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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對天津萬寧保健品有限公司抽檢不合格保健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公告

   2018-11-27 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530
核心提示:  2018年8月27日發布的《市場監管總局關于2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18年第25號)中,涉及天津萬寧保健品有限公司生產
   2018年8月27日發布的《市場監管總局關于2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18年第25號)中,涉及天津萬寧保健品有限公司生產的保健食品尤維斯牌大豆磷脂軟膠囊,檢驗結論分別為霉菌和酵母不合格。按照《通告》要求,現將核查處置情況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保健食品基本情況
 
  產品名稱:尤維斯牌大豆磷脂軟膠囊(抽樣單編號:GC18000000001130232,規格:1200mg/粒,批號:161223);不合格項目:霉菌和酵母項目不符合GB1674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保健食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涉及的生產企業:天津萬寧保健品有限公司。
 
  二、對企業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一)監管部門的調查處理情況:天津市濱海新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于2018年6月11日啟動核查處置工作,監督企業履行封存庫存不合格保健食品,暫停生產、銷售不合格保健食品,召回不合格保健食品,排查造成產品不合格的原因并進行整改等法定義務。
 
  (二)產品控制情況:經核查,該公司于2016年12月15日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尤維斯牌大豆磷脂軟膠囊20瓶,貨值金額583.10元,違法所得455.50元。該公司啟動了產品召回工作,上述產品已全部銷售未能召回。
 
  (三)違法行為查處情況: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對企業的禁止性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對該公司予以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肆佰伍拾伍元五角(455.50元);
 
  2.罰款柒萬伍仟元(7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業整改情況
 
  該公司對產品不合格情況深入查找原因,判斷為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存在未按照標準管理程序實施成品貯存、出庫控制的情形,無法有效保證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鑒于上述情況,該公司采取提高內控標準,合理排產,減少流通環節和貯存時間的整改措施以保證產品質量。
 
  2018年11月26日
 
 



日期:2018-11-27
 
地區: 海南 萬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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