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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第二批清理規范192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 國發〔2016〕11號

   2016-03-01 中國政府網754
核心提示: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第二批清理規范192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不再作為行政審批的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第二批清理規范192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不再作為行政審批的受理條件。

    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清理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落實工作,加快推進配套改革和相關制度建設,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對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審批事項,中介服務清理規范后,要進一步強化相關監管措施,確保安全責任落實到位。

    附件:國務院決定第二批清理規范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目錄(共計192項)

    國務院

    2016年2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國務院決定第二批清理規范的 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目錄(共計192項)

    食品及相關事項如下:

序號

中介服務
事項名稱

涉及的審批
事項項目名稱

審批部門

中介服務設定依據

中介服務

實施機構

處理決定

53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評估材料中文譯文公證

新食品原料審批

國家衛生計生委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國家衛生計生委令2013年第1號)

《新食品原料申報與受理規定》(國衛食品發〔2013〕23號)

中國公證機構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中文譯文公證

54

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相關資料中文譯文公證

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審批

國家衛生計生委

《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許可管理規定》(衛監督發〔2010〕76號)

中國公證機構

根據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該行政審批事項已取消,該中介服務事項相應取消

55

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驗證試驗

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審批

國家衛生計生委

《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許可管理規定》(衛監督發〔2010〕76號)

取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機構

根據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該行政審批事項已取消,該中介服務事項相應取消

56

新消毒產品申請材料中文譯文公證

利用新材料、新工藝技術和新殺菌原理生產消毒劑和消毒器械的審批

國家衛生計生委

《新消毒產品和新涉水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規定》(國衛辦監督發〔2014〕14號)

中國公證機構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中文譯文公證

57

新消毒產品驗證試驗

利用新材料、新工藝技術和新殺菌原理生產消毒劑和消毒器械的審批

國家衛生計生委

《新消毒產品和新涉水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規定》(國衛辦監督發〔2014〕14號)

取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機構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驗證試驗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驗證試驗

58

新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驗證試驗

利用新材料、新工藝技術和新化學物質生產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審批

國家衛生計生委

《新消毒產品和新涉水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規定》(國衛辦監督發〔2014〕14號)

取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機構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驗證試驗報告,改由審批部門委托有關機構開展驗證試驗

59

新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材料中文譯文公證

利用新材料、新工藝技術和新化學物質生產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審批

國家衛生計生委

《新消毒產品和新涉水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規定》(國衛辦監督發〔2014〕14號)

中國公證機構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材料中文譯文公證




日期:2016-03-01
 
標簽: 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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