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將2018年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公布如下:
一、本次抽檢的食品包括餅干、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飲料、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類及膨化食品、水產制品、水果制品、糖果制品、茶葉及其相關制品、蛋制品、豆制品、速凍食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等共抽檢11個地市833批次產品,其中合格產品820批次,不合格產品13批次。
二、不合格產品情況如下:
(1)寧波新老板娘水產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精品蟹王,大腸菌群檢出值為410 CFU/g、160 CFU/g 、410 CFU/g 、370 CFU/g 、380CFU/g,不符合5次檢驗結果均不超過100CFU/g且至少2次檢驗結果不超過10CFU/g的要求。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2)寧波市江北吳月英干水產批發部銷售的標稱瑞安市利順水產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即食海蜇皮,菌落總數檢出值為3.2×105 CFU/g 、2.9×105 CFU/g 、2.8×105 CFU/g 2.7×105 CFU/g 、3.6×105CFU/g,不符合5次檢驗結果均不超過1.0×106CFU/g且至少2次檢驗結果不超過1.0×105CFU/g的要求。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3)浙江凱虹集團有限公司華之友城市廣場分公司銷售的標稱舟山市啟航水產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金龍魚,山梨酸檢出值為1.51g/kg,比標準規定≤1.0g/kg高出51%。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4)杭州德勝食品市場玲子水產經營部銷售的標稱溫州甌達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即食海蜇,菌落總數檢出值為9.1×105 CFU/g 、7.5×105 CFU/g 、8.3×105 CFU/g 、6.1×105 CFU/g 、7.6×105CFU/,不符合5次檢驗結果均不超過1.0×106CFU/g且至少2次檢驗結果不超過1.0×105CFU/g的要求。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5)桐鄉市濮院桑園玉泉飲用水廠生產的飲用純凈水,銅綠假單胞菌檢出值為4 CFU/250mL、105 CFU/250mL、46 CFU/250mL、55 CFU/250mL、6 CFU/250mL,標準規定為不得檢出。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6)桐鄉市濮院桑園玉泉飲用水廠銷售的標稱桐鄉市濮院桑園玉泉飲用水廠生產的飲用純凈水,銅綠假單胞菌檢出值為多不可計、35CFU/250mL、66CFU/250mL、98CFU/250mL、多不可計,標準規定為不得檢出。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7)義烏嘉盛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姜紅糖,銅綠假單胞菌檢出值為1.3×103 CFU/g 、2.3×103 CFU/g 、1.7×103 CFU/g 、2.4×103 CFU/g 、3.2×103CFU/g標準規定為不得超過1.0×103 CFU/g。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8)東陽市東白山實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東白山飲用水,銅綠假單胞菌檢出值為52 CFU/250mL 、23 CFU/250mL、多不可計、46 CFU/250mL 、78 CFU/250mL,標準規定為不得檢出。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9)海寧市袁花鎮新旺食品廠生產的原味豌豆,酸價檢出值為6.1mg/g,比標準規定≤3mg/g高出1倍。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10)桐廬雪水山泉飲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包裝飲用水,溴酸鹽檢出值為0.016mg/L,比標準規定≤0.01mg/L高出60%。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11)新昌縣天姥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新昌小京生花生,霉菌檢出值為140CFU/g,比標準規定≤25CFU/g高出4.6倍。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12)遂昌貴仁副食品店(王貴仁)銷售的標稱遂昌縣浙農食品開發有限公司生產的炭黑瓜子(原味),酸價(以脂肪計)檢出值為9.5 mgKOH/g,標準規定為≤5mgKOH/g;過氧化值檢出值為0.36 g/100g標準規定為≤0.25g/100g。初檢機構為寧波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復檢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13)嘉興市秀洲新區商業有限責任公司銷售的標稱海寧格姆斯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草莓干,胭脂紅檢出值為0.11g/kg,標準規定為≤0.05g/kg。初檢機構為浙江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復檢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三、對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已要求寧波、溫州、嘉興、紹興、金華、舟山、麗水等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生產企業查清產品流向,召回不合格產品,分析原因進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處。要求杭州、寧波、嘉興、舟山、麗水等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流通環節有關單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風險,并依法予以查處。不合格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3個月內向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告查處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特此公告。
本次檢驗項目
關于部分檢驗項目的說明
附件:
食品抽檢合格-20180207
食品抽檢不合格-20180207
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8年02月07日
日期:2018-03-14
一、本次抽檢的食品包括餅干、炒貨食品及堅果制品、飲料、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類及膨化食品、水產制品、水果制品、糖果制品、茶葉及其相關制品、蛋制品、豆制品、速凍食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等共抽檢11個地市833批次產品,其中合格產品820批次,不合格產品13批次。
二、不合格產品情況如下:
(1)寧波新老板娘水產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精品蟹王,大腸菌群檢出值為410 CFU/g、160 CFU/g 、410 CFU/g 、370 CFU/g 、380CFU/g,不符合5次檢驗結果均不超過100CFU/g且至少2次檢驗結果不超過10CFU/g的要求。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2)寧波市江北吳月英干水產批發部銷售的標稱瑞安市利順水產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即食海蜇皮,菌落總數檢出值為3.2×105 CFU/g 、2.9×105 CFU/g 、2.8×105 CFU/g 2.7×105 CFU/g 、3.6×105CFU/g,不符合5次檢驗結果均不超過1.0×106CFU/g且至少2次檢驗結果不超過1.0×105CFU/g的要求。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3)浙江凱虹集團有限公司華之友城市廣場分公司銷售的標稱舟山市啟航水產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金龍魚,山梨酸檢出值為1.51g/kg,比標準規定≤1.0g/kg高出51%。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4)杭州德勝食品市場玲子水產經營部銷售的標稱溫州甌達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即食海蜇,菌落總數檢出值為9.1×105 CFU/g 、7.5×105 CFU/g 、8.3×105 CFU/g 、6.1×105 CFU/g 、7.6×105CFU/,不符合5次檢驗結果均不超過1.0×106CFU/g且至少2次檢驗結果不超過1.0×105CFU/g的要求。檢驗機構為浙江公正檢驗中心有限公司。
(5)桐鄉市濮院桑園玉泉飲用水廠生產的飲用純凈水,銅綠假單胞菌檢出值為4 CFU/250mL、105 CFU/250mL、46 CFU/250mL、55 CFU/250mL、6 CFU/250mL,標準規定為不得檢出。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6)桐鄉市濮院桑園玉泉飲用水廠銷售的標稱桐鄉市濮院桑園玉泉飲用水廠生產的飲用純凈水,銅綠假單胞菌檢出值為多不可計、35CFU/250mL、66CFU/250mL、98CFU/250mL、多不可計,標準規定為不得檢出。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7)義烏嘉盛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姜紅糖,銅綠假單胞菌檢出值為1.3×103 CFU/g 、2.3×103 CFU/g 、1.7×103 CFU/g 、2.4×103 CFU/g 、3.2×103CFU/g標準規定為不得超過1.0×103 CFU/g。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8)東陽市東白山實業有限公司生產的東白山飲用水,銅綠假單胞菌檢出值為52 CFU/250mL 、23 CFU/250mL、多不可計、46 CFU/250mL 、78 CFU/250mL,標準規定為不得檢出。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9)海寧市袁花鎮新旺食品廠生產的原味豌豆,酸價檢出值為6.1mg/g,比標準規定≤3mg/g高出1倍。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10)桐廬雪水山泉飲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包裝飲用水,溴酸鹽檢出值為0.016mg/L,比標準規定≤0.01mg/L高出60%。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11)新昌縣天姥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新昌小京生花生,霉菌檢出值為140CFU/g,比標準規定≤25CFU/g高出4.6倍。檢驗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12)遂昌貴仁副食品店(王貴仁)銷售的標稱遂昌縣浙農食品開發有限公司生產的炭黑瓜子(原味),酸價(以脂肪計)檢出值為9.5 mgKOH/g,標準規定為≤5mgKOH/g;過氧化值檢出值為0.36 g/100g標準規定為≤0.25g/100g。初檢機構為寧波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復檢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13)嘉興市秀洲新區商業有限責任公司銷售的標稱海寧格姆斯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草莓干,胭脂紅檢出值為0.11g/kg,標準規定為≤0.05g/kg。初檢機構為浙江省食品藥品檢驗研究院,復檢機構為浙江方圓檢測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三、對抽檢中發現的不合格產品,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已要求寧波、溫州、嘉興、紹興、金華、舟山、麗水等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生產企業查清產品流向,召回不合格產品,分析原因進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處。要求杭州、寧波、嘉興、舟山、麗水等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流通環節有關單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風險,并依法予以查處。不合格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3個月內向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告查處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特此公告。
本次檢驗項目
關于部分檢驗項目的說明
附件:
食品抽檢合格-20180207
食品抽檢不合格-20180207
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8年02月07日
日期:2018-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