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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農村廳 自治區公安廳 關于嚴厲打擊亂丟棄病死豬等違法行為的通知(桂農廳發〔2019〕120號)

   2019-06-03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農村廳317
核心提示:各市、縣(市、區)農業農村局、公安局:  為嚴厲打擊亂丟棄病死豬、私屠濫宰、收購買賣病死豬及其產品等違法行為,確保不因此
各市、縣(市、區)農業農村局、公安局: 
  為嚴厲打擊亂丟棄病死豬、私屠濫宰、收購買賣病死豬及其產品等違法行為,確保不因此引發非洲豬瘟等重大動物疫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條例處罰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動物防疫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嚴厲打擊亂丟棄病死豬、私屠濫宰、收購買賣病死豬及其產品等違法行為重要性的認識
 
  丟棄、收購、買賣、屠宰加工病死豬有可能造成重大動物疫病傳播,嚴重危害食品安全、公共衛生安全和社會穩定,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嚴厲打擊亂丟棄病死豬、私屠濫宰、收購買賣病死豬及其產品等違法行為,是保障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保障食品安全、公共衛生安全和社會穩定以及國家機關單位行政管理秩序的重要手段。各級農業農村、公安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周密部署,密切配合,加強聯動,把嚴厲打擊亂丟棄病死豬、私屠濫宰、收購買賣病死豬及其產品等違法行為作為當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實抓實抓好,守護好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二、加強監管,夯實病死豬無害化處理主體責任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采取分片包干、巡查、公布舉報電話、督辦督導等有力措施,加強對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的管控,對巡查發現或舉報核實發現亂丟棄病死豬的,要及時對病死豬采樣檢測診斷,做好流行病學調查、風險評估和疫源追蹤等工作。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動物防疫條例》《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鄉村清潔條例》的規定,夯實養殖生產經營單位、個人嚴格落實病死豬無害化處理主體責任。尤其是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協調、督促有關部門、鄉鎮政府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巡查,對發現丟棄在城市公共場所、鄉村、江河、湖泊、水庫等場所的病死豬,及時組織力量收集、打撈,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對環境、場地進行徹底清理和消毒。
 
  三、嚴厲打擊亂丟棄病死豬、私屠濫宰、收購買賣病死豬及其產品等違法行為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要加強生豬及其產品的檢疫、監督執法,對發現亂丟棄病死豬、私屠濫宰、收購買賣病死豬及其產品等違法行為線索的,要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通報。公安機關接報后要主動介入,及時開展調查工作。
 
  對亂丟棄病死豬、私屠濫宰、收購買賣病死豬及其產品等違法行為沒有構成犯罪的,農業農村部門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動物防疫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處罰。對因亂丟棄病死豬、私屠濫宰、收購買賣病死豬及其產品等違法行為引起重大動物疫情,或因涉嫌妨害動物防疫檢疫犯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犯罪以及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的,各級公安機關要全面開展調查偵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工作中,公安機關要嚴肅查處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建立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制度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在依法查處亂丟棄病死豬、私屠濫宰、收購買賣病死豬及其產品等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對農業農村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機關要及時審查,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做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并書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農業農村部門。對不予立案的,要寫明理由和法律依據,同時退還案件材料。
 
  各級農業農村部門、公安機關要制定和完善案件移送、案件會商、信息共享、聯合執法等制度,定期通報行政處罰、案件移送、立案偵查和逮捕等有關情況,對重大、復雜、疑難的案件要進行會商討論,共同研究處理意見,真正形成合力,嚴懲違法犯罪行為。
 
  聯系人:商夢瑤,聯系電話:5829779。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農村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廳
 
  2019年5月25日
 



日期:2019-06-03
 
地區: 廣西
行業: 畜禽肉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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