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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食品生產企業體系檢查警示函(2018年第66號)

   2018-07-24 寧夏回族自治區食藥監局587
核心提示:吳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近期,寧夏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食品安全體系檢查工作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
吳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近期,寧夏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食品安全體系檢查工作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2013)等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寧夏紅山河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的生產環境條件、原輔料采購及進貨查驗、生產過程控制、出廠檢驗、貯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召回、從業人員管理、企業管理及生產資質方面等8個方面進行了全面檢查。現將企業存在的問題函告如下:
 
  一、生產環境條件方面
 
  1、生產車間西邊的空地和道路未硬化。不符合《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2013)中條款3.2.3 廠區內的道路應鋪設混凝土、瀝青、或者其他硬質材料;空地應采取必要措施,如鋪設水泥、地磚或鋪設草坪等方式,保持環境清潔,防止正常天氣下揚塵和積水等現象的發生。
 
  2、包裝車間(一般清潔區)與炒制車間(清潔區)之間的大門縫隙過大;包材間的外門底部有較大縫隙。不符合《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2013)中條款4.2.4.2 清潔作業區和準清潔作業區與其他區域之間的門應能及時關閉的要求;及《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2013)中條款4.2.4.1門窗應閉合嚴密的要求。
 
  3、男更衣室的衣柜內個人物品與工作服混放;鞋靴消毒濃度是200ppm,但消毒液領用記錄無此內容。不符合《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2013)中條款5.1.5.1更衣室應保證工作服與個人服裝及其他物品分開放置的要求;及《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2013)中條款8.2.1.3應確保實施清潔消毒制度,如實記錄的要求。
 
  二、原輔料采購及進貨查驗方面
 
  干辣椒原料驗收標準中無農殘和重金屬等驗收項目。不符合《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體系檢查現場檢查表》中條款6.1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并規定采購原輔料時,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對無法提供有效合格證明文件的食品原輔料,應按照食品安全標準自行檢驗或委托檢驗,檢查檢驗記錄的要求。
 
  三、生產過程控制方面
 
  1、有兩條包裝線沒有及時清理干凈,有料液殘留。不符合《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2013)中條款6.2.2 生產、包裝、貯存等設備及工器具、生產用管道、裸露食品接觸表面等應定期清潔消毒的要求。
 
  2、內包裝材料的暫存庫,用紫外燈殺菌,沒有提供記錄和紫外剩余照射時間;進入車間的滅蠅燈上附有蒼蠅;未能提供定期檢查記錄。不符合《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2013)中條款8.2.1.3 應確保實施清潔消毒制度,如實記錄的要求。
 
  3、配料工序用的電子稱沒有編號和檢定合格的標識;生產前清理記錄在“配料、炒制工段首檢記錄”中;4月11日沒有首檢記錄。不符合《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2013)中條款5.2.2 監控設備用于監測、控制、記錄的設備,如壓力表、溫度計、記錄儀等,應定期校準、維護;《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2013)中條款8.2.1.3 應確保實施清潔消毒制度,如實記錄;及時驗證消毒效果,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的要求。
 
  四、出廠檢驗方面
 
  2018年1月7日生產的香菇牛肉絲,出廠檢驗報告未記錄該批次總產量和抽樣量。不符合《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體系檢查現場檢查表》中條款6.3檢查企業出廠檢驗項目是否按照符合產品標準及食品生產許可審查細則要求;是否嚴格執行批批全項檢驗規定,原始記錄是否規范、完整。檢查企業是否按規定留樣管理。應當建立出廠檢驗記錄制度,規定食品出廠時,應當查驗出廠食品的檢驗合格證和安全狀況,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保存相關記錄和憑證的要求。
 
  五、貯存及交付控制方面
 
  成品庫的一些產品垛間距不大,有些產品未離墻存放。不符合《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2013)中條款5.1.8.4 貯存物品應與墻壁、地面保持適當距離,以利于空氣流通及物品搬運的要求。
 
  六、不合格食品管理和召回方面
 
  1、該企業2018年召回和銷毀辣椒醬和火鍋底料情況,未對召回原因、批次、數量、向政府相關部門通報情況等做詳細記錄。不符合《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 14881—2013)中條款11.1 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產品召回制度的要求。
 
  2、由于配料涉及機密,未記錄用料量,導致無法追溯和物料衡算。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第四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保證食品可追溯的要求。
 
  七、從業人員管理方面
 
  1、2018年培訓記錄不足40學時。不符合《食品生產企業質量安全體系檢查現場檢查表》中條款4.2應當制定職工培訓計劃,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及衛生培訓。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上崗前應當經過培訓,并考核合格。組織員工食品安全培訓每年不少于40學時的要求。
 
  2、個別食品加工人員沒有健康證。不符合《食品生產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2013)中條款6.3.1.2 食品加工人員每年應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的要求。
 
  八、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方面
 
  標簽地址和生產許可證地址不一致(香菇牛肉絲標簽地址:寧夏吳忠市清真食品穆斯林用品產業園;生產許可證地址:寧夏吳忠利通區寧夏吳忠金積工業園區)。不符合《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中條款4.1.6.1應當標注生產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生產者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注冊能夠承擔食品安全質量責任的生產者的名稱地址的要求。
 
  寧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體系檢查工作組已在檢查過程中將檢查結果反饋給你局和寧夏紅山河食品有限責任公司。請你局按照屬地管理職責,針對上述警示通報的問題,指派專人監督企業進行整改,并對整改結果進行驗收,于2018年8月16日前函告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根據整改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寧夏回族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8年7月13日



日期:2018-07-24
 
地區: 寧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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