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16日,臺灣地區“衛福部”發布《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修訂草案,本次增修訂的8種藥品,均為臺灣地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核準使用的動物用藥品項,配合訂定其殘留容許量,期在保護消費者飲食安全的前提下,讓臺灣地區動物用藥的使用及管理更加合理化。對于動物用藥的核準登記及訂定殘留容許量,分別由“農委會及衛福部”依權責辦理,除參照國際規范外,另考量農牧漁業的需要,依當地人飲食習慣而訂定規范,以確保食用安全。
“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監測市售畜禽水產品的動物用藥殘留,如發現有違反動物用藥殘留標準規定者,屬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款,并由地方政府衛生局聯合農業機關追查供應來源及殘留原因,依法處辦,讓民眾安心。
日期:2017-10-18
“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持續監測市售畜禽水產品的動物用藥殘留,如發現有違反動物用藥殘留標準規定者,屬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同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款,并由地方政府衛生局聯合農業機關追查供應來源及殘留原因,依法處辦,讓民眾安心。
日期:2017-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