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衛生局,省衛生廳衛生監督所,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各有關部門:
為加強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規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衛生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辦法》、《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我廳制定了《山東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山東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山東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規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衛生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辦法》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山東省衛生廳負責山東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
山東省衛生廳成立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審評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評委員會),負責審查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草案。審評委員會設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由山東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承擔秘書處工作。
第三條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條 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但需要在山東省內統一實施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為強制性標準。山東省區域內相關食品生產企業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組織生產經營。
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制定嚴于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
第五條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以保障公眾健康為宗旨,以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為依據,充分考慮山東省地方食品特點和飲食習慣,做到科學合理、公開透明、安全可靠。
第六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包括食品及原料、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檢驗方法與規程等食品安全技術要求。
第七條 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新資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第八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包括規劃、計劃、立項、起草、審查、批準、發布、備案以及修改與復審等。
第二章 規劃、計劃和立項
第九條 山東省衛生廳會同相關部門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規劃,并根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規劃和工作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計劃。
第十條 各相關部門負責的監管領域,需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應向山東省衛生廳提出立項建議。
立項建議應當包括要解決的重要問題、立項背景和理由、現有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依據、標準框架及技術內容、標準候選起草單位等,并將立項建議按照優先順序排列。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立項建議。
第十一條 各相關部門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于每年6月3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制(修)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立項建議,報送秘書處。
第十二條 秘書處根據需要召開專家論證會,對立項建議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問題,進行論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項:
(一)推薦性標準;
(二)制定地方標準的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的;
(三)沒有明確技術內容,缺乏必要保障措施的;
(四)與本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聯系不緊密的;
(五)其他不予立項的有關情況。
第十三條 山東省衛生廳根據立項審查或者專家論證會的意見,確定山東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編制年度計劃。
第十四條 山東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年度計劃,在執行過程中可根據實際進行調整。
(一)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監管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增補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
(二)因故無法按期完成的項目,由起草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山東省衛生廳批準延長或者終止執行;
(三)情況已經發生變化,已不適應制定地方標準的項目,應當終止;
(四)主要起草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由原起草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山東省衛生廳;
(五)其他應予調整的有關情況。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五條 山東省衛生廳采取委托或招標形式,擇優選擇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單位,承擔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起草工作。
第十六條 提倡由研究機構、教育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等單位組成標準起草協作組共同起草標準。
第十七條 山東省衛生廳與承擔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起草單位,簽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委托協議書。
起草單位應成立標準起草組,由食品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組成,負責標準草案的編制,并對其內容全面負責。
第十八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起草應遵循的原則:
(一)充分調查研究,廣泛收集資料,綜合分析,試驗驗證;
(二)應當適應我省標準相關領域的整體發展水平,滿足實際工作需要,不得強調部門、行業或企業利益;
(三)不得設定有地方保護、阻礙市場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競爭等內容的條款;
(四)不得設定部門管理權限;
(五)標準編寫應當符合相關標準編寫的格式和要求;
(六)應充分考慮到標準的可實施情況。
第十九條 標準起草完成后,標準起草單位應征求標準使用單位、科研院校、行業和企業、消費者、專家、監管部門、檢驗檢測部門等相關方面意見。征求意見時,提供標準編制說明。
標準編制說明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任務來源,起草單位、協作單位、主要起草人;
(二)制定標準的必要性和意義;
(三)主要起草過程;
(四)制定標準的原則和依據,與現行法律、法規、標準的關系;
(五)主要條款的說明,主要技術指標、參數、試驗驗證的論述;
(六)重大意見分歧的處理依據和結果;
(七)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說明采標程度,以及國內外同類標準水平的對比情況;
(八)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第二十條 起草單位在委托協議書規定的時限內完成起草和征求意見工作,并對意見進行整理、分析和處理,對不予采納的意見應說明理由,填寫意見匯總處理表,形成送審稿,報送秘書處。
第二十一條 送審稿應包括申請審查的公文、標準草案及編制說明、標準征求意見情況、有關試驗驗證材料、參考文獻等內容,并提供相關電子文本。
第四章 審查和批準
第二十二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送審稿,按照以下程序審查:
(一)秘書處初步審查;
(二)審評委員會專家組審查;
(三)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
第二十三條 秘書處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送審稿進行初步審查的內容,應當包括完整性、規范性、與委托協議書的一致性。
第二十四條 經秘書處初步審查通過的標準送審稿,在山東省衛生廳網站上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為兩個月。
第二十五條 秘書處將收集到的反饋意見送交起草單位,起草單位應當對反饋意見進行研究,并對標準送審稿進行完善,對不予采納的意見應當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 省衛生廳負責從審評委員會中抽取相關專業的委員組成專家組(7人以上),負責對標準進行科學性、實用性審查。專家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標準送審稿通過審查。必要時,可邀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的專家參與審查。
未通過審查的標準送審稿,應當向標準起草單位出具書面文件,說明未予通過的理由,提出修改意見。標準起草單位修改后,再次送審。
經審查,原則通過但需要修改的標準,由秘書處根據審查意見進行修改。
秘書處應記錄審查過程,編寫會議紀要,記錄討論過程、重大分歧意見及處理情況。
第二十七條 專家組審查通過的標準送審稿,由組長簽署審查意見后,提交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
第二十八條 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通過的標準送審稿,應由審評委員會主任簽署審議意見。
未通過的標準送審稿,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出具書面意見,說明未予通過的理由。
審議決定修改后再審的,秘書處應當根據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的修改意見,組織標準起草單位進行修改后,再次提交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審議。
第二十九條 遇有特殊情況,山東省衛生廳可調整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并可直接由專家組、審評委員會主任會議共同審查。
第五章 發布和備案
第三十條 審查通過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山東省衛生廳負責發布。
第三十一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編號編排格式由代號、順序號和年代號三部分組成。
漢語拼音字母"DBS"加上山東省行政區劃代碼前兩位數再加斜線,組成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代號。
山東省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編號示例:DBS37/×××-××××(代號/順序號-年代號)
第三十二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自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在山東省衛生廳網站上公布,供公眾查閱。
第三十三條 山東省衛生廳負責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解釋工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有異議時,可以向山東省衛生廳提出書面意見,山東省衛生廳應及時予以受理。
第三十四條 山東省衛生廳在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公布之日起20日內報衛生部備案。
第六章 修改和復審
第三十五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公布后,個別內容需作調整時,山東省衛生廳負責發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修改單。
第三十六條 山東省衛生廳組織衛生監督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等相關單位對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評價,評價情況及時通報相關部門。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可以對地方標準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七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實施后,山東省衛生廳根據科學技術發展、相關食品安全標準制定和跟蹤評價結果等情況,組織衛生監督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等對標準進行復審,確定其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復審周期原則上不超過五年。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廢止后,山東省衛生廳在廢止后20日內,向衛生部報送有關廢止標準的文件。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批準發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作為標準起草人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及申報科技成果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日期:2011-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