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

   2016-06-02 重慶市人民政府網490
核心提示:  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  為了規(guī)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生產經營行為,加強食品安全管理,
   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
 
  為了規(guī)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生產經營行為,加強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府擬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為使該《條例》的制定工作切實符合我市實際,現公開征求《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見附件)的意見和建議,希望廣大市民積極獻言獻策,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和建議:
 
  (一)直接在本網站留言;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重慶市兩江新區(qū)高新園星光大道96號重慶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郵政編碼401147),信封上請注明“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征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fā)至郵箱:fsc60390728@126.com。
 
  重慶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2016年5月23日
 
  重慶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了規(guī)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生產經營行為,加強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生產經營及其監(jiān)督管理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從業(yè)人員少、生產加工規(guī)模小、生產條件和工藝技術簡單,從事散裝或者簡易包裝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食品生產經營者。
 
  本條例所稱食品攤販是指無固定店鋪,在集中交易市場內或者在指定的臨時經營區(qū)域、時段內擺攤設點,銷售食品或者現場制售食品的食品經營者。
 
  第三條【基本原則】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實行屬地管理,遵循預防為主、風險管理、綜合治理、規(guī)范引導的原則。
 
  第四條【主體責任】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應當依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承擔主體責任。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應當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wèi)生、無毒、無害,接受社會監(jiān)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五條【政府職責】市、區(qū)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qū)域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發(fā)事件應對工作。
 
  區(qū)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服務和統一規(guī)劃,改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環(huán)境,鼓勵和支持其改進生產經營條件。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照本條例和上級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做好本轄區(qū)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部門職責】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jiān)督管理。市政、衛(wèi)生、工商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承擔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jiān)督管理責任。
 
  第七條【行業(yè)自律】鼓勵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組建行業(yè)協會或者加入相關食品行業(yè)協會。相關食品行業(yè)協會應當加強行業(yè)自律,引導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依法生產經營。
 
  第二章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
 
  第八條【登記制度】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實行登記管理。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申請取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以下稱登記證)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
 
  第九條【登記條件】申請登記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規(guī)模相適應的生產加工場所,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離;
 
  (二)具有相應的生產設備、設施以及衛(wèi)生防護設施;
 
  (三)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guī)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第十條【申請材料】申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應當向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方式;
 
  (三)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生產加工人員的健康證明;
 
  (四)依法取得的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
 
  (五)主要食品原料清單和生產工藝流程;
 
  (六)擬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說明;
 
  (七)生產加工場所的衛(wèi)生與安全情況說明。
 
  第十一條【審核登記】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現場核查其生產經營場所,并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的,核發(fā)登記證;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
 
  登記證應當載明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名稱、負責人姓名及其身份證號碼、生產經營地址、生產經營項目、登記證編號、登記證有效期、投訴舉報電話、發(fā)證機關和發(fā)證日期等信息。
 
  第十二條【登記證管理】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在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登記證,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登記證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屆滿三十個工作日前向原發(fā)證的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提出延續(xù)申請;逾期提出延續(xù)申請的,按照新申請登記證辦理。原發(fā)證部門應當根據申請,在登記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xù)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xù)。
 
  登記證上載明的登記事項發(fā)生變化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在變化后十個工作日內向原發(fā)證的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登記證。
 
  第十三條【一般性安全要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進行生產經營,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來源合法,符合有關食品安全標準;
 
  (二)用水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生活飲用水衛(wèi)生標準;
 
  (三)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對人體安全、無害;
 
  (四)食品添加劑使用符合有關食品安全標準;
 
  (五)包裝的容器和材料清潔、無毒、無害,符合衛(wèi)生要求和食品用包裝材料標準,一次性使用的包裝容器和材料不得循環(huán)使用;
 
  (六)生產加工、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七)從業(yè)人員上崗操作時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保持個人衛(wèi)生,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生產經營的人員持有有效健康證明;
 
  (八)遵守城市市容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
 
  (九)國家和本市規(guī)定的其他要求。
 
  沒有相應食品安全標準的,可以按照地方特色食品質量規(guī)范或者經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批準的生產工藝進行生產加工。
 
  第十四條【禁止行為】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經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使用回收食品生產加工食品;
 
  (二)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
 
  (四)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或者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
 
  (五)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六)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
 
  (七)使用未按照規(guī)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使用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八)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九)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
 
  (十一)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二)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但是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除外;
 
  (十三)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負面清單】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得生產經營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二)乳制品、罐頭制品、冷凍飲品、速凍食品、果凍、飲料等食品;
 
  (三)用勾兌工藝生產加工的酒類;
 
  (四)接受委托生產加工或者分裝的食品;
 
  (五)食品添加劑;
 
  (六)國家和本市規(guī)定的禁止生產加工的其他食品。
 
  第十六條【進貨查驗和記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采購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明和產品合格證明,如實記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guī)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七條【生產過程記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對生產工序、設備、貯存、包裝等生產關鍵環(huán)節(jié)實施控制。如實記錄配料、投料及產品數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
 
  第十八條【食品檢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查驗生產加工食品的安全狀況,合格后方可銷售。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對其生產的食品至少每年檢驗一次。對新投產、停產超過三個月后重新生產以及改變生產工藝后生產的首批食品,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并報原發(fā)證的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后方可生產、銷售。
 
  第十九條【銷售記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向食品生產經營者銷售食品,應當如實記錄銷售食品的名稱、規(guī)格、數量、生產日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
 
  第二十條【包裝標識】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散裝食品的,應當在盛放該食品的容器上采用貼標或者掛牌等方式標識出生產者名稱、產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貯存條件等信息;簡易包裝的,還應當在包裝上標識出地址、聯系方式、登記證編號、成分等。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應當在盛放食品容器的標牌上或者簡易包裝上清晰、醒目標識“小作坊食品”字樣。
 
  第二十一條【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生產經營條件發(fā)生變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應當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發(fā)生食品安全事故潛在風險的,應當立即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告。
 
  在登記證有效期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停產前三日內應當向原發(fā)證的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告;停產超過三個月需要恢復生產的,應當向原發(fā)證部門申請,經原發(fā)證部門核查符合生產經營條件后,方可恢復生產。
 
  第二十二條【小作坊食品銷售限制】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向商場超市銷售生產加工的食品,應當提供食品檢驗合格證明文件。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得通過互聯網銷售散裝熟食、無包裝的散裝食品。
 
  第二十三條【召回制度】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發(fā)現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屬于不安全食品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有關程序和要求召回。
 
  第三章     食品攤販
 
  第二十四條【備案制度】食品攤販實行備案管理。食品攤販從事經營活動,應當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如實提供經營者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經營地址、經營項目、聯系方式等信息。
 
  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食品攤販提供的信息制作并向其出具食品攤販備案信息公示卡(以下稱備案卡)。
 
  第二十五條【公示要求】食品攤販應當在其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或者擺放備案卡,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二十六條【一般性安全規(guī)定】食品攤販除遵守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和第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配有防蠅、防塵、防蟲、防腐等設施設備以及垃圾收集容器;
 
  (二)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開使用,并有明顯區(qū)別標識;
 
  (三)從事餐飲服務的食品攤販,應當提供安全潔凈的餐飲具;無專用餐飲具清洗消毒設施的,應當使用符合規(guī)定的一次性消毒餐飲具或者集中消毒餐飲具。
 
  第二十七條【禁止規(guī)定】食品攤販從事食品經營不得有本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行為,不得經營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特殊醫(y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和其他專供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二)裱花蛋糕;
 
  (三)生食水產品;
 
  (四)散裝食用油、散裝酒;
 
  (五)國家和本市規(guī)定禁止經營的其他食品。
 
  第二十八條【進貨查驗】食品攤販采購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明和產品合格證明。
 
  食品攤販應當保存所采購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票據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
 
  第二十九條【隱患報告】食品攤販發(fā)現食品或者食品原料有安全隱患,應當立即停止經營,及時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食品攤販經營區(qū)域規(guī)劃】區(qū)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統籌規(guī)劃,合理布局,建設、改造適合食品攤販經營的集中場所。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方便群眾、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的原則,劃定食品攤販經營區(qū)域和確定經營時段。
 
  幼兒園、中小學校周邊五十米內不得設置食品攤販經營區(qū)域。
 
  第三十一條【臨時占道經營】食品攤販應當在指定的臨時經營區(qū)域、時段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并遵守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的規(guī)定。
 
  第三十二條【參照條款】從事家庭集體宴席服務,或者有固定店鋪,經營面積五平方米以下,設柜兼營食品的活動及其監(jiān)督管理,參照本條例食品攤販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家庭集體宴席服務者應當向宴席舉辦地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告一百人以上宴席的相關信息,并對制作的食品留樣。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綜合治理】市、區(qū)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監(jiān)督管理納入食品安全年度監(jiān)督管理計劃,組織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相關部門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進行綜合治理。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上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監(jiān)督管理計劃制定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風險監(jiān)測和評估】衛(wèi)生行政部門應當將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納入食品安全風險監(jiān)測年度計劃,依法組織開展風險監(jiān)測和風險評估。
 
  第三十五條【標準規(guī)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的食品沒有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市衛(wèi)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等部門制定并公布地方標準。
 
  對本地區(qū)地方特色的食品,區(qū)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組織衛(wèi)生行政、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等部門制定地方特色食品質量規(guī)范。
 
  鼓勵行業(yè)協會依法制定地方特色食品的加工制作要求,規(guī)范地方特色食品的原料使用和制作方法等,促進地方特色食品的傳承。
 
  第三十六條【風險分級管理】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風險監(jiān)測、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狀況等,確定監(jiān)督管理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
 
  第三十七條【監(jiān)管措施】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履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生產經營的食品,使用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抽樣檢驗或者快速檢測;
 
  (三)查閱、復制有關合同、票據、賬簿、憑證、記錄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存在安全隱患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五)查封違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三十八條【信用管理】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食品安全信用記錄制度,記錄登記備案信息、日常監(jiān)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將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存在嚴重違法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列入不良信用名錄。
 
  第三十九條【人員培訓】區(qū)縣(自治縣)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從業(yè)人員免費進行食品安全等相關培訓,促進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守法誠信經營。
 
  第四十條【社會監(jiān)督】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相關部門應當公布本部門的投訴舉報電話、單位地址或者電子郵箱地址等,接受咨詢、投訴、舉報,并及時處理回復。
 
  第四十一條【事故處置】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發(fā)生食品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停止生產經營,保護好現場,防止事故擴大,并報告當地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
 
  各級人民政府和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等部門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或者食品攤販發(fā)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應當依法及時處置。
 
  第四十二條【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監(jiān)督管理】市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食品攤販市容環(huán)境衛(wèi)生監(jiān)督管理,依法規(guī)范食品攤販占道行為。
 
  第四十三條【信息公示】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市政管理、衛(wèi)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當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和各自職責,向社會公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無證生產經營的處罰】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未取得登記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由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五千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明知從事前款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五條【登記證的相關處罰】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登記證的,由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虛假申報的處罰】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的,由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登記。
 
  被登記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的,由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撤銷登記,并處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被登記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登記。
 
  第四十七條【違反負面清單的處罰】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一)、(二)、(三)、(四)、(五)項規(guī)定,由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五千元的,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并處一萬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款,對食品攤販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五千元以上的,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食品攤販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yè),直至吊銷登記證。
 
  第四十八條【擅自變更登記事項的處罰】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擅自變更登記項目,由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不按照規(guī)定公示登記證備案卡的處罰】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未在生產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登記證、備案卡等相關信息,由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處二百元罰款。
 
  第五十條【嚴重違法行為的處罰】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五千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登記證: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
 
  (二)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制品;
 
  (三)經營未按照規(guī)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
 
  (四)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五)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
 
  明知從事前款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反一般性禁止規(guī)定的處罰】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五千元的,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并處一萬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款,對食品攤販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五千元以上的,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食品攤販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登記證:
 
  (一)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四)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六)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在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除前款和本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二條【一般違法行為的處罰】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五千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yè),直至吊銷登記證;對食品攤販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生產經營無標識的食品或者標識不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食品;
 
  (三)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四)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標識、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輕微違法行為的處罰】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yè),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銷售前未按照規(guī)定查驗生產加工食品的安全狀況;
 
  (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未按照規(guī)定每年進行檢驗,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對新投產、停產三個月后重新生產以及改變生產工藝后生產的首批食品進行檢驗;
 
  (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
 
  (四)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停產超過三個月需要恢復生產未經核查批準的;
 
  (五)食品攤販未按照規(guī)定配備防蠅、防塵、防蟲、防腐等設施設備,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要求貯存、運輸食品;
 
  (六)食品攤販使用的餐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凈、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未分開使用;
 
  (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明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未按照規(guī)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
 
  (八)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規(guī)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九)生產經營條件發(fā)生變化,未按照規(guī)定處理。
 
  第五十四條【不按照規(guī)定處置食品安全事故的處罰】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發(fā)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進行處置、報告的,由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存在故意隱匿、偽造、毀滅證據的,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登記證。
 
  第五十五條【小作坊食品違規(guī)銷售的處罰】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由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免責條款】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履行了本條例規(guī)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七條【部門責任】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衛(wèi)生行政、市政管理等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部門或者監(jiān)察機關責令改正;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本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履行職責的;
 
  (二)實施監(jiān)督檢查、監(jiān)督抽查時違反規(guī)定的;
 
  (三)發(fā)現違法行為、食品安全事故隱患或者接到相關食品安全投訴、舉報后,不及時處理、報告、查處,謊報、瞞報,或者推諉的;
 
  (四)監(jiān)督檢查、監(jiān)督抽檢時違法收取費用,索取、收受財物,或者獲取其他利益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十八條【違反市容市貌管理的處罰】違反城市市容市貌和環(huán)境衛(wèi)生管理法律法規(guī)的,由市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生效時間】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日期:2016-06-02
 
地區(qū): 重慶
行業(yè): 餐飲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評論 0
 
更多>同類資訊
推薦圖文
推薦資訊
點擊排行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