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綏芬河市、撫遠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省農墾總局質量技術監督局:
依據《食品安全法》《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加強和規范食品生產企業飛行檢查工作,督促食品生產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及時發現和消除食品安全隱患,省局起草了《黑龍江省食品生產企業飛行檢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征求各地意見,請將反饋意見于10月30日前上報省局,逾期不報視為無意見。
聯系人:于福龍,電話:0451-82612790。
黑龍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10日
黑龍江省食品生產企業飛行檢查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食品生產企業飛行檢查工作,督促食品生產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及時發現和消除食品生產安全隱患,依據《食品安全法》《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食品生產企業飛行檢查是指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針對特定情形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企業是否依法從事食品生產活動實施的突擊現場檢查。
第三條 食品生產企業飛行檢查應遵循依法、規范、及時、客觀、公正的原則,堅持問題導向和預防為主的理念,做到嚴格檢查、嚴厲查處、嚴肅問責,積極化解風險,震懾不法食品生產企業,提升企業食品安全責任意識和質量把控能力。
第四條 飛行檢查采取不發通知、不打招呼、不透露檢查信息、不聽匯報、不安排接待與直奔基層、直奔現場的方式。
第五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負責組織實施全省范圍內的食品生產環節飛行檢查。
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環節飛行檢查。
被檢查單位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協助檢查。
第六條 開展食品生產企業飛行檢查,應制定飛行檢查計劃(詳見附件1),明確飛行檢查的時間、地點、被檢查企業名單、事項等,并經組織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有關負責人批準。
第七條 飛行檢查的對象是食品生產企業(含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存在以下情形的應進行重點核查:
(一)涉及重點品種、重點區域、重點問題等食品生產質量安全風險隱患較高的重點食品生產企業或大型食品生產企業;
(二)被媒體曝光或經投訴舉報、輿情監測、產品在食品風險監測中發現問題或監督抽檢確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情形,具有較高風險隱患的;
(三)食品生產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不到位、不能持續保證食品生產許可條件的;
(四)涉嫌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可能造成嚴重危害或重大社會影響的;
(五)企業有較嚴重違法生產記錄或其他導致風險等級調高情形的;
(六)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質量管理體系存在嚴重缺陷,產品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可能造成嚴重危害或重大社會影響的;
(七)企業被責任約談后未按時落實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八)具有行業性、系統性、區域性等潛在食品安全風險隱患的;
(九)其他需要飛行檢查的情形。
第八條 飛行檢查重點內容為企業生產許可條件持續保持情況、原輔材料采購驗證、生產過程控制、出廠檢驗把關等關鍵環節、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和各項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等。
第九條 檢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一般應由二名以上(含二名)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檢查人員組成,組長由組織飛行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人員擔任。根據檢查工作需要,可抽調下級監管部門人員參與飛行檢查,必要時可以邀請相關專家、媒體記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加。檢查組人員確定后,必要時可由組長召集相關人員集中進行專業知識以及檢查要點培訓。
第十條 飛行檢查時間由檢查組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檢查組應當適時將到達時間通知被檢查單位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通知的被檢查企業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派員及時到場協助檢查,協助檢查人員應當服從檢查組的安排。未經檢查組組長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檢查安排情況事先告知相關單位或個人。
第十一條 檢查組到達檢查現場后,檢查人員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等相關證件、文件,通報檢查要求,立即開展檢查工作。
第十二條 檢查組應按現場監督檢查程序和要求開展檢查。在檢查時應詳細記錄檢查時間、地點、現場狀況、存在問題等,對發現的問題進行記錄或拍攝,對相關文件資料進行復印,對有關人員進行調查詢問,可根據需要進行抽樣檢驗或組織技術專家進行分析研究。必要時,可由具有管轄權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采取相應行政措施。
第十三條 被檢查單位應當配合檢查組開展工作,不得拒絕、逃避或阻撓檢查,被檢查的食品生產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應在食品生產企業飛行檢查記錄上簽字;拒絕簽字的,食品生產企業飛行檢查組應在檢查記錄中注明。被檢查單位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檢查組對被檢查單位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并在檢查報告中記錄。
第十四條 對檢查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應當責令具有管轄權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并及時將處理結果上報組織開展飛行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現場檢查發現企業存在問題需要整改的,應當明確告知問題及整改要求。可以當場整改的,允許立即整改并記錄整改情況;不能當場完成整改的,應當責令企業限期整改,并移交企業所在地監管部門跟蹤檢查整改落實情況。
第十六條 現場檢查發現食品生產企業涉嫌違法的相關線索和證據,需要立案查處的,檢查組應當立即通知企業所在地監管部門依據法定程序開展調查。涉嫌犯罪的,應當依照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第十七條 現場檢查時發現違法行為涉及到多個縣區的,由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牽頭組織查處;涉及到多個地市的,應由省局牽頭組織查處;涉及到外省的,由省局通報相關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予以查處。
第十八條 現場檢查結束后,檢查組應當在檢查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組織實施飛行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飛行檢查報告、飛行檢查記錄、相關證據等材料,檢查報告應當包括檢查時間、檢查內容、發現的問題、對被檢查企業評價以及處理意見和建議等。情況緊急的,應當依具體情況在現場或檢查結束后24小時內報告。
第十九條 檢查組認為需要延伸檢查其他關聯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或延期駐留當地督查督辦的,報派出局領導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條 檢查組應當指定專人負責飛行檢查后處理工作的跟蹤督辦,協調食品生產企業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完成后處理工作,并及時將飛行檢查后處理的相關資料上報組織實施飛行檢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整理歸檔。
第二十一條 飛行檢查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根據飛行檢查反饋情況,負責組織轄區監管部門依法監督企業對飛行檢查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對整改情況進行驗收,并上報整改情況及向社會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條 食品生產企業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相關人員未按照法定、相關規定要求履行職責,或敷衍拖延的,檢查組可以約談告誡相關負責人;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依程序提請相關人事或監察部門追責。
第二十三條 飛行檢查的基本情況及處理結果、整改情況等記錄存入食品生產企業信用檔案。
第二十四條 組織和參加實施飛行檢查的有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和廉政、保密紀律規定,不得泄露飛行檢查相關情況和舉報人等相關信息,對檢查中知悉的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承擔保密責任。檢查人員和相關人員在檢查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二十五條 飛行檢查的經費由組織實施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保障,列入年度經費預算。
飛行檢查聘用有關外部門專家或專業人員的,相關費用按照聘用機關相關規定執行;沒有相關規定依據的,須報經局領導批準。
第二十六條 針對飛行檢查中發現區域性、普遍性監管問題或者長期存在比較突出問題的,省局可以約談相關市、縣級局主要負責人,并通報相關市、縣級人民政府。
第二十七條 省局應當建立飛行檢查情況通報制度。對飛行檢查情況采取內部通報、向社會公布等方式公開檢查信息。對檢查中發現的典型案例,應當通過新聞媒體曝光。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 食品生產企業飛行檢查計劃
2. 關于對問題食品生產企業進行依法處置的督辦函
3. 食品生產企業飛行檢查警示函
4. 食品生產企業飛行檢查情況通報
日期:2017-10-12
依據《食品安全法》《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加強和規范食品生產企業飛行檢查工作,督促食品生產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及時發現和消除食品安全隱患,省局起草了《黑龍江省食品生產企業飛行檢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征求各地意見,請將反饋意見于10月30日前上報省局,逾期不報視為無意見。
聯系人:于福龍,電話:0451-82612790。
黑龍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10日
黑龍江省食品生產企業飛行檢查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食品生產企業飛行檢查工作,督促食品生產企業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及時發現和消除食品生產安全隱患,依據《食品安全法》《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食品生產企業飛行檢查是指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針對特定情形對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企業是否依法從事食品生產活動實施的突擊現場檢查。
第三條 食品生產企業飛行檢查應遵循依法、規范、及時、客觀、公正的原則,堅持問題導向和預防為主的理念,做到嚴格檢查、嚴厲查處、嚴肅問責,積極化解風險,震懾不法食品生產企業,提升企業食品安全責任意識和質量把控能力。
第四條 飛行檢查采取不發通知、不打招呼、不透露檢查信息、不聽匯報、不安排接待與直奔基層、直奔現場的方式。
第五條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局)負責組織實施全省范圍內的食品生產環節飛行檢查。
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環節飛行檢查。
被檢查單位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協助檢查。
第六條 開展食品生產企業飛行檢查,應制定飛行檢查計劃(詳見附件1),明確飛行檢查的時間、地點、被檢查企業名單、事項等,并經組織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有關負責人批準。
第七條 飛行檢查的對象是食品生產企業(含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存在以下情形的應進行重點核查:
(一)涉及重點品種、重點區域、重點問題等食品生產質量安全風險隱患較高的重點食品生產企業或大型食品生產企業;
(二)被媒體曝光或經投訴舉報、輿情監測、產品在食品風險監測中發現問題或監督抽檢確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情形,具有較高風險隱患的;
(三)食品生產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不到位、不能持續保證食品生產許可條件的;
(四)涉嫌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可能造成嚴重危害或重大社會影響的;
(五)企業有較嚴重違法生產記錄或其他導致風險等級調高情形的;
(六)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質量管理體系存在嚴重缺陷,產品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可能造成嚴重危害或重大社會影響的;
(七)企業被責任約談后未按時落實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八)具有行業性、系統性、區域性等潛在食品安全風險隱患的;
(九)其他需要飛行檢查的情形。
第八條 飛行檢查重點內容為企業生產許可條件持續保持情況、原輔材料采購驗證、生產過程控制、出廠檢驗把關等關鍵環節、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和各項管理制度落實情況等。
第九條 檢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一般應由二名以上(含二名)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檢查人員組成,組長由組織飛行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人員擔任。根據檢查工作需要,可抽調下級監管部門人員參與飛行檢查,必要時可以邀請相關專家、媒體記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加。檢查組人員確定后,必要時可由組長召集相關人員集中進行專業知識以及檢查要點培訓。
第十條 飛行檢查時間由檢查組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檢查組應當適時將到達時間通知被檢查單位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接到通知的被檢查企業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派員及時到場協助檢查,協助檢查人員應當服從檢查組的安排。未經檢查組組長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檢查安排情況事先告知相關單位或個人。
第十一條 檢查組到達檢查現場后,檢查人員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等相關證件、文件,通報檢查要求,立即開展檢查工作。
第十二條 檢查組應按現場監督檢查程序和要求開展檢查。在檢查時應詳細記錄檢查時間、地點、現場狀況、存在問題等,對發現的問題進行記錄或拍攝,對相關文件資料進行復印,對有關人員進行調查詢問,可根據需要進行抽樣檢驗或組織技術專家進行分析研究。必要時,可由具有管轄權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采取相應行政措施。
第十三條 被檢查單位應當配合檢查組開展工作,不得拒絕、逃避或阻撓檢查,被檢查的食品生產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應在食品生產企業飛行檢查記錄上簽字;拒絕簽字的,食品生產企業飛行檢查組應在檢查記錄中注明。被檢查單位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檢查組對被檢查單位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并在檢查報告中記錄。
第十四條 對檢查發現的違法違規問題,應當責令具有管轄權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處理,并及時將處理結果上報組織開展飛行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現場檢查發現企業存在問題需要整改的,應當明確告知問題及整改要求。可以當場整改的,允許立即整改并記錄整改情況;不能當場完成整改的,應當責令企業限期整改,并移交企業所在地監管部門跟蹤檢查整改落實情況。
第十六條 現場檢查發現食品生產企業涉嫌違法的相關線索和證據,需要立案查處的,檢查組應當立即通知企業所在地監管部門依據法定程序開展調查。涉嫌犯罪的,應當依照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第十七條 現場檢查時發現違法行為涉及到多個縣區的,由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牽頭組織查處;涉及到多個地市的,應由省局牽頭組織查處;涉及到外省的,由省局通報相關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予以查處。
第十八條 現場檢查結束后,檢查組應當在檢查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組織實施飛行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飛行檢查報告、飛行檢查記錄、相關證據等材料,檢查報告應當包括檢查時間、檢查內容、發現的問題、對被檢查企業評價以及處理意見和建議等。情況緊急的,應當依具體情況在現場或檢查結束后24小時內報告。
第十九條 檢查組認為需要延伸檢查其他關聯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或延期駐留當地督查督辦的,報派出局領導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條 檢查組應當指定專人負責飛行檢查后處理工作的跟蹤督辦,協調食品生產企業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完成后處理工作,并及時將飛行檢查后處理的相關資料上報組織實施飛行檢查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整理歸檔。
第二十一條 飛行檢查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根據飛行檢查反饋情況,負責組織轄區監管部門依法監督企業對飛行檢查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對整改情況進行驗收,并上報整改情況及向社會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條 食品生產企業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相關人員未按照法定、相關規定要求履行職責,或敷衍拖延的,檢查組可以約談告誡相關負責人;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依程序提請相關人事或監察部門追責。
第二十三條 飛行檢查的基本情況及處理結果、整改情況等記錄存入食品生產企業信用檔案。
第二十四條 組織和參加實施飛行檢查的有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和廉政、保密紀律規定,不得泄露飛行檢查相關情況和舉報人等相關信息,對檢查中知悉的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承擔保密責任。檢查人員和相關人員在檢查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二十五條 飛行檢查的經費由組織實施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保障,列入年度經費預算。
飛行檢查聘用有關外部門專家或專業人員的,相關費用按照聘用機關相關規定執行;沒有相關規定依據的,須報經局領導批準。
第二十六條 針對飛行檢查中發現區域性、普遍性監管問題或者長期存在比較突出問題的,省局可以約談相關市、縣級局主要負責人,并通報相關市、縣級人民政府。
第二十七條 省局應當建立飛行檢查情況通報制度。對飛行檢查情況采取內部通報、向社會公布等方式公開檢查信息。對檢查中發現的典型案例,應當通過新聞媒體曝光。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1. 食品生產企業飛行檢查計劃
2. 關于對問題食品生產企業進行依法處置的督辦函
3. 食品生產企業飛行檢查警示函
4. 食品生產企業飛行檢查情況通報
日期:2017-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