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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食藥監局關于餐飲服務場所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和食品經營許可證整合后調整食品經營許可條件有關事項的通知(食藥監辦〔2016〕95號)

   2016-10-11 新疆食藥監局936
核心提示:伊犁哈薩克自治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餐飲服務場所的公共場所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餐飲服務場所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和食品經營許可證整合后調整食品經營許可條件有關事項的通知》(食藥監食監二〔2016〕109號)要求,為進一步做好我區食品經營許可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飯館、咖啡館、酒吧、茶座4類場所涉及食品安全的衛生條件,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實施辦法(試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等規定執行。
 
  二、在餐飲服務食品經營者(含飯館、咖啡館、酒吧、茶座)的食品經營許可條件中,增加以下內容:
 
  (一)保持就餐場所的空氣流通;
 
  (二)具有定期清洗消毒空調及通風設施的制度;
 
  (三)衛生間具有獨立排風系統;
 
  (四)具有定期清潔衛生間的制度。
 
  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實施辦法(試行)》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試行)》中的相關規定與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執行。
 
  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2016年10月10日



日期:2016-10-11
 
地區: 新疆
行業: 餐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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