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2日,臺灣衛福部食藥署發布衛授食字第1081300687號通知,發布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
修訂要點如下:氟甲磺氯霉素在龜鱉目“肌肉(含皮)”之殘留容許量訂為0.3 ppm,爰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另一并修正氟滅菌(Flumequine)、歐索林酸(Oxolinic acid) 、 羥四環霉素(Oxytetracycline) 及 磺 胺 一甲氧嘧啶(Sulfamonomethoxine)于龜鱉目殘留容許量之殘留部位為“肌肉(含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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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4-23
修訂要點如下:氟甲磺氯霉素在龜鱉目“肌肉(含皮)”之殘留容許量訂為0.3 ppm,爰修正《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另一并修正氟滅菌(Flumequine)、歐索林酸(Oxolinic acid) 、 羥四環霉素(Oxytetracycline) 及 磺 胺 一甲氧嘧啶(Sulfamonomethoxine)于龜鱉目殘留容許量之殘留部位為“肌肉(含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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