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區進出口食品包裝容器及包裝材料企業備案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進出口食品包裝容器及包裝材料(簡稱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的監督管理,保證進出口食品包裝的安全衛生質量,根據《進出口食品包裝容器、包裝材料實施檢驗監管工作管理規定》、《進出口食品包裝容器、包裝材料檢驗監管工作規范(試行)》等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進出口食品包裝是指預期與食品直接接觸的食品包裝容器及包裝材料,包括從國外進口的食品包裝容器及包裝材料(以下簡稱進口食品包裝),以及國內生產出口食品的包裝容器及包裝材料(以下簡稱出口食品包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是指經營進口食品包裝的國內進口商(以下簡稱進口商)和生產出口食品包裝的國內生產企業(以下簡稱出口生產企業)。
第三條 實施檢驗監管的進出口食品包裝所指的食品,主要是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中第一類(02章、03章、04章、05章)、第二類(07章、08章、09章)、第三類、第四類的用于人類食用的相關商品。其中第一類主要為動物源性食品;第二類主要為干鮮植物產品;第三類主要為動植物油、脂、蠟等;第四類主要為深加工的食品、飲料、酒、醋以及煙草、煙草及煙草代用品的制品。
第四條 北京檢驗檢疫局檢驗處負責北京地區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的申請受理、組織評審、審批及備案證書發放等工作。相關業務執行部門負責北京地區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的檢驗及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的現場審核工作。
第五條 進出口食品包裝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用于盛裝食品出口。對已經備案企業經營或生產的進出口食品包裝,應按照規定周期實施檢驗及監管;對未經備案企業經營或生產的進出口食品包裝,應嚴格實施批批抽樣檢驗。
第二章 備案條件
第六條 申請備案的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應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條 申請備案的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應建立符合《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評審記錄》(詳見附件4)要求的安全衛生控制體系。
第八條 申請備案的進出口食品包裝的安全衛生質量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進口食品包裝的安全衛生質量應符合我國國家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
(二)出口食品包裝的安全衛生質量應符合輸入國家或地區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若輸入國家或地區無明確要求,應符合我國國家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
第三章 申請程序
第九條 進口商向北京檢驗檢疫局檢驗處提出備案申請時,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各1份):
(一)《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申請表》(詳見附件1);
(二)進口商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進口食品包裝的成份、助劑等說明材料;
(四)《進口食品包裝的企業聲明》(即進口商就其產品中有害有毒物質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標準要求的自律聲明,詳見附件2);
(五)進口食品包裝的國外機構檢驗檢疫證書(無國外機構檢驗檢疫證書的,可委托檢驗檢疫機構認可實驗室出具檢測報告);
(六)其他相關資料(如進口商對國外生產廠商的風險評估報告等)。
第十條 出口生產企業向北京檢驗檢疫局檢驗處提出備案申請時,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各1份):
(一)《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申請表》;
(二)出口生產企業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出口生產企業現行的質量手冊及程序性文件清單;
(四)出口食品包裝成份、助劑說明材料;
(五)出口食品包裝的生產工藝說明材料;
(六)《出口食品包裝及材料的企業聲明》(即生產企業就其產品中有害有毒物質符合我國衛生標準要求的自律聲明,詳見附件3);
(七)出口生產企業平面圖;
(八)出口生產企業概況;
(九)其他相關資料(如主要原輔材料安全衛生合格證明、廠房設備照片等)。
第十一條 北京檢驗檢疫局檢驗處應認真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
(一)對于屬于備案管理范圍且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作出同意受理決定。
(二)對于屬于備案管理范圍,但需要補正申請材料的,告知申請人限期補正申請材料;如果申請人逾期未能補正,視為自動撤回申請。
(三)對不屬于備案管理范圍的,或根據申請材料判定不符合備案要求的,作出不同意受理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理由。
第四章 審核及樣品檢測
第十二條 北京檢驗檢疫局檢驗處受理備案申請后,根據工作情況向相關業務執行部門下發《進出境食品包裝及材料申請備案任務通知單》,相關業務執行部門收到該通知單后,應及時組成評審組。評審組由2—3人組成,其中包括組長1名,組員1—2名,實行組長負責制。
評審組應按規定對申請材料內容進行具體審查,并在10個工作日內,按照《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核查表》(詳見附件4)中的核查內容完成現場審核(不含抽樣檢測及企業整改時間)。評審組應核實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以及申請人是否符合備案要求,同時指導申請人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
第十三條 相關業務執行部門對經審核符合備案要求的企業,應按不同工藝、材質分別抽樣送北京檢驗檢疫局技術中心進行產品安全衛生項目檢測。
第十四條 對經審核及實驗室檢測均符合要求的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相關業務執行部門應在《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工作流程卡》(詳見附件4)“業務執行部門審批意見”欄中填寫具體意見,并經確認蓋章后,連同材料及實驗室檢測報告復印件報北京檢驗檢疫局檢驗處。
第五章 審批與發證
第十五條 北京檢驗檢疫局檢驗處對申請材料及評審材料進行審查,應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或不予備案決定。對準予備案的,應頒發編有企業代碼的《出入境食品包裝備案書》(有效期暫定兩年);對經核查不準予備案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自告知之日起3個月后,申請人方可再次提出備案申請。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相關業務執行部門負責對進出口食品包裝備案企業實施監督管理,監督管理的方式包括日常監管和定期監管。
第十七條 對出口食品包裝備案企業的日常監管主要依據《出口食品包裝生產企業日常監管記錄》(詳見附件5)有關規定進行,重點監管企業安全衛生控制體系日常運行情況。對同一個企業、同一種材料、同一種加工工藝的出口食品包裝,應按照規定實行安全、衛生項目的周期檢測。
第十八條 對進出口食品包裝備案企業的定期監管主要依據《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核查表》(詳見附件4)有關規定進行,每年組織一次。定期監管側重于全面監督檢查企業安全衛生控制體系的有效性,以及日常監管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第十九條 獲證備案企業應在備案證書有效期滿前3個月申請延期。北京檢驗檢疫局檢驗處按照《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評審記錄》對申請延期企業組織現場復審,相關業務執行部門復審合格后,報北京檢驗檢疫局檢驗處予以換證;對復審不合格的或者未申請延期的,北京檢驗檢疫局檢驗處可以注銷其備案資格。
第二十條 獲證備案企業在備案證書有效期內發生以下情況的,應及時申請換發備案證書:
(一)企業名稱變更的,應持更名申請、更名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到北京檢驗檢疫局檢驗處換發備案證書;
(二)企業增加產品種類的,應申請對新產品進行抽樣檢測,經檢測合格后,持換證申請、檢測合格報告到北京檢驗檢疫局檢驗處換發備案證書;
(三)企業質量體系、組織結構、工藝流程、車間倉庫、生產設備等發生重大調整時,應向北京檢驗檢疫局檢驗處重新提出備案申請。
第二十一條 獲證備案企業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其備案證書自動失效:
(一)企業一年內生產或進口少于3批次的;
(二)企業停止生產或經營獲得備案產品的;
(三)企業工商營業執照被工商部門注銷的;
(四)企業備案證書到期未申請延期的。
第二十二條 獲證備案企業在備案證書有效期內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經相關業務執行部門核查屬實,應報北京檢驗檢疫局檢驗處注銷其備案證書:
(一)進口產品經檢測安全衛生項目不合格的;
(二)出口產品因安全衛生問題被國外退貨,或1年內被國內用戶投訴2次以上,且經查明屬于出口生產企業責任的;
(三)出口產品日常檢驗連續5批中有2批不合格的;
(四)日常監管發現問題較為嚴重,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
(五)違反檢驗檢疫法律法規,且情節比較嚴重的。
第二十三條 北京檢驗檢疫局檢驗處視情況對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管理工作質量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四條 北京檢驗檢疫局檢驗處及相關業務執行部門應按照有關檔案管理規定,建立健全進出口食品包裝備案企業管理工作檔案。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北京檢驗檢疫局檢驗處負責解釋。如國家質檢總局另有新規定,應按新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對在此之前已備案企業,應按照本實施細則實施監督管理及復審換證。
附件: 1.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申請表 .doc
2.進口食品包裝及材料的企業聲明 .doc
3.出口食品包裝及材料的企業聲明 .doc
4.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評審記錄 .doc
5.出口食品包裝生產企業日常監管記錄 .doc
日期:2016-05-19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進出口食品包裝容器及包裝材料(簡稱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的監督管理,保證進出口食品包裝的安全衛生質量,根據《進出口食品包裝容器、包裝材料實施檢驗監管工作管理規定》、《進出口食品包裝容器、包裝材料檢驗監管工作規范(試行)》等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進出口食品包裝是指預期與食品直接接觸的食品包裝容器及包裝材料,包括從國外進口的食品包裝容器及包裝材料(以下簡稱進口食品包裝),以及國內生產出口食品的包裝容器及包裝材料(以下簡稱出口食品包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是指經營進口食品包裝的國內進口商(以下簡稱進口商)和生產出口食品包裝的國內生產企業(以下簡稱出口生產企業)。
第三條 實施檢驗監管的進出口食品包裝所指的食品,主要是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中第一類(02章、03章、04章、05章)、第二類(07章、08章、09章)、第三類、第四類的用于人類食用的相關商品。其中第一類主要為動物源性食品;第二類主要為干鮮植物產品;第三類主要為動植物油、脂、蠟等;第四類主要為深加工的食品、飲料、酒、醋以及煙草、煙草及煙草代用品的制品。
第四條 北京檢驗檢疫局檢驗處負責北京地區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的申請受理、組織評審、審批及備案證書發放等工作。相關業務執行部門負責北京地區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的檢驗及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的現場審核工作。
第五條 進出口食品包裝經檢驗檢疫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用于盛裝食品出口。對已經備案企業經營或生產的進出口食品包裝,應按照規定周期實施檢驗及監管;對未經備案企業經營或生產的進出口食品包裝,應嚴格實施批批抽樣檢驗。
第二章 備案條件
第六條 申請備案的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應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條 申請備案的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應建立符合《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評審記錄》(詳見附件4)要求的安全衛生控制體系。
第八條 申請備案的進出口食品包裝的安全衛生質量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進口食品包裝的安全衛生質量應符合我國國家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
(二)出口食品包裝的安全衛生質量應符合輸入國家或地區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若輸入國家或地區無明確要求,應符合我國國家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
第三章 申請程序
第九條 進口商向北京檢驗檢疫局檢驗處提出備案申請時,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各1份):
(一)《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申請表》(詳見附件1);
(二)進口商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進口食品包裝的成份、助劑等說明材料;
(四)《進口食品包裝的企業聲明》(即進口商就其產品中有害有毒物質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標準要求的自律聲明,詳見附件2);
(五)進口食品包裝的國外機構檢驗檢疫證書(無國外機構檢驗檢疫證書的,可委托檢驗檢疫機構認可實驗室出具檢測報告);
(六)其他相關資料(如進口商對國外生產廠商的風險評估報告等)。
第十條 出口生產企業向北京檢驗檢疫局檢驗處提出備案申請時,應提交以下申請材料(各1份):
(一)《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申請表》;
(二)出口生產企業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出口生產企業現行的質量手冊及程序性文件清單;
(四)出口食品包裝成份、助劑說明材料;
(五)出口食品包裝的生產工藝說明材料;
(六)《出口食品包裝及材料的企業聲明》(即生產企業就其產品中有害有毒物質符合我國衛生標準要求的自律聲明,詳見附件3);
(七)出口生產企業平面圖;
(八)出口生產企業概況;
(九)其他相關資料(如主要原輔材料安全衛生合格證明、廠房設備照片等)。
第十一條 北京檢驗檢疫局檢驗處應認真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
(一)對于屬于備案管理范圍且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作出同意受理決定。
(二)對于屬于備案管理范圍,但需要補正申請材料的,告知申請人限期補正申請材料;如果申請人逾期未能補正,視為自動撤回申請。
(三)對不屬于備案管理范圍的,或根據申請材料判定不符合備案要求的,作出不同意受理決定,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理由。
第四章 審核及樣品檢測
第十二條 北京檢驗檢疫局檢驗處受理備案申請后,根據工作情況向相關業務執行部門下發《進出境食品包裝及材料申請備案任務通知單》,相關業務執行部門收到該通知單后,應及時組成評審組。評審組由2—3人組成,其中包括組長1名,組員1—2名,實行組長負責制。
評審組應按規定對申請材料內容進行具體審查,并在10個工作日內,按照《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核查表》(詳見附件4)中的核查內容完成現場審核(不含抽樣檢測及企業整改時間)。評審組應核實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以及申請人是否符合備案要求,同時指導申請人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
第十三條 相關業務執行部門對經審核符合備案要求的企業,應按不同工藝、材質分別抽樣送北京檢驗檢疫局技術中心進行產品安全衛生項目檢測。
第十四條 對經審核及實驗室檢測均符合要求的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相關業務執行部門應在《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工作流程卡》(詳見附件4)“業務執行部門審批意見”欄中填寫具體意見,并經確認蓋章后,連同材料及實驗室檢測報告復印件報北京檢驗檢疫局檢驗處。
第五章 審批與發證
第十五條 北京檢驗檢疫局檢驗處對申請材料及評審材料進行審查,應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或不予備案決定。對準予備案的,應頒發編有企業代碼的《出入境食品包裝備案書》(有效期暫定兩年);對經核查不準予備案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自告知之日起3個月后,申請人方可再次提出備案申請。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相關業務執行部門負責對進出口食品包裝備案企業實施監督管理,監督管理的方式包括日常監管和定期監管。
第十七條 對出口食品包裝備案企業的日常監管主要依據《出口食品包裝生產企業日常監管記錄》(詳見附件5)有關規定進行,重點監管企業安全衛生控制體系日常運行情況。對同一個企業、同一種材料、同一種加工工藝的出口食品包裝,應按照規定實行安全、衛生項目的周期檢測。
第十八條 對進出口食品包裝備案企業的定期監管主要依據《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核查表》(詳見附件4)有關規定進行,每年組織一次。定期監管側重于全面監督檢查企業安全衛生控制體系的有效性,以及日常監管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第十九條 獲證備案企業應在備案證書有效期滿前3個月申請延期。北京檢驗檢疫局檢驗處按照《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評審記錄》對申請延期企業組織現場復審,相關業務執行部門復審合格后,報北京檢驗檢疫局檢驗處予以換證;對復審不合格的或者未申請延期的,北京檢驗檢疫局檢驗處可以注銷其備案資格。
第二十條 獲證備案企業在備案證書有效期內發生以下情況的,應及時申請換發備案證書:
(一)企業名稱變更的,應持更名申請、更名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章),到北京檢驗檢疫局檢驗處換發備案證書;
(二)企業增加產品種類的,應申請對新產品進行抽樣檢測,經檢測合格后,持換證申請、檢測合格報告到北京檢驗檢疫局檢驗處換發備案證書;
(三)企業質量體系、組織結構、工藝流程、車間倉庫、生產設備等發生重大調整時,應向北京檢驗檢疫局檢驗處重新提出備案申請。
第二十一條 獲證備案企業有以下情況之一的,其備案證書自動失效:
(一)企業一年內生產或進口少于3批次的;
(二)企業停止生產或經營獲得備案產品的;
(三)企業工商營業執照被工商部門注銷的;
(四)企業備案證書到期未申請延期的。
第二十二條 獲證備案企業在備案證書有效期內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經相關業務執行部門核查屬實,應報北京檢驗檢疫局檢驗處注銷其備案證書:
(一)進口產品經檢測安全衛生項目不合格的;
(二)出口產品因安全衛生問題被國外退貨,或1年內被國內用戶投訴2次以上,且經查明屬于出口生產企業責任的;
(三)出口產品日常檢驗連續5批中有2批不合格的;
(四)日常監管發現問題較為嚴重,未按要求限期整改的;
(五)違反檢驗檢疫法律法規,且情節比較嚴重的。
第二十三條 北京檢驗檢疫局檢驗處視情況對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管理工作質量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四條 北京檢驗檢疫局檢驗處及相關業務執行部門應按照有關檔案管理規定,建立健全進出口食品包裝備案企業管理工作檔案。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由北京檢驗檢疫局檢驗處負責解釋。如國家質檢總局另有新規定,應按新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對在此之前已備案企業,應按照本實施細則實施監督管理及復審換證。
附件: 1.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申請表 .doc
2.進口食品包裝及材料的企業聲明 .doc
3.出口食品包裝及材料的企業聲明 .doc
4.進出口食品包裝企業備案評審記錄 .doc
5.出口食品包裝生產企業日常監管記錄 .doc
日期:2016-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