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危害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及時發現、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現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如有意見和建議,請于2016年5月5日前反饋至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杭州市危害食品安全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征求意見稿).doc
通信地址:杭州市環城北路318號市政府法制辦法規處(郵編:310026)
聯系電話:85252934(市法制辦法規處)
傳真:85252925 電子郵箱:fzb@hz.gov.cn
聽證要點:
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范圍是否合理?是否需要增加或減少?
二、舉報獎勵范圍是否合理?有什么調整建議或意見?
三、舉報獎勵金額的計算方式及最高額是否合理?
四、兩種先行獎勵是否有必要?
五、舉報受理和獎勵程序(包括期限設定、審查部門等)是否合理?
六、對舉報人的保護措施是否足夠?有沒有更具操作性的建議?
杭州市危害食品安全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危害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及時發現、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各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舉報危害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獎勵,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是指本市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質量監督、林水、檢驗檢疫、衛生計生等依法具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條(資金來源) 本市設立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資金,分別納入市和區、縣(市)財政預算,用于市和區、縣(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危害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獎勵資金實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并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四條(工作職責)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統一協調本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工作,定期檢查舉報獎勵制度執行情況并向市政府報告。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市級舉報獎勵資金的日常管理,包括資金使用的審核、撥付、指導協調和信息公開等工作。
市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級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的告知、受理、決定及發放。
區、縣(市)食品安全獎勵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由區、縣(市)政府參照本辦法決定。
第五條(危害食品安全舉報定義)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電話、信函、傳真、網絡、走訪等形式,向本市各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反映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屬于本辦法所稱的舉報危害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第六條(舉報種類)舉報人舉報危害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可以采用實名舉報、隱名舉報和匿名舉報三種方式。
實名舉報,是指舉報人舉報時提供真實姓名、名稱和有效聯系方式。
隱名舉報,是指舉報人舉報時不提供真實姓名或名稱,但與舉報受理部門約定舉報密碼并提供能夠與之取得聯系的聯系方式(如電話號碼、網絡聯系方式等)。
匿名舉報,是指舉報人舉報時既不提供真實姓名或名稱,也未提供其他能夠辨別其身份的信息或聯系方式,使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無法與之取得聯系。
第二章 獎勵范圍和條件
第七條(獎勵范圍)舉報人舉報下列違法行為,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予以獎勵:
(一)在食用農產品生產過程中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肥料、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
(二)經營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農產品;
(三)經營使用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規范的的農產品;
(四)未經定點從事生豬(以下所稱生豬包括牛、羊)屠宰活動;
(五)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或者出廠未經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
(六)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
(七)餐飲具消毒服務經營者提供不合格消毒餐飲具,或者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不合格消毒餐飲具;
(八)在禁止區域內設立活禽零售市場、活禽批發市場或者在花卉寵物市場設立觀賞禽類動物交易區;
(九)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
(十)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十一)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制品;
(十二)生產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肉類制品;
(十三)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四)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
(十五)明知從事本款第九至第十四項行為而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
(十六)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七)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八)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十九)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十)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十一)生產經營未按規定注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二十二)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二十三)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或者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二十四)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二十五)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進行處置、報告或者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二十六)聘用依法不得從事食品經營管理或安全管理的人員在相應經營管理或安全管理崗位工作;
(二十七)其他由市食品安全辦公室根據食品安全狀況發布的決定納入舉報獎勵范圍的違法行為。
第八條(獎勵條件)舉報危害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
(一)所舉報的違法行為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且屬于本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二)所舉報的違法行為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掌握;
(三)舉報對象明確,內容真實,能提供被舉報人的主要違法事實或者違法線索;
(四)所舉報的違法行為查證屬實,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刑事判決;
(五)同一舉報內容未獲得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獎勵;
(六)不存在本辦法第九條所列不予獎勵的情形。
第九條(獎勵排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舉報人屬于本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
(二)采取利誘、欺騙、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方式,使生產經營者與其達成書面或者口頭協議,致使生產經營者違法并對其進行舉報的;
(三)舉報人以違法手段取得違法行為證據并對其進行舉報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不予獎勵的情形。
第三章 獎勵標準和額度
第十條(獎勵標準)根據舉報內容在查處違法行為中的作用,獎勵標準分別如下:
(一)一級:提供被舉報人的違法事實和關鍵證據,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認定的違法事實相符的,按照該案貨值的5%以上8%以下給予獎勵。
(二)二級:提供被舉報人的違法事實和部分證據,不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認定的違法事實基本相符的,按照該案貨值的3%以上5%以下給予獎勵。
(三)三級:提供被舉報人的違法線索,不提供相關證據,舉報內容與認定的事實基本相符的,按照該案貨值的1%以上3%以下給予獎勵。
(四)其他獎勵標準:舉報內容屬實,但舉報涉及的案件沒有貨值或貨值無法計算,且案件影響較大或處罰決定涉及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的,視情況給予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獎勵。
根據本條第(一)、(二)、(三)項計算,應該給予的獎金不足500元的,按照500元獎勵;應該給予的獎金高于30萬元的,按照30萬元獎勵。
第十一條(重獎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計算獎金后,經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可以增加不超過50%的獎勵金額:
(一)所舉報案件的查處有重大社會影響,被市級以上政府或國務院部門表彰的;
(二)因該舉報及時解除食品安全重大威脅或者明顯減輕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后果的;
(三)屬于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內部人員舉報的;
(四)其他涉及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者重點整治工作內容的舉報。
第十二條(獎勵部門)舉報人所舉報的違法行為查證屬實,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獎勵;已經作出刑事判決的,由將該案件移送至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獎勵。
第十三條(處罰前先行獎勵)所舉報的違法事實確實存在,違法行為證據確鑿,因當事人逃逸或其他原因無法在立案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但違法行為確已得到有效制止的,可以由承辦該案件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查獲涉案貨值金額的3%先行給予獎勵。獎金按照貨值計算不足500元的,按500元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判決前先行獎勵)所舉報的違法行為涉嫌犯罪被移送至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由負責移送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先行給予舉報人1萬元獎勵。
公安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回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由其依法給予行政處理。
第十五條(先行獎勵抵扣)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先行給予舉報人獎勵的,在相應行政處罰決定或刑事判決作出后,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重新計算獎勵金額,已經先行給付的獎勵金額應當從中抵扣。
第十六條(精神獎勵)對查處危害食品安全行為有重大貢獻的舉報人,市和區、縣(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可以頒發榮譽證書給予表彰。
第十七條(獎勵規則)對舉報人的獎勵,實行一案一獎制,根據下列原則確定獎勵對象與金額:
(一)一次舉報中所涉及的多個危害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被分別立案查處的,應當分別計算獎勵金額,獎勵金額可以合并發放;
(二)同一違法行為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舉報順序以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受理舉報的時間為準;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證據對案件查處有直接、重大作用的,可以酌情給予不超過其按照最先舉報人應享有的獎勵;
(三)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違法行為的,按同一舉報人進行獎勵,獎勵分配方案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協商不成的,獎勵平均分配;
(四)同一舉報人向不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同一違法行為的,由最先作出獎勵決定的部門獎勵,其他部門不得重復獎勵。
第四章獎勵程序
第十八條(舉報受理)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定舉報受理機構并公開受理途徑,舉報受理機構應當詳實記錄舉報內容和舉報人聯系方式,舉報人不愿提供聯系方式的,應當告知其將無法申請舉報獎勵。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接獲舉報信息后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該舉報,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舉報人不予受理的理由,逾期不告知的,視為受理。
第十九條(獎勵申請權告知)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行政處罰決定作出或者刑事判決生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有申請獎勵的權利及申請途徑。
有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所列情形的,應當自符合先行獎勵條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有申請獎勵的權利。
第二十條(獎勵申請提交)舉報人在被告知享有申請獎勵的權利后,應當自告知之日起1個月內通過書面或口頭方式提出獎勵申請,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獎勵。
申請獎勵時,應當提供舉報人身份證明文件,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還應當提供授權委托書和受托人身份證明文件。
隱名舉報人申請獎勵的,可以用舉報時約定的舉報密碼和聯系方式替代身份證明文件,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還應當提供授權委托書和受托人身份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審查與決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獎勵申請后1個月內作出是否給予獎勵的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獎勵決定應當經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
(一)因個案對舉報人獎勵5萬元以上的;
(二)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予以重獎的;
(三)其他應當由集體討論決定的情形。
因個案對舉報人獎勵30萬元以上的,還應當由同級財政部門進行審查,財政部門認為不符合獎勵條件或獎勵決定明顯不當的,應當退回案件承辦部門重新擬定獎勵決定。
第二十二條(備案)經集體討論作出的獎勵決定,應當自作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同級審計、紀檢監察部門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三條(資金撥付)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獎勵決定后,向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申請使用同級專項獎勵資金,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同意后,將資金撥付給申請部門,由申請部門發放給舉報人。
第二十四條(獎勵決定告知)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獎勵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決定內容。決定給予獎勵的,應當同時告知獎勵領取期限和方式;決定不予獎勵的,應當同時說明不予獎勵的理由。
對獎勵決定不服的,舉報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領取獎勵)舉報人應當在接到獎勵決定之日起2個月內領取獎勵,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的,視為放棄獎勵。
領取獎勵時應當提供舉報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和行政獎勵決定書,舉報人委托他人代為領取的,還應當提供授權委托書和受托人身份證明文件。
隱名舉報人領取獎勵的,可以用舉報時約定的舉報密碼和聯系方式替代身份證明文件,委托他人代為領取的,還應當提供授權委托書和受托人身份證明文件。
因故不便現場領取獎金的,在符合上述規定的基礎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將獎金匯至舉報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指定的銀行賬戶。
第二十六條(未領取的處理)對逾期未領取的獎金或榮譽證書,由獎勵發放部門退回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其中獎金應當退回舉報獎勵資金,榮譽證書應當存檔備查。
第五章 舉報人保護
第二十七條(身份信息保密)舉報人身份信息是指舉報人姓名、性別、年齡、聲音、形象、住址、籍貫、工作單位或地點、聯系方式、與舉報受理部門的約定等便于他人判斷其身份的信息。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對舉報人身份信息保密,除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外,未經舉報人同意,禁止任何人獲取舉報人信息。
第二十八條(專人聯絡)舉報人在舉報危害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時,可以要求承辦該案件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指派固定的工作人員與其聯絡。
第二十九條(保密紀律)在案件查辦、獎勵核發與執法監督等過程中,非因工作必要,任何人不得獲取舉報人身份信息,因工作需要獲知舉報人身份信息的,應當對相關信息保密,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與案件查辦無關人員在場時,不得談論舉報人身份信息或者舉報內容;
(二)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或者暗示舉報人身份信息;
(三)不得在電話、短信、網絡通信工具及其他公共通訊工具中傳送舉報人身份信息;
(四)其他依法應當遵守的保密規定。
第三十條(獎勵檔案保密)舉報受理和獎勵申請、審批、領取等材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定具體機構單獨存檔,除因審計、執法監督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事項外,任何人不得查閱。
第三十一條(行政監督)舉報獎勵的核發接受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紀檢監察、紀律檢查和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舉報獎勵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的,可以向上述部門舉報。
第三十二條(禁止打擊報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舉報人予以打擊報復,不得因舉報而解除與舉報人的勞動或人事關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行政管理部門及人員違法的責任)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一)對舉報內容不核實查辦或者不按規定實行專人辦理的;
(二)獲知舉報內容后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泄露舉報人身份信息的;
(四)冒領舉報獎勵或為他人冒領舉報獎勵提供條件的。
第三十四條(被舉報人打擊報復的責任)被舉報人對舉報人實施打擊報復,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舉報人違法的責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捏造事實誣告他人、弄虛作假騙取獎勵或者冒領獎金的,一經查實,所領取的獎勵應當予以追回,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名詞解釋)本辦法所稱的貨值,是指以違法生產、銷售產品的標價(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產品的市場價格)計算的貨幣額。
第三十七條(名詞解釋)本辦法內的“以上”均包含本數,“以下”均不包含本數。
第三十八條(生效時間)本辦法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
日期:2016-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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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范圍是否合理?是否需要增加或減少?
二、舉報獎勵范圍是否合理?有什么調整建議或意見?
三、舉報獎勵金額的計算方式及最高額是否合理?
四、兩種先行獎勵是否有必要?
五、舉報受理和獎勵程序(包括期限設定、審查部門等)是否合理?
六、對舉報人的保護措施是否足夠?有沒有更具操作性的建議?
杭州市危害食品安全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鼓勵社會公眾積極舉報危害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及時發現、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隱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各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舉報危害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獎勵,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是指本市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質量監督、林水、檢驗檢疫、衛生計生等依法具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條(資金來源) 本市設立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資金,分別納入市和區、縣(市)財政預算,用于市和區、縣(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危害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舉報獎勵。獎勵資金實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并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
第四條(工作職責)市食品安全委員會統一協調本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工作,定期檢查舉報獎勵制度執行情況并向市政府報告。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市級舉報獎勵資金的日常管理,包括資金使用的審核、撥付、指導協調和信息公開等工作。
市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級食品安全舉報獎勵的告知、受理、決定及發放。
區、縣(市)食品安全獎勵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由區、縣(市)政府參照本辦法決定。
第五條(危害食品安全舉報定義)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電話、信函、傳真、網絡、走訪等形式,向本市各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反映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違法行為,屬于本辦法所稱的舉報危害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第六條(舉報種類)舉報人舉報危害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可以采用實名舉報、隱名舉報和匿名舉報三種方式。
實名舉報,是指舉報人舉報時提供真實姓名、名稱和有效聯系方式。
隱名舉報,是指舉報人舉報時不提供真實姓名或名稱,但與舉報受理部門約定舉報密碼并提供能夠與之取得聯系的聯系方式(如電話號碼、網絡聯系方式等)。
匿名舉報,是指舉報人舉報時既不提供真實姓名或名稱,也未提供其他能夠辨別其身份的信息或聯系方式,使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無法與之取得聯系。
第二章 獎勵范圍和條件
第七條(獎勵范圍)舉報人舉報下列違法行為,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予以獎勵:
(一)在食用農產品生產過程中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肥料、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等農業投入品;
(二)經營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學物質的農產品;
(三)經營使用保鮮劑、防腐劑、添加劑等材料不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技術規范的的農產品;
(四)未經定點從事生豬(以下所稱生豬包括牛、羊)屠宰活動;
(五)生豬定點屠宰廠(場)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或者出廠未經肉品品質檢驗合格的生豬產品;
(六)對生豬、生豬產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
(七)餐飲具消毒服務經營者提供不合格消毒餐飲具,或者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不合格消毒餐飲具;
(八)在禁止區域內設立活禽零售市場、活禽批發市場或者在花卉寵物市場設立觀賞禽類動物交易區;
(九)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
(十)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十一)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制品;
(十二)生產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肉類制品;
(十三)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四)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
(十五)明知從事本款第九至第十四項行為而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
(十六)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七)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八)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十九)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十)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十一)生產經營未按規定注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二十二)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二十三)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或者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二十四)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二十五)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進行處置、報告或者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二十六)聘用依法不得從事食品經營管理或安全管理的人員在相應經營管理或安全管理崗位工作;
(二十七)其他由市食品安全辦公室根據食品安全狀況發布的決定納入舉報獎勵范圍的違法行為。
第八條(獎勵條件)舉報危害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應當給予舉報人獎勵:
(一)所舉報的違法行為發生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且屬于本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二)所舉報的違法行為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掌握;
(三)舉報對象明確,內容真實,能提供被舉報人的主要違法事實或者違法線索;
(四)所舉報的違法行為查證屬實,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刑事判決;
(五)同一舉報內容未獲得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獎勵;
(六)不存在本辦法第九條所列不予獎勵的情形。
第九條(獎勵排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舉報人屬于本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
(二)采取利誘、欺騙、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方式,使生產經營者與其達成書面或者口頭協議,致使生產經營者違法并對其進行舉報的;
(三)舉報人以違法手段取得違法行為證據并對其進行舉報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不予獎勵的情形。
第三章 獎勵標準和額度
第十條(獎勵標準)根據舉報內容在查處違法行為中的作用,獎勵標準分別如下:
(一)一級:提供被舉報人的違法事實和關鍵證據,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認定的違法事實相符的,按照該案貨值的5%以上8%以下給予獎勵。
(二)二級:提供被舉報人的違法事實和部分證據,不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認定的違法事實基本相符的,按照該案貨值的3%以上5%以下給予獎勵。
(三)三級:提供被舉報人的違法線索,不提供相關證據,舉報內容與認定的事實基本相符的,按照該案貨值的1%以上3%以下給予獎勵。
(四)其他獎勵標準:舉報內容屬實,但舉報涉及的案件沒有貨值或貨值無法計算,且案件影響較大或處罰決定涉及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的,視情況給予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獎勵。
根據本條第(一)、(二)、(三)項計算,應該給予的獎金不足500元的,按照500元獎勵;應該給予的獎金高于30萬元的,按照30萬元獎勵。
第十一條(重獎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計算獎金后,經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可以增加不超過50%的獎勵金額:
(一)所舉報案件的查處有重大社會影響,被市級以上政府或國務院部門表彰的;
(二)因該舉報及時解除食品安全重大威脅或者明顯減輕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后果的;
(三)屬于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內部人員舉報的;
(四)其他涉及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者重點整治工作內容的舉報。
第十二條(獎勵部門)舉報人所舉報的違法行為查證屬實,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獎勵;已經作出刑事判決的,由將該案件移送至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獎勵。
第十三條(處罰前先行獎勵)所舉報的違法事實確實存在,違法行為證據確鑿,因當事人逃逸或其他原因無法在立案之日起4個月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但違法行為確已得到有效制止的,可以由承辦該案件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查獲涉案貨值金額的3%先行給予獎勵。獎金按照貨值計算不足500元的,按500元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判決前先行獎勵)所舉報的違法行為涉嫌犯罪被移送至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由負責移送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先行給予舉報人1萬元獎勵。
公安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回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由其依法給予行政處理。
第十五條(先行獎勵抵扣)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先行給予舉報人獎勵的,在相應行政處罰決定或刑事判決作出后,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重新計算獎勵金額,已經先行給付的獎勵金額應當從中抵扣。
第十六條(精神獎勵)對查處危害食品安全行為有重大貢獻的舉報人,市和區、縣(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可以頒發榮譽證書給予表彰。
第十七條(獎勵規則)對舉報人的獎勵,實行一案一獎制,根據下列原則確定獎勵對象與金額:
(一)一次舉報中所涉及的多個危害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被分別立案查處的,應當分別計算獎勵金額,獎勵金額可以合并發放;
(二)同一違法行為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舉報順序以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受理舉報的時間為準;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證據對案件查處有直接、重大作用的,可以酌情給予不超過其按照最先舉報人應享有的獎勵;
(三)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違法行為的,按同一舉報人進行獎勵,獎勵分配方案由舉報人自行協商,協商不成的,獎勵平均分配;
(四)同一舉報人向不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同一違法行為的,由最先作出獎勵決定的部門獎勵,其他部門不得重復獎勵。
第四章獎勵程序
第十八條(舉報受理)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定舉報受理機構并公開受理途徑,舉報受理機構應當詳實記錄舉報內容和舉報人聯系方式,舉報人不愿提供聯系方式的,應當告知其將無法申請舉報獎勵。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接獲舉報信息后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該舉報,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舉報人不予受理的理由,逾期不告知的,視為受理。
第十九條(獎勵申請權告知)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行政處罰決定作出或者刑事判決生效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有申請獎勵的權利及申請途徑。
有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所列情形的,應當自符合先行獎勵條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有申請獎勵的權利。
第二十條(獎勵申請提交)舉報人在被告知享有申請獎勵的權利后,應當自告知之日起1個月內通過書面或口頭方式提出獎勵申請,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獎勵。
申請獎勵時,應當提供舉報人身份證明文件,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還應當提供授權委托書和受托人身份證明文件。
隱名舉報人申請獎勵的,可以用舉報時約定的舉報密碼和聯系方式替代身份證明文件,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還應當提供授權委托書和受托人身份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審查與決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獎勵申請后1個月內作出是否給予獎勵的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獎勵決定應當經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
(一)因個案對舉報人獎勵5萬元以上的;
(二)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予以重獎的;
(三)其他應當由集體討論決定的情形。
因個案對舉報人獎勵30萬元以上的,還應當由同級財政部門進行審查,財政部門認為不符合獎勵條件或獎勵決定明顯不當的,應當退回案件承辦部門重新擬定獎勵決定。
第二十二條(備案)經集體討論作出的獎勵決定,應當自作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同級審計、紀檢監察部門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三條(資金撥付)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獎勵決定后,向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申請使用同級專項獎勵資金,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同意后,將資金撥付給申請部門,由申請部門發放給舉報人。
第二十四條(獎勵決定告知)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獎勵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決定內容。決定給予獎勵的,應當同時告知獎勵領取期限和方式;決定不予獎勵的,應當同時說明不予獎勵的理由。
對獎勵決定不服的,舉報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領取獎勵)舉報人應當在接到獎勵決定之日起2個月內領取獎勵,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的,視為放棄獎勵。
領取獎勵時應當提供舉報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和行政獎勵決定書,舉報人委托他人代為領取的,還應當提供授權委托書和受托人身份證明文件。
隱名舉報人領取獎勵的,可以用舉報時約定的舉報密碼和聯系方式替代身份證明文件,委托他人代為領取的,還應當提供授權委托書和受托人身份證明文件。
因故不便現場領取獎金的,在符合上述規定的基礎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將獎金匯至舉報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指定的銀行賬戶。
第二十六條(未領取的處理)對逾期未領取的獎金或榮譽證書,由獎勵發放部門退回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其中獎金應當退回舉報獎勵資金,榮譽證書應當存檔備查。
第五章 舉報人保護
第二十七條(身份信息保密)舉報人身份信息是指舉報人姓名、性別、年齡、聲音、形象、住址、籍貫、工作單位或地點、聯系方式、與舉報受理部門的約定等便于他人判斷其身份的信息。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對舉報人身份信息保密,除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外,未經舉報人同意,禁止任何人獲取舉報人信息。
第二十八條(專人聯絡)舉報人在舉報危害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時,可以要求承辦該案件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指派固定的工作人員與其聯絡。
第二十九條(保密紀律)在案件查辦、獎勵核發與執法監督等過程中,非因工作必要,任何人不得獲取舉報人身份信息,因工作需要獲知舉報人身份信息的,應當對相關信息保密,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有與案件查辦無關人員在場時,不得談論舉報人身份信息或者舉報內容;
(二)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或者暗示舉報人身份信息;
(三)不得在電話、短信、網絡通信工具及其他公共通訊工具中傳送舉報人身份信息;
(四)其他依法應當遵守的保密規定。
第三十條(獎勵檔案保密)舉報受理和獎勵申請、審批、領取等材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指定具體機構單獨存檔,除因審計、執法監督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事項外,任何人不得查閱。
第三十一條(行政監督)舉報獎勵的核發接受同級食品安全委員會、紀檢監察、紀律檢查和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舉報獎勵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的,可以向上述部門舉報。
第三十二條(禁止打擊報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舉報人予以打擊報復,不得因舉報而解除與舉報人的勞動或人事關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行政管理部門及人員違法的責任)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一)對舉報內容不核實查辦或者不按規定實行專人辦理的;
(二)獲知舉報內容后向被舉報人通風報信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泄露舉報人身份信息的;
(四)冒領舉報獎勵或為他人冒領舉報獎勵提供條件的。
第三十四條(被舉報人打擊報復的責任)被舉報人對舉報人實施打擊報復,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舉報人違法的責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捏造事實誣告他人、弄虛作假騙取獎勵或者冒領獎金的,一經查實,所領取的獎勵應當予以追回,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名詞解釋)本辦法所稱的貨值,是指以違法生產、銷售產品的標價(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產品的市場價格)計算的貨幣額。
第三十七條(名詞解釋)本辦法內的“以上”均包含本數,“以下”均不包含本數。
第三十八條(生效時間)本辦法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
日期:2016-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