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30日,泰國出臺標題為“嬰兒食品及嬰幼兒配方食品(No. 4)”的公共衛生部通告,撤消公共衛生部(MOPH)有關食品標簽11.2.10.項(a)條的第157號通報(B.E. 2537 (1994),并由以下規定替代:
(a)關于“需提供的信息”的內容:
- 嬰兒最佳食品是母乳,因為其營養全面;
- 嬰兒配料脫脂乳應根據醫師、護士或營養學家的建議食用;及
- 制備非組成成分對嬰兒有害。
這三條內容應縱向依次列在一個小框內、字母與背景形成反差,第一條內容應清晰可讀,用粗體字母標明。
注冊此類食品的生產商和進口商,應在本通知生效日后180天內提交其修改結果,當前標簽有效期不超過一年。
日期:2007-09-13
(a)關于“需提供的信息”的內容:
- 嬰兒最佳食品是母乳,因為其營養全面;
- 嬰兒配料脫脂乳應根據醫師、護士或營養學家的建議食用;及
- 制備非組成成分對嬰兒有害。
這三條內容應縱向依次列在一個小框內、字母與背景形成反差,第一條內容應清晰可讀,用粗體字母標明。
注冊此類食品的生產商和進口商,應在本通知生效日后180天內提交其修改結果,當前標簽有效期不超過一年。
日期:2007-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