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標準《食用香精標簽通用要求》2010-10-1起實施,食用香精標簽標識內容將有明確規定。
該標準是在參考GB 7718-2004《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以及《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辦法》基礎上,根據食用香精行業的特點制定的。食品伙伴網認為,新標準填補了我國食用香精標簽標示法律規范的空白,對食用香精行業的行為規范及行業監督起到積極作用。
本標準中,包裝形式分為“最小單體包裝”及“最小單體外使用的包裝”,兩者標簽要求標識的內容上有所差異。其中,最小單體包裝標簽要求必須標識以下8項內容:
1、產品名稱和型號
2、配料清單
3、凈含量
4、制造者、分裝者、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
5、日期標示和貯藏說明
6、產品標準號
7、許可證號(適用于在國內生產并在國內銷售的食用香精產品)
8、警示語(要標識“不可直接食用”字樣)
另外,使用轉基因食品為原料的要在配料清單中明示,經過輻照的還要在標簽上標注。
對于“最小單體外使用的包裝”標簽,其標識內容較少,只需標識產品名稱和型號、凈含量、制造者等的名稱和地址、日期標示和貯藏說明、許可證號(適用于在國內生產并在國內銷售的食用香精產品)5項內容。
相關附件:
《食用香精標簽通用要求》(報批稿,僅供參考)
日期:2010-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