部”發布部授食字第1041302249號令,就應檢附的“產品成分報告”及“官方衛生證明”進行解釋,自即日生效。
“產品成分報告”應以中文或英文載明個別原料名稱,如屬食品添加物者,其名稱應為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附表一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圍及限量所定的品名,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通用名稱。載明的方式可直接印刷、打印、壓印或貼標于產品包裝,或由制造廠商、負責廠商出具的中文或英文文件。
“官方衛生證明”系指由出產國出具產品的“合法制售工廠之證明”、出產國或負責廠商國出具“產品衛生證明”、“產品自由銷售證明”或相同性質的證明文件,其內容應至少包括“產品名稱或種類”、“制造廠商或負責廠商名稱及地址”等信息。該文件應為有效期內或五年內由官方或經官方(“中央”或地方)認可/授權/指定/委托的機構出具的中文或英文的有效文件。
針對復方食品添加物的管理,臺灣地區“食藥署”已逐步落實包括訂定準用食品添加物品項、使用范圍、限量及規格標準,強制所有食品添加物產品辦理登錄,輸入食品添加物應辦理輸入查驗,食品添加物制造、加工、調配及輸入業者應建立追溯追蹤系統,及實施自主檢驗。今實施輸入復方食品添加物檢附“產品成分報告”,可于產品通關時掌握產品所含確切成分,另要求檢附“官方衛生證明”,可保障產品來源的衛生安全。
日期:201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