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關于3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17年第150號),涉及遼寧省1家食品生產企業。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公告如下:
一、抽檢基本情況
近期,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遼寧綠色芳山有機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有機花生油(生產日期:2017年3月1日,規格:2L/瓶),經檢驗苯并[a]芘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出值為26.1μg/kg,標準規定不超過10μg/kg)。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查處情況
遼寧綠色芳山有機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產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遼寧綠色芳山有機食品有限公司已對不合格產品產生原因進行排查,查明由于加工過程控制不嚴,導致該批產品苯并[a]芘超標。企業進行了整改,改造生產設備、培訓從業人員、完善生產加工控制流程,監管部門對該企業的整改情況進行了復查,達到整改要求。
遼寧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6日
日期:2017-12-08
一、抽檢基本情況
近期,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遼寧綠色芳山有機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有機花生油(生產日期:2017年3月1日,規格:2L/瓶),經檢驗苯并[a]芘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檢出值為26.1μg/kg,標準規定不超過10μg/kg)。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查處情況
遼寧綠色芳山有機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給予當事人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產品、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遼寧綠色芳山有機食品有限公司已對不合格產品產生原因進行排查,查明由于加工過程控制不嚴,導致該批產品苯并[a]芘超標。企業進行了整改,改造生產設備、培訓從業人員、完善生產加工控制流程,監管部門對該企業的整改情況進行了復查,達到整改要求。
遼寧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6日
日期:2017-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