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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調整進口花生黃曲霉毒素抽樣方法

   2010-07-19 食品伙伴網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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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EU)NO.178-2010原文.pdf (810.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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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EU)NO.178-2010:(中文版)輸歐盟花生取樣方法.doc (54.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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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歐盟花生取樣方法
((EU)No. 178/2010參考譯文)

國家質檢總局進出口食品安全局 
2010 07
 
本取樣方法適用于官方監控中花生黃曲霉毒素B1和總量。
1、單點樣品的重量
除非另有規定,單點樣品的重量應該為200克。
在零售階段,取樣重量根據零售包裝的重量。
在零售階段時,包裝重量超過200克,抽取的集合樣品數量會大于20千克。如果零售包裝重量遠大于200克,這樣應從每個包裝中取出200克樣品作為單點樣品重量。在實驗室也可以采取這種方法。但是這種取樣方式會使貨物(因為包裝物,運輸方式等)遭受破壞而導致不可接受的商業損失,可以使用替代的取樣方式。如一件零售商品的包裝標重為500克或1000克,組成集合樣品的取樣數可以比表1、表2和表3規定的少,而集合樣品的重量符合表1、表2和表3的規定。
當銷售包裝的數量小于200克且接近時,可以將一個零售包裝作為一個單點樣品,這樣將導致集合樣品數量少于20千克。當銷售包裝的數量遠小于200克,一個單點樣品可以采2個或以上零售包裝至總重接近200克。
2、花生的通用取樣方法
表1 根據產品和批次重量分割成取樣批
商品 批次重量(噸) 重量或取樣數 單點樣品數(個) 集合樣品重量(Kg)
花生 ≥500 100噸 100 20
>125并<500 5批 100 20
≥15并≤125 25噸 100 20
<15 – 10-100(*) ≤20
(*)根據批次重量—見本章表2。
3、花生的取樣方法(重量≥15噸)
——如果批次可以被物理的分割,分割的辦法見表1。由于批的重量可能不是取樣批的精確的倍數,取樣批的重量最高可以超過規定重量的20%。
——每個取樣批都需要單獨取樣
——單點樣品數:100個
——20千克集合樣品應該在磨樣之前被充分混合并且被平均分成2份,每份10千克。
(對于用于進一步加工的花生,這種分樣不是必須的,這取決于是否具備將20公斤樣品粉碎均勻的設備
——對于每個10千克的樣品,實驗室應仔細研磨并充分混勻,以獲得均質樣品。
——如果由于取樣對商品的商業結果產生損害(由于包裝形狀、運輸方式等)而不可能按照上述方法完成取樣操作地話,可另選擇一種取樣方法,前提是盡可能具有代表性,并對該方法進行詳細描述和記錄。
4、對于花生的取樣方式(批次重量小于15噸)
單點樣品的數量根據批次的重量來計算,最小是10最大是100。集合樣品≤20千克,如需要,將在磨樣之前被充分混勻并被平均分成兩個相同的≤10千克實驗室樣品(對于用于進一步加工的花生,這種分樣不是必須的,這取決于是否具備將20公斤樣品粉碎均勻的設備)。
如果集合樣品的重量小于20千克,應按以下要求將集合樣品分為實驗室樣品:
——小于12千克:不用平分樣品。
——≥12千克:平均分成兩個樣品
——對于每個樣品,實驗室應仔細研磨并充分混勻,以獲得均質樣品,滿足附錄II中所規定的規定。
——如果由于取樣對商品的商業結果產生損害(由于包裝形狀、運輸方式等)而不可能按照上述方法完成取樣操作地話,可另選擇一種取樣方法,前提是盡可能具有代表性,并對該方法進行詳細描述和記錄。
表2可以用于決定單點樣品數和集合樣品的劃分

批次重量(噸) 集合樣品數量(個) 總集合樣品重量(Kg) 實驗室樣品數量(個)
≤ 0.1 10 2 1 (no division)
> 0.1-≤ 0.2 15 3 1 (no division)
> 0.2-≤ 0.5 20 4 1 (no division)
> 0.5-≤ 1.0 30 6 1 (no division)
> 1.0-≤ 2.0 40 8(– < 12 kg) 1(no division)
> 2.0-≤ 5.0 60 12 2
> 5.0-≤ 10.0 80 16 2
> 10.0-≤ 15.0 100 20 2

5、除植物油外衍生產品和混合產品的取樣
5.1小顆粒衍生產品(除植物油),如花生醬(黃曲霉毒素均勻分布)
——單點樣品數量:100。批量小于50噸的單點樣品的數量取決于該批貨物重量,單點樣品從10個到100個(見表3)。
——單點樣品的重量大約為100克,如果是零售包裝的話,集合樣品的重量決定于零售包裝的重量。
——集合樣品等到于1—10千克,并且充分混勻。
5.2顆粒較大的其它衍生產品(黃曲霉毒素均勻分布)
樣品扦取方法和接收方式與花生相同( 3 和 4)。

表3 單點樣品的數量取決于批次的重量
批重 (噸) 單點樣品的數量 集合樣品重量
≤1 10 1
>1 ≤3 20 2
> 3 ≤10 40 4
>10 ≤20 60 6
> 20 ≤50 100 10
6、在零售階段的取樣
在食品行業中零售階段的樣品的扦取要盡可能滿足這部分附錄I中的規定。如果取樣被證明是不可能的,可另選擇一種取樣方法,前提是盡可能具有代表性,并對該方法進行詳細描述和記錄。不管什么情況,集合樣品的重量必須要達到1千克(*)。
7、對于真空包裝的花生和衍生產品的特殊取樣方法
7.1 花生
對大于等于15噸的批次,至少要抽50個樣品,集合樣品的重量要達到20千克。對于少于15噸的批次,取樣數量要達到表2所規定的50%(見表2)。
7.2 對于小顆粒的花生衍生產品
對大于等于50噸的批次,至少要抽25個樣品,集合樣品的重量要達到10千克。對于少于50噸的批次單點樣品數量要達到表3所規定的25%(見表3)。
8、可接受的批或取樣批
需挑揀或采取其他物理處理措施的花生:
——在考慮回收率和測量的不確定度的情況下,若集合樣品檢測值或實驗室樣品檢測平均值符合最高限量,則接受,
——在考慮到回收率和測量的不確定度的情況下,若集合樣品檢測值或實驗室樣品檢測平均值超過最高限量,則拒收,
供人類直接食用的花生:
——在考慮到回收率和測量的不確定度的情況下,若任何一個實驗室樣品的檢測結果均不超過最高限量,則接受,
——若在考慮到回收率和測量的不確定度的情況下,任何一個或多個實驗室樣品的檢測結果超過最高限量,則拒收,
——集合樣品小于12公斤:
——在考慮到回收率和測量的不確定度的情況下,若集合樣品的檢測結果符合最高限量,則接受,
——在考慮到回收率和測量的不確定度的情況下,若集合樣品的檢測結果超過最高限量,則拒收。
(*)如果被取樣的貨物很少不可能取得1千克集合樣品,集合樣品數量可能小于1千克。




日期:2010-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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