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餐飲服務食品添加劑采購、保管、使用行為,加強餐飲服務食品添加劑使用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衛生部《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2760—2011)、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餐飲服務食品采購索證索票管理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食品添加劑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飲服務食品添加劑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衛生部公布的食品添加劑品種、使用范圍、使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劑。
第五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使用下列非食用物質或食品添加劑:
(一)未經批準的非食用物質;
(二)受污染或者變質以及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添加劑;
(三)來源不明的食品添加劑;
(四)標識不規范或無中文標識的食品添加劑。
第六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得以掩蓋食品腐敗或以摻假、摻雜、偽造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劑。
第七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對本單位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名單在餐飲服務場所的醒目位置進行公示。
第八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依照本辦法制定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防止誤用非食用物質、濫用食品添加劑。
第九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指定專人采購食品添加劑。采 購人員應當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基本知識,掌握食品添加劑感官鑒別常識。
第十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從合法渠道購進食品添加劑,并應索取供貨商的經營(或生產)許可證件復印件(加蓋公章)、產品檢驗合格證明復印件(加蓋公章)和供貨商的銷貨票據。
第十一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采購食品添加劑應查驗所購商品的外觀及標識。所購食品添加劑應標明品名、產地、生產者、衛生許可證號、規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批號或者代號、保質期限、使用范圍與使用量、使用方法等標識,并有“食品添加劑”字樣。
第十二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建立真實完整的食品添加劑采購記錄。食品添加劑采購記錄內容至少應包括采購日期、產品名稱、批號、生產者、供貨商及電話、采購人、保管人。食品添加劑采購記錄保存期限應不少于二年。
第十三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指定專人保管食品添加劑,保管人員應當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基本知識,掌握食品添加劑保管、使用常識。
第十四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在符合食品添加劑貯存要求的場所設立專柜存放食品添加劑,專柜應上鎖,并應有明顯標志。
第十五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2760—2011)規定的使用范圍和使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劑,并做到先購先用,不得隨意擴大使用范圍和使用量。量取食品添加劑應當使用專用容器或專用計量工具。
第十六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建立真實完整的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內容至少應包括使用日期、產品名稱、生產者、保管人、使用人。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保存期限應不少于二年。
第十七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山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日期:2011-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