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0日,據韓媒報道,為了防止因自我質量檢查過程中出現錯誤,提高質量檢查的信賴度,韓國議員提出了《食品衛生法》部分修改草案。
修改草案中規定:因食品藥品安全處的錯誤公布而遭受損失的食品企業可以要求進行復檢。
韓國議員表示:“在食品沒有質量和衛生問題的情況下,由于檢查有誤而被判定為不合格,對于因食品藥品安全處公布了結果而遭受損失的企業,則沒有補救措施。”
根據現行法律,生產和加工食品等的營業者有自我質量檢查的義務,根據食品、藥品領域試驗、檢查等相關法律,可以委托自我質量試驗、檢查機關進行檢查,但由于檢查機關失誤或檢查過程中出現的錯誤,即使被判定不合格,也不能要求再次檢查,因此企業蒙受了巨大損失。
韓國議員強調:“應該盡快在自我質量檢查制度中引入復檢制度。”
日期:2020-02-12
修改草案中規定:因食品藥品安全處的錯誤公布而遭受損失的食品企業可以要求進行復檢。
韓國議員表示:“在食品沒有質量和衛生問題的情況下,由于檢查有誤而被判定為不合格,對于因食品藥品安全處公布了結果而遭受損失的企業,則沒有補救措施。”
根據現行法律,生產和加工食品等的營業者有自我質量檢查的義務,根據食品、藥品領域試驗、檢查等相關法律,可以委托自我質量試驗、檢查機關進行檢查,但由于檢查機關失誤或檢查過程中出現的錯誤,即使被判定不合格,也不能要求再次檢查,因此企業蒙受了巨大損失。
韓國議員強調:“應該盡快在自我質量檢查制度中引入復檢制度。”
日期:2020-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