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國家食藥總局在官網上陸續發布了《總局關于1批次蔬菜制品和1批次調味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16年第1號)、《關于2批次肉及肉制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16年23號)、《總局關于42批次白酒不合格的通告》(2016年第59號)、《總局關于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16年第63號)、《總局關于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16年第65號)、《總局關于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16年第69號)、《總局關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16年第84號),其中涉及我省部分企業生產經營的不合格食品,現將我局對相關不合格食品及其生產經營企業的處置情況通知如下:
一、綏芬河市維多寶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精選真姬菇核查處置情況。上述食品不合格項目為總砷,企業共生產45公斤,合計180袋,全部銷售,現召回112袋,共28公斤。經排查,造成該批次產品不合格的原因為企業生產未做出廠檢驗,致使“砷”超標產品流入市場。針對企業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當地監管部門已責令企業進行整改,復查結果為合格,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對該企業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822.4元,罰款50000.00元的處罰決定。
二、哈爾濱龍濱實業有限公司生產的精制龍濱酒核查處置情況。上述食品不合格項目為甜蜜素,企業共生產56箱(336瓶),已全部銷售,其中召回168瓶,已全部銷毀。經排查,造成該批次產品不合格的原因為調酒師在調制該批次產品時,用的酒壇曾經裝過醬香型調香基酒,在調酒時酒壇中尚有少量基酒殘留。針對企業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當地監管部門已責令企業進行整改,復查結果為合格,并依據修訂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對該企業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83.12元,罰款6000.00元的處罰決定。銷售企業哈爾濱中央紅小月亮超市有限責任公司中央紅超市分公司共購進該批次精制龍濱酒48瓶,已銷售36瓶,封存12瓶。因食品經營者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并且有充分證據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當地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款規定的經營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做出免于處罰的決定。
三、哈爾濱市軍工釀酒廠生產的軍工高粱王酒、小米黃金酒核查處置情況。軍工高粱王酒不合格項目為酒精度,企業共生產20箱,已全部銷售,現召回不合格產品8箱,已進行銷毀;小米黃金酒不合格項目為酒精度,共生產20箱,已全部銷售,現召回不合格產品10箱,已進行銷毀。經排查,產生這兩批次不合格產品的原因為:一是在生產過程中過濾酒時,管道中有低度酒液,由于沒沖洗干凈,致其流入凈酒罐中,沒有及時發現,導致酒精度數不夠;二是在出廠檢驗時,由于檢驗量桶不是透明的,刻度看不清,造成酒精度測量誤差。針對企業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當地監管部門已責令企業進行整改,復查結果為合格,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對該企業作出沒收違法所得96元,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50%罰款1176.00元整的處罰決定。銷售企業哈爾濱市道外區新都市酒類飲品批發部共購進該批次軍工高粱王酒60瓶、小米黃金酒60瓶,已全部銷售。當地監管部門依據《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對哈爾濱市道外區新都市酒類飲品批發部銷售不合格食品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4000.00元的行政處罰。
四、大慶市讓胡路區泉生酒廠生產的慶水坊高粱酒核查處置情況。上述食品不合格項目為酒精度,共生產200桶,已全部銷售完畢,無法召回。經排查,造成該批次產品不合格的原因為該企業生產過程管理混亂,該批產品當班生產廠長和班組誤將調配好的38%慶水坊高粱酒裝入42%的慶水坊高粱酒桶中,成品庫管理員沒有及時核對產品檢驗記錄。針對企業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當地監管部門已責令企業進行整改,復查結果為合格,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對該企業作出罰款5000.00元的處罰決定。銷售企業大慶高新區鑫雙龍名煙名酒商店共購進該批次慶水坊高粱酒4桶,已全部銷售。因食品經營者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并且有充分證據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當地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相關規定對商店銷售不合格食品的違法行為做出免于處罰的決定。
五、寧安市北域珍奇山林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巴旦木核查處置情況。上述食品不合格項目為二氧化硫殘留量,企業共購進原料4kg,已分裝3.4kg,企業啟動了召回程序,因該批次產品已全部銷售,沒有召回。該批不合格產品庫存原料為0.6kg,轄區局已沒收不合格產品原料并責令停止分裝銷售不合格產品。經排查,企業在牡丹江市利達南北干果批發部購進的熟制巴旦木,直接分裝后銷售,造成不合格的原因為原料不合格。針對企業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當地監管部門已責令企業進行整改,復查結果為合格,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對該企業作出沒收違法所得74.00元,罰款5000.00元的處罰決定。
六、黑龍江省九三農墾金豆有機油脂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有機大豆油核查處置情況。上述食品不合格項目為苯并芘,企業共生產500千克,2015年10月2日受北大荒營銷有限公司委托加工灌裝銷售25箱,每箱4桶,共計460千克,原剩余殘油已在清洗成品罐時排入地溝,已無庫存,該公司發出召回通知后,產品已銷售完畢,沒有召回。經排查,造成該批次產品不合格的原因為原料包裝編織袋老化破碎后混入原料中,原料清選把關不嚴,在炒制過程中高溫將塑料袋融化,導致生產的壓榨大豆油中苯并芘超標。針對企業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當地監管部門已責令企業進行整改,復查結果為合格,并依據《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相關規定對該企業作出沒收違法所得9000.00元,罰款2000.00元的處罰決定。
經研究,省局認為黑龍江省農墾總局九三分局對該公司生產苯并芘超標的有機大豆油行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錯誤,已責令轄區局依法對黑龍江省九三農墾金豆有機油脂有限責任公司重新作出行政處罰。
七、牡丹江市夏林蜂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黑蜂山花蜜核查處置情況。上述食品不合格項目為氯霉素、菌落總數,企業共生產了48瓶,為展銷會訂做,已全部銷售,并啟動召回程序,共召回34瓶。經排查,該批次不合格產品系原料采購后檢驗不及時,生產加工環節環境衛生沒有控制好所致。針對企業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當地監管部門已責令企業進行整改,復查結果為合格,并依據修訂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對該企業作出罰款5000元的處罰決定。銷售企業黑龍江省綠色食品營銷有限公司共購進該批次黑蜂山花蜜48瓶,上述不合格食品已銷售14瓶,剩余34瓶,現已全部返廠。因食品經營者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并且有充分證據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當地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相關規定對商店銷售不合格食品的違法行為做出免于處罰的決定。
八、伊春市伊純蜂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森林黃柏蜜核查處置情況。上述食品不合格項目為氯霉素,企業共生產了2件,共計35千克,已全部銷售。企業對不合格產品及時啟動召回程序,召回了1件,共35瓶產品,該廠已對召回不合格產品進行了銷毀。經排查,該批次不合格產品系原料問題,蜜蜂在飼養過程中患病,蜂農用土霉素或青霉素給蜜蜂治病,從而使蜂巢里出的蜂蜜會有氯霉素殘留。針對企業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當地監管部門已責令企業進行整改,復查結果為合格,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對該企業作出沒收違法所得665.00元,罰款7000.00元的處罰決定。
九、黑龍江永輝超市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建華萬達店銷售的后腿股肉(牛肉)的核查處置情況。銷售企業黑龍江永輝超市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建華萬達店共購進該批次后腿股肉(牛肉)43.8公斤,已全部銷售。當地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對超市銷售不合格食品的違法行為,處以沒收違法所得341.64元人民幣、罰款5000.00元的行政處罰。
十、黑龍江永輝超市有限公司大慶萬達廣場店銷售的牛上脊肉(牛上腦)的核查處置情況。銷售企業黑龍江永輝超市有限公司大慶萬達廣場店共購進該批次牛上脊肉(牛上腦)35.7公斤,已全部銷售。因食品經營者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并且有充分證據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當地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相關規定,對超市銷售不合格食品的違法行為做出免于處罰的決定。
黑龍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6月24日
日期:2016-06-27
一、綏芬河市維多寶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精選真姬菇核查處置情況。上述食品不合格項目為總砷,企業共生產45公斤,合計180袋,全部銷售,現召回112袋,共28公斤。經排查,造成該批次產品不合格的原因為企業生產未做出廠檢驗,致使“砷”超標產品流入市場。針對企業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當地監管部門已責令企業進行整改,復查結果為合格,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對該企業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822.4元,罰款50000.00元的處罰決定。
二、哈爾濱龍濱實業有限公司生產的精制龍濱酒核查處置情況。上述食品不合格項目為甜蜜素,企業共生產56箱(336瓶),已全部銷售,其中召回168瓶,已全部銷毀。經排查,造成該批次產品不合格的原因為調酒師在調制該批次產品時,用的酒壇曾經裝過醬香型調香基酒,在調酒時酒壇中尚有少量基酒殘留。針對企業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當地監管部門已責令企業進行整改,復查結果為合格,并依據修訂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對該企業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83.12元,罰款6000.00元的處罰決定。銷售企業哈爾濱中央紅小月亮超市有限責任公司中央紅超市分公司共購進該批次精制龍濱酒48瓶,已銷售36瓶,封存12瓶。因食品經營者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并且有充分證據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當地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款規定的經營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做出免于處罰的決定。
三、哈爾濱市軍工釀酒廠生產的軍工高粱王酒、小米黃金酒核查處置情況。軍工高粱王酒不合格項目為酒精度,企業共生產20箱,已全部銷售,現召回不合格產品8箱,已進行銷毀;小米黃金酒不合格項目為酒精度,共生產20箱,已全部銷售,現召回不合格產品10箱,已進行銷毀。經排查,產生這兩批次不合格產品的原因為:一是在生產過程中過濾酒時,管道中有低度酒液,由于沒沖洗干凈,致其流入凈酒罐中,沒有及時發現,導致酒精度數不夠;二是在出廠檢驗時,由于檢驗量桶不是透明的,刻度看不清,造成酒精度測量誤差。針對企業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當地監管部門已責令企業進行整改,復查結果為合格,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對該企業作出沒收違法所得96元,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50%罰款1176.00元整的處罰決定。銷售企業哈爾濱市道外區新都市酒類飲品批發部共購進該批次軍工高粱王酒60瓶、小米黃金酒60瓶,已全部銷售。當地監管部門依據《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對哈爾濱市道外區新都市酒類飲品批發部銷售不合格食品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4000.00元的行政處罰。
四、大慶市讓胡路區泉生酒廠生產的慶水坊高粱酒核查處置情況。上述食品不合格項目為酒精度,共生產200桶,已全部銷售完畢,無法召回。經排查,造成該批次產品不合格的原因為該企業生產過程管理混亂,該批產品當班生產廠長和班組誤將調配好的38%慶水坊高粱酒裝入42%的慶水坊高粱酒桶中,成品庫管理員沒有及時核對產品檢驗記錄。針對企業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當地監管部門已責令企業進行整改,復查結果為合格,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相關規定對該企業作出罰款5000.00元的處罰決定。銷售企業大慶高新區鑫雙龍名煙名酒商店共購進該批次慶水坊高粱酒4桶,已全部銷售。因食品經營者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并且有充分證據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當地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相關規定對商店銷售不合格食品的違法行為做出免于處罰的決定。
五、寧安市北域珍奇山林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巴旦木核查處置情況。上述食品不合格項目為二氧化硫殘留量,企業共購進原料4kg,已分裝3.4kg,企業啟動了召回程序,因該批次產品已全部銷售,沒有召回。該批不合格產品庫存原料為0.6kg,轄區局已沒收不合格產品原料并責令停止分裝銷售不合格產品。經排查,企業在牡丹江市利達南北干果批發部購進的熟制巴旦木,直接分裝后銷售,造成不合格的原因為原料不合格。針對企業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當地監管部門已責令企業進行整改,復查結果為合格,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對該企業作出沒收違法所得74.00元,罰款5000.00元的處罰決定。
六、黑龍江省九三農墾金豆有機油脂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有機大豆油核查處置情況。上述食品不合格項目為苯并芘,企業共生產500千克,2015年10月2日受北大荒營銷有限公司委托加工灌裝銷售25箱,每箱4桶,共計460千克,原剩余殘油已在清洗成品罐時排入地溝,已無庫存,該公司發出召回通知后,產品已銷售完畢,沒有召回。經排查,造成該批次產品不合格的原因為原料包裝編織袋老化破碎后混入原料中,原料清選把關不嚴,在炒制過程中高溫將塑料袋融化,導致生產的壓榨大豆油中苯并芘超標。針對企業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當地監管部門已責令企業進行整改,復查結果為合格,并依據《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相關規定對該企業作出沒收違法所得9000.00元,罰款2000.00元的處罰決定。
經研究,省局認為黑龍江省農墾總局九三分局對該公司生產苯并芘超標的有機大豆油行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適用法律錯誤,已責令轄區局依法對黑龍江省九三農墾金豆有機油脂有限責任公司重新作出行政處罰。
七、牡丹江市夏林蜂業有限公司生產的黑蜂山花蜜核查處置情況。上述食品不合格項目為氯霉素、菌落總數,企業共生產了48瓶,為展銷會訂做,已全部銷售,并啟動召回程序,共召回34瓶。經排查,該批次不合格產品系原料采購后檢驗不及時,生產加工環節環境衛生沒有控制好所致。針對企業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當地監管部門已責令企業進行整改,復查結果為合格,并依據修訂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對該企業作出罰款5000元的處罰決定。銷售企業黑龍江省綠色食品營銷有限公司共購進該批次黑蜂山花蜜48瓶,上述不合格食品已銷售14瓶,剩余34瓶,現已全部返廠。因食品經營者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并且有充分證據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當地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相關規定對商店銷售不合格食品的違法行為做出免于處罰的決定。
八、伊春市伊純蜂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森林黃柏蜜核查處置情況。上述食品不合格項目為氯霉素,企業共生產了2件,共計35千克,已全部銷售。企業對不合格產品及時啟動召回程序,召回了1件,共35瓶產品,該廠已對召回不合格產品進行了銷毀。經排查,該批次不合格產品系原料問題,蜜蜂在飼養過程中患病,蜂農用土霉素或青霉素給蜜蜂治病,從而使蜂巢里出的蜂蜜會有氯霉素殘留。針對企業生產銷售不合格食品的行為,當地監管部門已責令企業進行整改,復查結果為合格,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對該企業作出沒收違法所得665.00元,罰款7000.00元的處罰決定。
九、黑龍江永輝超市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建華萬達店銷售的后腿股肉(牛肉)的核查處置情況。銷售企業黑龍江永輝超市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建華萬達店共購進該批次后腿股肉(牛肉)43.8公斤,已全部銷售。當地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對超市銷售不合格食品的違法行為,處以沒收違法所得341.64元人民幣、罰款5000.00元的行政處罰。
十、黑龍江永輝超市有限公司大慶萬達廣場店銷售的牛上脊肉(牛上腦)的核查處置情況。銷售企業黑龍江永輝超市有限公司大慶萬達廣場店共購進該批次牛上脊肉(牛上腦)35.7公斤,已全部銷售。因食品經營者履行了進貨查驗等義務,并且有充分證據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當地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相關規定,對超市銷售不合格食品的違法行為做出免于處罰的決定。
黑龍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6年6月24日
日期:2016-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