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理事會于1990年9月24日發布了有關食品營養標簽的理事會指令90/496/EEC,并于同年開始實施。2009年11月上旬,歐盟理事會又對上述指令做出了修訂。
該指令詳細規定了如何在食品標簽上標示營養價值。標簽上所需的信息包含兩類:
第一類:能量值、蛋白質含量、碳水化合物含量以及脂肪含量。
第二類:能量值、蛋白質含量、碳水化合物含量、糖含量、脂肪含量、飽和脂肪酸含量、纖維素含量以及鈉含量。按規定凡聲稱提供營養的食品必須使用第二類標簽。
指令中規定了計算能量值時所需的換算系數(碳水化合物:4 kcal/g –10 kJ/g、蛋白質:4 kcal/g – 10 kJ/g、脂肪:9 kcal/g – 37 kJ/g、酒精:7 kcal/g – 29 kcal/g、有機酸:3 kcal/g – 13 kJ/g)。
該指令的一些修訂已于2009年11月起開始實施。除上述幾種化合物外,又新確定了幾種貢獻能量的組分:
膳食纖維:2 kcal/g – 8 kJ/g
低能量脂肪:6 kcal/g – 25 kJ/g
膳食纖維和低能量脂肪中的能量小于同等規格的碳水化合物和脂肪中的能量,因此在食物中使用它們可減少能量的攝入。
膳食纖維(餅干和嬰兒食品中)和低能量脂肪在食品行業中已經得到越來越廣泛的應用。這種趨勢也對其它商品產生了影響,即僅僅使用脂肪、蛋白質和化合物來計算能量值,已遠遠不夠。
依照修訂后的指令規定,有些沒有必要分析,如膳食纖維不作為酸奶的配料使用時,便沒有必要去分析膳食纖維。另一方面,如面包或糖果制品中使用了低能量脂肪作為其配料時,則必須對其中的低能量脂肪含量進行分析。
日期:2010-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