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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市場監管局關于對《關于傳統銷售渠道銷售的進口嬰幼兒配方奶粉是否需要配方注冊的請示》的批復

   2019-08-16 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248
核心提示:吉安市市場監管局:  你局《關于傳統銷售渠道銷售的進口嬰幼兒配方奶粉是否需要配方注冊的請示》(吉市市監字〔2019〕24號)收
吉安市市場監管局:


  你局《關于傳統銷售渠道銷售的進口嬰幼兒配方奶粉是否需要配方注冊的請示》(吉市市監字〔2019〕24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商財發〔2018〕486號文件規定:“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應屬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內、限于個人自用”“跨境電商企業履行對消費者的提醒告知義務,會同跨境電商平臺在商品訂購網頁或其他醒目位置向消費者提供風險告知書,消費者確認同意后方可下單購買。告知書應至少包含以下內容:(1)相關商品符合原產地有關質量、安全、衛生、環保、標識等標準或技術規范要求,但可能與我國標準存在差異。消費者自行承擔相關風險。(2)相關商品直接購自境外,可能無中文標簽,消費者可通過網站查看商品中文電子標簽。(3)消費者購買的商品僅限個人自用,不得再次銷售”“消費者對于已購買的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不得再次銷售”;海關總署2018年第194號公告規定:“消費者(訂購人)對于已購買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不得再次銷售”。因此,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商品屬于消費者自購自用,自擔風險,并且不得二次銷售。


  二、商財發〔2018〕486號文件對“跨境電商零售進口經營者”“跨境電商第三方平臺經營者”“境內服務商”“消費者”有專門的定義;海關總署2018年第194號公告中對“跨境電子商務企業”“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境內代理人”“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消費者(訂購人)”有專門的定義。你局《請示》中稱:“經查該配方奶粉為重慶一公司(重慶前鋒科技有限公司)以跨境電商名義進口”描述不清楚,若該公司是跨境電商,則只允許在跨境第三方平臺上跨境直接向消費者(訂購人)銷售,若該公司是訂購人,則不允許二次銷售。請你局進一步查明該公司是屬于文件或公告中的何種身份,是否適用該文件或公告。對檢查發現的涉嫌違法違規行為,若市場監管部門無權處置的,應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三、在國內傳統銷售渠道(或網點)銷售和在國內網絡非跨境平臺上銷售的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必須持有合規的海關進出口有關批準證明材料和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或原國家食藥監管總局)批準的注冊證書,并符合中文標簽有關要求。根據總局《關于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管理過渡期的公告》(2016年第160號),境外生產企業2018年1月1日(含)后生產的進口嬰幼兒配方乳粉應當依法取得總局產品配方注冊,并在產品銷售包裝的標簽上注明注冊號。境外生產企業2018年1月1日前生產的嬰幼兒配方乳粉,可進口并銷售至保質期結束。


  各地對檢查發現的經營未按規定注冊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違法行為,應依據食品安全法第124條嚴厲查處。


  江西省市場監管局


  2019年8月15日


  (此件主動公開)



日期:2019-08-16
 
地區: 江西 吉安市
行業: 乳業 進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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