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操作指南》(以下簡稱《指南》)于2019年5月24日至6月14日向社會各界廣泛征求意見,在征集期間共收到意見建議65條,主要涵蓋結構、相關概念名稱、適用范圍、處罰依據、餐飲食品安全檢查具體項目、其他等6個方面,反饋情況如下:
一、《指南》結構方面 ,共計4條意見
主要意見如下:
(1)建議《指南》的架構設計與《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內容相結合。
(2)建議《指南》的架構設計與《餐飲服務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對應。
意見反饋:擬采納該部分意見,《指南》的架構設計會參考《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和 《餐飲服務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的形式。
二、相關概念名稱方面,共計1條意見
主要意見如下:
建議明確“餐飲服務企業”的定義。
意見反饋:餐飲服務提供者與餐飲服務企業等定義在《食品安全法》等法規中進行明確規定,本《指南》中不負責對其進行相關解釋。
三、《指南》適用范圍方面,共計1條意見
主要意見如下:
建議明確小餐飲、食品攤販適用條款。
意見反饋:下發《指南》時會明確《指南》的適用范圍。
四、《指南》處罰依據方面,共計2條意見
主要意見如下:
(1)建議增加兩列“處罰”和“處罰依據”。
(2)不建議將《食品安全法》中的處罰條款作為法規條款引用,建議刪除有關《食品安全法》第126條的引用。
意見反饋:本《指南》是對檢查行為的指導,在實際監管中,對餐飲服務提供者處罰程度應根據餐飲企業的違法實際情形確定。
五、餐飲食品安全檢查具體項目方面,共計46條意見
共包括8個部分:
(1)食品經營許可及信息公示方面共收到1條意見;
(2)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劑)方面共收到12條意見;
(3)加工制作過程方面共收到13條意見;
(4)備餐、供餐與配送方面共收到3條意見;
(5)餐用具清洗消毒情況方面共收到6條意見;
(6)場所和設施清潔維護方面共收到6條意見;
(7)人員管理情況方面共收到2條意見;
(8)網絡餐飲服務方面共收到3條意見。
對于該方面的意見,后續將召開專門的專家研討會進行逐條分析研討,并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操作指南》(征求意見稿)進行相應修改。
六、其他方面,共計11條意見
該方面意見不是針對《指南》本身提出的意見,而是反映其它問題,不再專門反饋。
相關報道: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征求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操作指南(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日期:2019-07-20
一、《指南》結構方面 ,共計4條意見
主要意見如下:
(1)建議《指南》的架構設計與《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內容相結合。
(2)建議《指南》的架構設計與《餐飲服務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對應。
意見反饋:擬采納該部分意見,《指南》的架構設計會參考《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和 《餐飲服務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的形式。
二、相關概念名稱方面,共計1條意見
主要意見如下:
建議明確“餐飲服務企業”的定義。
意見反饋:餐飲服務提供者與餐飲服務企業等定義在《食品安全法》等法規中進行明確規定,本《指南》中不負責對其進行相關解釋。
三、《指南》適用范圍方面,共計1條意見
主要意見如下:
建議明確小餐飲、食品攤販適用條款。
意見反饋:下發《指南》時會明確《指南》的適用范圍。
四、《指南》處罰依據方面,共計2條意見
主要意見如下:
(1)建議增加兩列“處罰”和“處罰依據”。
(2)不建議將《食品安全法》中的處罰條款作為法規條款引用,建議刪除有關《食品安全法》第126條的引用。
意見反饋:本《指南》是對檢查行為的指導,在實際監管中,對餐飲服務提供者處罰程度應根據餐飲企業的違法實際情形確定。
五、餐飲食品安全檢查具體項目方面,共計46條意見
共包括8個部分:
(1)食品經營許可及信息公示方面共收到1條意見;
(2)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劑)方面共收到12條意見;
(3)加工制作過程方面共收到13條意見;
(4)備餐、供餐與配送方面共收到3條意見;
(5)餐用具清洗消毒情況方面共收到6條意見;
(6)場所和設施清潔維護方面共收到6條意見;
(7)人員管理情況方面共收到2條意見;
(8)網絡餐飲服務方面共收到3條意見。
對于該方面的意見,后續將召開專門的專家研討會進行逐條分析研討,并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操作指南》(征求意見稿)進行相應修改。
六、其他方面,共計11條意見
該方面意見不是針對《指南》本身提出的意見,而是反映其它問題,不再專門反饋。
相關報道: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征求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檢查操作指南(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日期:2019-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