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12325全國糧食流通監管熱線舉報處理工作,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政策,國家糧食局制定了《12325全國糧食流通監管熱線舉報處理規定(試行)》,現予公告。
國家糧食局
2018年2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12325全國糧食流通監管熱線舉報處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統稱舉報人)依法舉報糧食流通違法違規行為的權利,規范12325全國糧食流通監管熱線(以下簡稱“熱線”)舉報處理工作,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熱線實行統一受理、分級負責、便民高效、公開公正的處置原則。
第三條 國家糧食局執法督查局負責熱線的統一管理。地方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屬地原則分級負責國家糧食局執法督查局分辦舉報的查處等工作。
第二章 受 理
第四條 熱線包括電話系統和網絡平臺,電話系統受理時間為法定工作日8:30-12:00,13:00-17:00;網絡平臺全天24小時接收舉報。
第五條 熱線提倡實名舉報。舉報人應如實反映問題,盡可能提供詳細情況,對其真實性負責,并保持預留有效手機號碼、電子郵箱暢通。
第六條 舉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屬于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的;
(二)無明確被舉報對象的;
(三)舉報基本要件不全、描述不清且無法與舉報人聯系的;
(四)無法提供違法違規行為具體線索的;
(五)同一內容事項重復舉報的;
(六)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已經解決、正在解決,或已由其他機關受理的;
(七)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熱線接到舉報后,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承辦單位分辦。實名舉報不予受理或部分受理的,應自接到舉報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聯系舉報人,告知情況并說明原因。
第八條 舉報人可登錄國家糧食局政府網站熱線網絡平臺,按界面提示填寫相關信息進行舉報。
第九條 舉報人可撥打熱線電話或登錄網絡平臺,查詢舉報受理情況及核查進度。
第三章 辦 理
第十條 熱線受理的舉報,按《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規定的權限,由國家糧食局執法督查局進行分辦。
第十一條 舉報應自受理決定作出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核查辦結。有特殊情況的,可延期一次,最長延期30個工作日。對于涉嫌違法違規行為性質嚴重,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較大,或具有突發性、需要緊急處置的舉報,可由國家糧食局執法督查局另行指定核查期限。
第十二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對核查舉報結果負責,核查過程要全程記錄留痕。
第十三條 對已受理的舉報,舉報人有提供證據資料的,由舉報核查單位與舉報人聯系,依法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章 投 訴
第十四條 舉報人對熱線服務態度或服務質量不滿意,對熱線受理舉報核查結果有異議,或認為舉報核查人員行為不當的,可向熱線進行投訴。
第十五條 投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針對熱線受理舉報以外問題投訴的;
(二)無正當理由投訴或重復投訴的;
(三)投訴對象和投訴內容不明確的;
(四)無法提供必要證據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投訴事項。
第十六條 熱線接到投訴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實名投訴不予受理的,應自收到投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反饋投訴人。投訴應自受理決定作出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核查辦結。有特殊情況的,可延期一次,最長延期15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熱線受理的投訴,由被投訴人所在單位或其上級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核查。
第五章 督促反饋
第十八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應及時核查分辦至本單位的舉報,密切跟蹤轉辦舉報的核查情況,建立層級催辦督辦制度。重要舉報要掛牌督辦。
第十九條 實名舉報和投訴核查辦結后,核查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答復舉報人或投訴人。熱線不定期隨機抽取核查辦結的舉報,進行電話回訪。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依照《檔案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對舉報核查相關文字、音像資料等立卷歸檔,留存期限不得低于10年。內容涉密的信息,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充分利用熱線加強對糧食流通違法違規問題的監測和統計分析,制定有效措施,防范糧食流通安全問題隱患。
第七章 監督與責任
第二十二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核查舉報過程中應嚴格履行法定程序,遵守執法人員行為規范和時限要求,自覺接受監督;核查人員與舉報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三條 舉報核查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違反本規定行為的,舉報、投訴超過期限仍未核查辦結且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依紀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及舉報核查人員應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依法保護舉報人和被舉報對象的合法權益。不得私自摘抄、復制、扣押、藏匿、銷毀舉報材料;嚴禁泄露舉報人和被舉報對象信息;不得將舉報人姓名、身份證號、聯系方式、住址等信息向被舉報對象及無關人員透露,必要時制定預案,保護舉報人人身安全,防止打擊報復;不得泄露被舉報對象商業秘密;對舉報失實的要做好澄清工作。
第二十五條 舉報人反映問題應當客觀真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不得采取暴力、脅迫或者通過其他違法手段干擾正常工作秩序。出現此類行為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交由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舉報人、投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熱線提醒仍不改正的,納入黑名單管理,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發表違法違規及反動言論的;
(二)惡意舉報或投訴,謾罵、騷擾熱線工作人員,惡意中傷他人的;
(三)同一舉報事項,無實質補充內容,反復舉報,或已告知查辦結果,仍反復舉報的;
(四)其他惡意舉報或投訴的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對反映中央糧食企業下屬單位問題的舉報,可視具體情況責成企業總部調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 辦理期限中,檢驗檢測、鑒定以及其他部門協助調查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辦理期限內。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國家糧食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18-03-02
國家糧食局
2018年2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12325全國糧食流通監管熱線舉報處理規定(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統稱舉報人)依法舉報糧食流通違法違規行為的權利,規范12325全國糧食流通監管熱線(以下簡稱“熱線”)舉報處理工作,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熱線實行統一受理、分級負責、便民高效、公開公正的處置原則。
第三條 國家糧食局執法督查局負責熱線的統一管理。地方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屬地原則分級負責國家糧食局執法督查局分辦舉報的查處等工作。
第二章 受 理
第四條 熱線包括電話系統和網絡平臺,電話系統受理時間為法定工作日8:30-12:00,13:00-17:00;網絡平臺全天24小時接收舉報。
第五條 熱線提倡實名舉報。舉報人應如實反映問題,盡可能提供詳細情況,對其真實性負責,并保持預留有效手機號碼、電子郵箱暢通。
第六條 舉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屬于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職權范圍的;
(二)無明確被舉報對象的;
(三)舉報基本要件不全、描述不清且無法與舉報人聯系的;
(四)無法提供違法違規行為具體線索的;
(五)同一內容事項重復舉報的;
(六)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已經解決、正在解決,或已由其他機關受理的;
(七)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熱線接到舉報后,一般應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承辦單位分辦。實名舉報不予受理或部分受理的,應自接到舉報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聯系舉報人,告知情況并說明原因。
第八條 舉報人可登錄國家糧食局政府網站熱線網絡平臺,按界面提示填寫相關信息進行舉報。
第九條 舉報人可撥打熱線電話或登錄網絡平臺,查詢舉報受理情況及核查進度。
第三章 辦 理
第十條 熱線受理的舉報,按《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規定的權限,由國家糧食局執法督查局進行分辦。
第十一條 舉報應自受理決定作出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核查辦結。有特殊情況的,可延期一次,最長延期30個工作日。對于涉嫌違法違規行為性質嚴重,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影響較大,或具有突發性、需要緊急處置的舉報,可由國家糧食局執法督查局另行指定核查期限。
第十二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對核查舉報結果負責,核查過程要全程記錄留痕。
第十三條 對已受理的舉報,舉報人有提供證據資料的,由舉報核查單位與舉報人聯系,依法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章 投 訴
第十四條 舉報人對熱線服務態度或服務質量不滿意,對熱線受理舉報核查結果有異議,或認為舉報核查人員行為不當的,可向熱線進行投訴。
第十五條 投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針對熱線受理舉報以外問題投訴的;
(二)無正當理由投訴或重復投訴的;
(三)投訴對象和投訴內容不明確的;
(四)無法提供必要證據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投訴事項。
第十六條 熱線接到投訴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實名投訴不予受理的,應自收到投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反饋投訴人。投訴應自受理決定作出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核查辦結。有特殊情況的,可延期一次,最長延期15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熱線受理的投訴,由被投訴人所在單位或其上級單位按有關規定進行核查。
第五章 督促反饋
第十八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單位應及時核查分辦至本單位的舉報,密切跟蹤轉辦舉報的核查情況,建立層級催辦督辦制度。重要舉報要掛牌督辦。
第十九條 實名舉報和投訴核查辦結后,核查單位應在5個工作日內答復舉報人或投訴人。熱線不定期隨機抽取核查辦結的舉報,進行電話回訪。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依照《檔案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對舉報核查相關文字、音像資料等立卷歸檔,留存期限不得低于10年。內容涉密的信息,按照國家有關保密規定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充分利用熱線加強對糧食流通違法違規問題的監測和統計分析,制定有效措施,防范糧食流通安全問題隱患。
第七章 監督與責任
第二十二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核查舉報過程中應嚴格履行法定程序,遵守執法人員行為規范和時限要求,自覺接受監督;核查人員與舉報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三條 舉報核查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違反本規定行為的,舉報、投訴超過期限仍未核查辦結且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依紀依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四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及舉報核查人員應嚴格遵守有關保密規定,依法保護舉報人和被舉報對象的合法權益。不得私自摘抄、復制、扣押、藏匿、銷毀舉報材料;嚴禁泄露舉報人和被舉報對象信息;不得將舉報人姓名、身份證號、聯系方式、住址等信息向被舉報對象及無關人員透露,必要時制定預案,保護舉報人人身安全,防止打擊報復;不得泄露被舉報對象商業秘密;對舉報失實的要做好澄清工作。
第二十五條 舉報人反映問題應當客觀真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不得采取暴力、脅迫或者通過其他違法手段干擾正常工作秩序。出現此類行為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交由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舉報人、投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熱線提醒仍不改正的,納入黑名單管理,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發表違法違規及反動言論的;
(二)惡意舉報或投訴,謾罵、騷擾熱線工作人員,惡意中傷他人的;
(三)同一舉報事項,無實質補充內容,反復舉報,或已告知查辦結果,仍反復舉報的;
(四)其他惡意舉報或投訴的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對反映中央糧食企業下屬單位問題的舉報,可視具體情況責成企業總部調查處理。
第二十八條 辦理期限中,檢驗檢測、鑒定以及其他部門協助調查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辦理期限內。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國家糧食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18-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