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的《關于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17年第8號)、《關于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17年第18號)和《關于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17年第19號),涉及我省海東市化隆縣4家生產企業。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化隆縣真凈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田園薯片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17年4月12日,國家抽檢對循化縣城東積石大街臨夏副食品批零店銷售的田園薯片進行抽檢。產品生產日期:2017年4月7日;不合格項目:菌落總數、大腸菌群。
(二)對生產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真凈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三)項之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對真凈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不合格食品的行為作如下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1350元;2、罰款1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經查流通環節銷售的田園薯片中菌落總數、大腸菌群超標的原因是該企業生產后的產品在包裝過程中停電導致食品無法于當日及時包裝完畢且未采取消毒措施造成食品污染。化隆縣局對該生產企業給予警告并處罰,責令其改善生產經營條件,加強產品質量檢驗,提高產品質量安全意識,落實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二、青海陽光女人投資有限公司化隆店銷售的藏式甜奶茶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17年4月17日,國家抽檢對青海陽光女人投資有限公司化隆店銷售的藏式甜奶茶進行抽檢。產品生產日期:2017年1月16日,不合格項目:霉菌。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2017年1月19日,青海陽光女人投資有限公司化隆店從西寧華鑫食品有限公司購進30袋藏式甜奶茶,該產品霉菌總數超標,屬不合格食品。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而該公司在進貨中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采購中不知道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符合可以免于處罰的情形,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36條的規定決定免于處罰。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經營者銷售的藏式甜奶茶出現產品霉菌總數超標的原因是因為生產環節的食品污染,不合格食品生產企業為:青海匯峰天然野生資源開發有限公司,化隆縣局轉辦函至西寧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查辦。化隆縣局加強對青海陽光女人投資有限公司化隆店食品質量的動態監管,督促經營者切實履行進貨查驗義務,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進貨臺賬,實行食品電子可追溯制度。
三、化隆縣家家樂超市銷售的蘇打水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17年4月17日,對化隆縣群科新區家家樂超市銷售的優洋牌蘇打水(風味飲料)進行抽檢。產品生產日期:2016年8月12日,不合格項目:菌落總數。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2017年1月19日,化隆縣群科新區家家樂超市從化隆縣群科鎮宏達食品批發配送中心購進蘇打水5箱,經檢驗,該產品菌落總數超標,屬不合格食品。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該超市在進貨中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采購中不知道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符合可以免于處罰的情形,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36條的規定決定免于處罰。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化隆縣局加強對銷售環節食品經營者食品質量的動態監管,督促經營者切實履行進貨查驗義務,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進貨臺賬,實現食品可追溯制度。
四、化隆縣海祿釀皮店銷售的不合格粳皮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17年4月18日,國家抽檢對化隆縣巴燕鎮海祿釀皮店銷售的粳皮進行抽檢。產品生產日期:2017年4月17日,不合格項目:過氧化苯甲酰超標。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冶海祿生產、銷售不合格粳皮一案,其行為經初步調查涉嫌構成犯罪,化隆縣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23條規定,移交化隆縣公安機關處理。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對于經營者,化隆縣局加強食品安全法宣傳教育,責令其落實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經營者自覺接受監督管理,積極配合詢問調查,落實食品原料進貨查驗義務。
特此通告
青海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8月10日
日期:2017-08-19
一、化隆縣真凈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田園薯片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17年4月12日,國家抽檢對循化縣城東積石大街臨夏副食品批零店銷售的田園薯片進行抽檢。產品生產日期:2017年4月7日;不合格項目:菌落總數、大腸菌群。
(二)對生產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真凈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三)項之規定,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對真凈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不合格食品的行為作如下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1350元;2、罰款1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經查流通環節銷售的田園薯片中菌落總數、大腸菌群超標的原因是該企業生產后的產品在包裝過程中停電導致食品無法于當日及時包裝完畢且未采取消毒措施造成食品污染。化隆縣局對該生產企業給予警告并處罰,責令其改善生產經營條件,加強產品質量檢驗,提高產品質量安全意識,落實生產企業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二、青海陽光女人投資有限公司化隆店銷售的藏式甜奶茶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17年4月17日,國家抽檢對青海陽光女人投資有限公司化隆店銷售的藏式甜奶茶進行抽檢。產品生產日期:2017年1月16日,不合格項目:霉菌。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2017年1月19日,青海陽光女人投資有限公司化隆店從西寧華鑫食品有限公司購進30袋藏式甜奶茶,該產品霉菌總數超標,屬不合格食品。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而該公司在進貨中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采購中不知道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符合可以免于處罰的情形,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36條的規定決定免于處罰。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經營者銷售的藏式甜奶茶出現產品霉菌總數超標的原因是因為生產環節的食品污染,不合格食品生產企業為:青海匯峰天然野生資源開發有限公司,化隆縣局轉辦函至西寧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查辦。化隆縣局加強對青海陽光女人投資有限公司化隆店食品質量的動態監管,督促經營者切實履行進貨查驗義務,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進貨臺賬,實行食品電子可追溯制度。
三、化隆縣家家樂超市銷售的蘇打水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17年4月17日,對化隆縣群科新區家家樂超市銷售的優洋牌蘇打水(風味飲料)進行抽檢。產品生產日期:2016年8月12日,不合格項目:菌落總數。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2017年1月19日,化隆縣群科新區家家樂超市從化隆縣群科鎮宏達食品批發配送中心購進蘇打水5箱,經檢驗,該產品菌落總數超標,屬不合格食品。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該超市在進貨中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采購中不知道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符合可以免于處罰的情形,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36條的規定決定免于處罰。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化隆縣局加強對銷售環節食品經營者食品質量的動態監管,督促經營者切實履行進貨查驗義務,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建立進貨臺賬,實現食品可追溯制度。
四、化隆縣海祿釀皮店銷售的不合格粳皮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17年4月18日,國家抽檢對化隆縣巴燕鎮海祿釀皮店銷售的粳皮進行抽檢。產品生產日期:2017年4月17日,不合格項目:過氧化苯甲酰超標。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冶海祿生產、銷售不合格粳皮一案,其行為經初步調查涉嫌構成犯罪,化隆縣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23條規定,移交化隆縣公安機關處理。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對于經營者,化隆縣局加強食品安全法宣傳教育,責令其落實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經營者自覺接受監督管理,積極配合詢問調查,落實食品原料進貨查驗義務。
特此通告
青海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8月10日
日期:2017-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