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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發布關于核事故后食品和飼料放射性污染最大允許含量的法規

   2016-03-24 廈門WTO工作站309
核心提示:2016年1月20日,歐盟官方公報發布理事會法規(歐洲原子能共同體)2016/52,關于核事故后食品和飼料中放射性污染最大允許含量。
    2016年1月20日,歐盟官方公報發布理事會法規(歐洲原子能共同體)2016/52,關于核事故后食品和飼料中放射性污染最大允許含量。
    具體含量規定如下表:
含放射性污染食品的最大允許含量

同位素組/食品組
食品類別(Bq/kg)
嬰幼兒食品
奶制品
其他成年人食品
液體食品
鍶的同位素總和,尤其是Sr-90
75
125
750
125
碘的同位素總和,尤其是I-131
150
500
2000
500
钚和反钚元素的α發射同位素的總和,尤其是Pu-239和Am-241
1
20
80
20
半衰期超過10天的所有其他核素的總和,尤其是Cs-134和Cs-137
400
1000
1250
1000

含放射性污染飼料的最大允許含量
(銫-134和銫-137的總和)

飼料對象
Bq/kg

1250
家禽,羔羊,牛犢
2500
其他
5000


    原文參見: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uriserv:OJ.L_.2016.013.01.0002.01.ENG&toc=OJ:L:2016:013:TOC#ntr2-L_2016013EN.01000801-E0002



日期:2016-03-24
 
標簽: 法規 食品 飼料
行業: 畜禽肉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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