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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修訂輸入貨品用木質包裝材料檢疫條件

   2010-09-09 食品伙伴網748
核心提示:,臺灣地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令2010年8月17日防檢四字第0991490726號,臺灣地區輸入貨品用木質包裝材料檢疫條件

   

,臺灣地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令2010年8月17日防檢四字第0991490726號,臺灣地區輸入貨品用木質包裝材料檢疫條件修訂規定生效。

    其中要求溴化甲烷(Methyl bromide,CH3Br)熏蒸最低溫度不得低于10℃,熏蒸時間最少為24小時。熱處理(Heat treatment):木質包裝材料中心溫度達到56℃,處理時間30分鐘以上。

    木質包裝材料經修補、重組及再造,重復使用前應再經核可方式處理并蓋上合格章戳。

    其它內容詳見:http://members.wto.org/crnattachments/2010/sps/TPKM/10_3148_00_x.pdf



日期:2010-09-09
 
地區: 臺灣
行業: 包裝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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