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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安徽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試行)和安徽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通知(皖食藥監法〔2016〕21號)

   2016-06-28 安徽省食藥監局284
核心提示: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
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食品生產許可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制修訂情況,結合食品藥品監管行政執法實踐,對2014年底省局和省政府法制辦聯合下發的《安徽省食品藥品監督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試行)》和《安徽省食品藥品監督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進行了修訂,并業經省政府法制辦審查。
 
  現將修訂后的《安徽省食品藥品監督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試行)》和《安徽省食品藥品監督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2014年12月22日下發的《安徽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印發安徽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試行)和安徽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試行)的通知》(皖食藥監法〔2014〕44號),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廢止。
 
  安徽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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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6-06-28
 
地區: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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