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改的必要性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食品安全工作,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現行《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現行條例)制定于1997年。2008年進行了第一次修訂,2011年、2016年又分別對個別條款進行了修正。現行條例頒布實施以來,對于加強生豬屠宰管理,解決私屠濫宰問題,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讓群眾吃上“放心肉”,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發揮了重要作用。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民群眾對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黨中央、國務院提出要用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確保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現行條例的一些制度規定已經不能適應實踐發展的要求:一是生豬屠宰環節全過程管理制度存在缺失,生豬屠宰質量安全責任難以落實到位;二是生豬屠宰環節疫病防控制度不健全,難以適應當前動物疫病防控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要求;三是法律責任設置偏輕、主管部門執法手段不足,對生豬屠宰違法違規行為打擊力度不夠。
鑒此,農業農村部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起草了《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報請國務院審批。收到此件后,司法部先后兩次征求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和部分企業、行業協會的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進行實地調研,召開座談會和專家論證會,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在此基礎上,會同農業農村部等有關部門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
二、修改的主要內容
征求意見稿共五章四十六條,主要修訂了以下內容:
(一)完善生豬屠宰環節全過程管理制度。一是建立和完善生豬進廠(場)查驗、記錄制度,規定生豬屠宰廠(場)應當依法查驗生豬動物檢疫證明和用藥記錄,如實記錄生豬的來源、數量等內容。(第十三條)二是強化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和肉品品質檢驗制度,規定生豬屠宰廠(場)應當遵守國家規定的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和肉品品質檢驗規程,肉品品質檢驗應當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三是完善生豬產品出廠(場)記錄制度,規定生豬屠宰廠(場)應當如實記錄出廠(場)生豬產品的名稱、規格、動物檢疫證明號、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號、購貨者信息等內容。(第十七條)四是建立問題生豬產品報告、召回制度,規定生豬屠宰廠(場)發現其生產的生豬產品存在質量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履行報告、召回等義務。(第十八條)
(二)完善生豬屠宰環節疫病防控制度。一是明確生豬屠宰廠(場)的疫病防控主體責任,規定在發生動物疫情時,生豬屠宰廠(場)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開展動物疫病檢測,做好動物疫情排查和報告,并查驗、記錄運輸車輛基本情況。(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二是明確官方獸醫的疫病防控監管責任,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足額配備官方獸醫。官方獸醫應當監督生豬屠宰廠(場)依法查驗動物檢疫證明和用藥記錄等文件。生豬屠宰廠(場)的生豬產品應當經官方獸醫實施檢疫合格后方可出廠(場)。經檢疫不合格的生豬產品,應當在官方獸醫的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第十六條)三是建立疫病源頭管控制度,規定國家鼓勵生豬養殖、屠宰、加工、配送、銷售一體化發展,推行標準化屠宰,支持建設冷鏈流通和配送體系,在制訂生豬屠宰行業發展規劃時,要結合生豬養殖、動物疫病防控和生豬產品消費的實際情況。(第五條、第八條)
(三)完善法律責任的規定。一是建立生豬屠宰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制度,規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的協同配合機制。(第二十九條)二是加大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對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出廠(場)肉品品質不合格、拒不履行問題生豬產品報告、召回義務等規定了嚴格的處罰措施。(第三十一至第三十八條)三是建立生豬屠宰行業黑名單制度,對違法違規的生豬屠宰廠(場)和相關人員規定了從業限制或禁止措施。(第七條、第三十九條)
日期:2019-07-19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食品安全工作,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現行《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現行條例)制定于1997年。2008年進行了第一次修訂,2011年、2016年又分別對個別條款進行了修正。現行條例頒布實施以來,對于加強生豬屠宰管理,解決私屠濫宰問題,保證生豬產品質量安全,讓群眾吃上“放心肉”,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發揮了重要作用。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民群眾對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黨中央、國務院提出要用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確保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現行條例的一些制度規定已經不能適應實踐發展的要求:一是生豬屠宰環節全過程管理制度存在缺失,生豬屠宰質量安全責任難以落實到位;二是生豬屠宰環節疫病防控制度不健全,難以適應當前動物疫病防控工作面臨的新形勢新要求;三是法律責任設置偏輕、主管部門執法手段不足,對生豬屠宰違法違規行為打擊力度不夠。
鑒此,農業農村部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起草了《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報請國務院審批。收到此件后,司法部先后兩次征求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和部分企業、行業協會的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進行實地調研,召開座談會和專家論證會,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在此基礎上,會同農業農村部等有關部門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生豬屠宰管理條例(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
二、修改的主要內容
征求意見稿共五章四十六條,主要修訂了以下內容:
(一)完善生豬屠宰環節全過程管理制度。一是建立和完善生豬進廠(場)查驗、記錄制度,規定生豬屠宰廠(場)應當依法查驗生豬動物檢疫證明和用藥記錄,如實記錄生豬的來源、數量等內容。(第十三條)二是強化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和肉品品質檢驗制度,規定生豬屠宰廠(場)應當遵守國家規定的生豬屠宰質量管理規范和肉品品質檢驗規程,肉品品質檢驗應當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三是完善生豬產品出廠(場)記錄制度,規定生豬屠宰廠(場)應當如實記錄出廠(場)生豬產品的名稱、規格、動物檢疫證明號、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號、購貨者信息等內容。(第十七條)四是建立問題生豬產品報告、召回制度,規定生豬屠宰廠(場)發現其生產的生豬產品存在質量安全問題的,應當及時履行報告、召回等義務。(第十八條)
(二)完善生豬屠宰環節疫病防控制度。一是明確生豬屠宰廠(場)的疫病防控主體責任,規定在發生動物疫情時,生豬屠宰廠(場)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開展動物疫病檢測,做好動物疫情排查和報告,并查驗、記錄運輸車輛基本情況。(第十三條、第十四條)二是明確官方獸醫的疫病防控監管責任,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足額配備官方獸醫。官方獸醫應當監督生豬屠宰廠(場)依法查驗動物檢疫證明和用藥記錄等文件。生豬屠宰廠(場)的生豬產品應當經官方獸醫實施檢疫合格后方可出廠(場)。經檢疫不合格的生豬產品,應當在官方獸醫的監督下,進行無害化處理。(第十六條)三是建立疫病源頭管控制度,規定國家鼓勵生豬養殖、屠宰、加工、配送、銷售一體化發展,推行標準化屠宰,支持建設冷鏈流通和配送體系,在制訂生豬屠宰行業發展規劃時,要結合生豬養殖、動物疫病防控和生豬產品消費的實際情況。(第五條、第八條)
(三)完善法律責任的規定。一是建立生豬屠宰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制度,規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的協同配合機制。(第二十九條)二是加大違法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對未經定點從事生豬屠宰活動、出廠(場)肉品品質不合格、拒不履行問題生豬產品報告、召回義務等規定了嚴格的處罰措施。(第三十一至第三十八條)三是建立生豬屠宰行業黑名單制度,對違法違規的生豬屠宰廠(場)和相關人員規定了從業限制或禁止措施。(第七條、第三十九條)
日期:2019-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