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EU)理事會通過了一項關于關稅配額的新法規,以確保2010-2012年度整個歐洲區域內水產品的市場供應。本法規的有效日期:從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從而將取代了目前為止所執行的相關的歐盟法規條例。目前,歐洲國家很大一部分水產品的供應來自從第三國的進口;因此,過去十年來,歐盟的水產品自給率已從原來的百分之五十七,下降至百分之三十六。
從1993年開始,歐盟建立了一個以監管為目的的管理機制,統稱為:關稅配額管理制度。 這項制度致力于對一些來自新的國家和地區的進口水產品實施進口關稅的配額監管,最終目的是為了減少或取消進口關稅。歐盟2010-2012年度的關稅配額管理制度,反映出了一種適度的開放,頗具敏感性。但歐盟實施這一關稅配額,又必然會兼顧到歐盟國家相關產品的區域內市場;既要供應充足,同時又必須是不得損害歐盟水產品加工行業的利益。由于2007年起的監管期將于今年年底到期,因此,歐盟理事會適時通過了一些必要的監管條款,增加了一些供貨的條件,以確保區域內的本行業利益。這些條件包括:有關暫停執行進口關稅的新規則、關稅配額內的相關利率和期限、以及相對應的關稅配額數額。因此,相應地暫停了部分職能或相應減少了一些水產品關稅配額數額的百分之四到六不等。例如鱈魚、青鱈、沙丁魚、鯡魚、金槍魚和鰹魚;以及龍蝦、蝦、大蝦、魷魚、魚糜產品、比目魚(包括鲆魚、鰈魚)和阿拉斯加青鱈等。同時,還在規則內詳細描述了每個水產品種的執行期限和相應數量。另外,執行配額關稅的所有國家和地區的進口商都享有平等權利,所有相關的產品均可以持續不斷地適用相應的關稅配額及關稅稅率,直至用完為止;但也有義務接受有關實施監管的內容。歐洲委員會將行使權利來監督關稅配額的使用,并督促提高配額管理的效率化;歐盟成員國自身也能夠從中吸收一些必要的被限定的配額數量。(浙江省水產流通與加工協會譯自 日本漁業網英文版)
日期:2010-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