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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發布漁業安全生產“十二五”工作規劃(農辦漁【2011】113號)

   2011-12-14 農業部767
核心提示:  為進一步加強漁業安全生產工作,保障漁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現代漁業建設和漁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依據國家安全生產和漁

  為進一步加強漁業安全生產工作,保障漁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現代漁業建設和漁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依據國家安全生產和漁業法律法規、《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8]113號)、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安全生產“十二五”規劃》和《全國漁業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制定本規劃。

  一、現狀和工作成效

  我國是世界漁業大國,據統計2010年全國漁業人口2081.03萬人,其中漁業從業人員1399.21萬人;擁有漁船106.56萬艘,占世界漁船總數四分之一以上;水產品總產量達5373萬噸,占世界水產品總產量比重超過三分之一;漁業經濟總產值1.28萬億元,其中漁業產值6750億元,占農業產值比重為9.3%。漁業的發展為保障國家食物安全、增加農漁民收入、促進生態文明、維護海洋權益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貢獻。但同時漁業也是一個高風險行業,受自然條件、物質條件和人為因素影響大,特別是我國,由于漁船數量多、作業范圍廣,其風險程度遠高于其他產業。做好漁業安全生產工作,對保障漁民生命財產安全、建設現代漁業、保持漁區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十一五”以來,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工作的決策部署,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針對漁業風險特點,強化安全生產責任制,深入開展宣傳教育,切實加強監督管理,提高漁業防災減災能力,努力克服臺風等災害性天氣增多等不利因素,漁業安全生產形勢保持穩定好轉態勢,漁業安全事故逐年下降。2010年,發生漁業船舶生產安全事故263起、死亡人數319人,與2005年相比,事故總起數和總死亡人數分別下降63.8%和47.6%。其中,較大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分別下降39.1%和24.2%,重大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分別下降75%和75.5%。

  (一)領導重視、社會關注,漁業安全生產工作擺上重要位置

  “十一五”以來,黨和國家高度重視漁業安全生產工作,胡錦濤總書記、溫家寶總理多次就加強漁業安全生產工作做出重要批示,2008年10月,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于加強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明確了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工作重點和政策措施。為貫徹《通知》精神,我部與國家安監總局等有關部門組織開展了“文明漁港”和“平安漁業示范縣”創建活動,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高度重視,切實加強漁業安全生產的組織領導,把漁業安全生產納入政府工作議事日程,形成了政府領導負責、部門分工協作、漁業部門主抓的工作局面。同時,進一步落實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健全管理組織體系,完善管理制度,加強監督管理,加大投入,進一步夯實了漁業安全生產工作基礎,提高了漁業安全生產管理能力。

  (二)管理制度逐步完善,漁業安全生產管理逐步走上規范化軌道

  根據《漁業法》和《安全生產法》要求,國家先后制定、修訂了《漁業船舶檢驗條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漁業船舶登記辦法》、《漁業船舶進出港簽證管理辦法》、《漁業船舶船員考試發證規則》、《遠洋漁業管理規定》等法規和規章。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近年來我部和各地進一步完善了船網工具指標審批、漁船檢驗、登記、捕撈許可、漁業船員培訓、考試發證、漁業安全事故調查統計、漁業應急和遠洋漁業管理等制度,建設了全國海洋漁船數據庫和動態管理系統、遠洋漁船船位監測系統,實現了漁船管理環節的相互銜接,使漁業安全管理逐步走上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

  (三)宣傳培訓廣泛開展,重視漁業安全生產的社會氛圍逐步形成

  近年來,我部和各地高度重視漁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船員培訓工作,開展培訓機構資質認定,組織10萬海洋捕撈漁民職業安全培訓、全國涉外漁業船員及相關管理人員培訓和10萬海洋捕撈漁民船東船長培訓,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各地漁業部門針對當前漁業勞動力流動加快、船員安全生產技術和素質較低的情況,積極探索培訓教育方式方法的創新,突出安全生產知識培訓和重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利用“安全生產月”、漁業專項執法行動、伏季休漁、重大節假日等時機,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生動活潑的漁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活動,進一步提高了漁民群眾的安全生產意識,重視漁業安全生產的社會氛圍逐步形成。

  (四)投入力度進一步加大,漁業防災減災能力明顯提升

  “十一五”期間,中央和地方加大了漁港、漁業安全救助、通訊、船位監測、漁業保險等投入,僅中央投資建設的中心漁港有19個、一級漁港18個、內陸重點漁港16個,共投入建設資金21.51億元,使我國沿海漁港建設水平有了一定的提升。中央和地方財政建設和完善了漁業安全通信網絡,對沿海漁船救生、通訊設備、船位監控系統、自動識別防碰撞系統(AIS)進行補助,啟動了政策性保險補貼項目,其中中央財政安排救生筏補助資金3733.34萬元,為沿海11個省(區、市)漁船救生筏(浮)配備3.7萬余套,中央漁業保險保費補貼資金3000萬元,擴大了漁業互助保險覆蓋面,“十一五”期間中國漁業互保協會共承保漁民316萬人(次)、漁船24.6萬艘(次),共支付賠款8.2億元,積累風險準備金1.82億元,使漁業安全裝備建設和防災減減災能力明顯提升。

  (五)工作機制基本建立,漁業安全應急救援能力逐步增強

  加強與有關部門溝通與合作,與交通運輸部、中國電信和中國氣象局等部門和單位建立了水上安全管理、海上救助、通訊服務、災害預警等合作機制,與外交部建立涉外漁業事件處理機制,與國家安監總局聯合開展“平安漁業示范縣”等創建活動。通過合作機制的建立,有關部門共同采取措施,加強漁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強化船員培訓,發布航行警告,組織海難救助,開展聯合執法和專項整治,排查漁業安全生產隱患,維護漁業生產和漁船漁港管理秩序。與此同時,各地還高度重視漁業防臺減災工作,及時發布氣象信息,組織漁船進港避風、漁民上岸轉移,組織漁民自救互救,最大限度地減少了漁業損失,保障了漁民生命財產安全。據統計,“十一五”期間與水上搜救中心合作,累計救助遇險漁船4683艘、漁民22232人,挽回經濟損失約13.9億元。

  二、面臨的形勢和存在的問題

  “十一五”期間,我國的漁業安全生產工作取得了較大進展,為做好“十二五”漁業安全生產工作奠定了基礎。但受諸多因素影響,一些深層次矛盾還沒有得到根本解決,漁業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

  (一)形勢分析

  “十二五”時期,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戰略機遇期,是深化改革、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攻堅時期,也是加快建設現代漁業,轉變增長方式,實現又好又快發展的關鍵時期。當前,我國漁業安全生產工作面臨著許多有利的因素。中央高度重視“三農”工作,提出“十二五”期間要在工業化、城鎮化深入發展中同步推進農業現代化,這為加強漁業安全生產工作,增加漁業安全管理基礎投入創造了良好的政策環境;各級政府對漁業安全生產日益重視,“十一五”期間漁業安全管理的基層基礎和安全監管工作得到加強,為“十二五”漁業安全管理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礎。但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正處在一個歷史轉型期,漁業安全生產面臨更加嚴峻的形勢和挑戰。

  一是災害性天氣多發使漁業安全生產形勢更加嚴峻。近年來,隨著全球氣候變暖,臺風等極端天氣氣候事件明顯增多,風暴潮、龍卷風等海洋災害也呈上升趨勢,近幾年平均每年登陸我國并造成災害的臺風達7個以上,不但給漁船、漁港、養殖設施等造成重大損失,還對漁民人身安全造成嚴重威脅。據專家分析,“十二五”時期,這種趨勢仍將持續。極端和災害性天氣的突發性、不可預知性,增加了漁業安全生產事故發生的不確定性,也加大了管理難度。

  二是交通運輸業迅猛發展給漁業安全帶來嚴峻挑戰。隨著對外貿易和航運業的迅猛發展,進出我國沿海港口的商船日益增加。據交通部門統計,近年來,我國沿海海上貨運量以平均每年100%以上的速度遞增,在原傳統漁場上航行的商船數量不斷增多,大大增加了商船與漁船碰撞風險,航道規劃與傳統漁場爭奪海域的矛盾將更加突出。

  三是新海洋管理制度深入實施使漁業安全管理外部環境更加復雜。我國與韓國、日本、越南等周邊國家簽訂了漁業協定,與相關國家的海域劃界逐步展開,海洋爭議問題日益突出。同時,全球海洋生物資源開發競爭日趨激烈,國際社會對公海漁業資源管理日趨嚴格,沿海國家入漁條件越來越苛刻,海盜行為日益猖獗。可以預見,“十二五”期間,我國漁船作業范圍將受到進一步限制,海上作業和航行環境更加復雜,發生涉外漁業事件的可能性將進一步增加,漁業風險性將進一步加大。

  (二)存在問題

  除外部環境因素外,漁業內部因素經過多年的努力雖有所改善,但一些困難和問題并沒有從根本上消除。主要表現為以下幾點:

  一是漁業安全生產基礎和防災減災能力依然薄弱。漁港是漁業生產和漁區經濟發展的基礎,也是漁船停泊避風安全的重要場所。“十一五”期間,雖然中央和地方都加大了漁港建設投入,使漁港建設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由于基礎薄弱,歷史欠賬多,漁港建設規模和數量仍然不足,建設水平和標準仍然偏低,仍然不能滿足漁船安全錨泊避風的需要。據統計,到2010年我國每290公里海岸線才有一個漁港,遠低于日本平均每48公里和韓國平均每13公里就有一個的水平,76%的漁港仍然是歷史形成的天然港池,避風設施缺乏,港池及掩護水域偏小。大部分漁港、漁用航標的日常管理維護經費無固定的投資渠道和財政保障,維修養護不及時,其功能發揮受約束,嚴重影響到漁船停泊和航行安全。另外,雖然近年來各地也加大漁船安全裝備建設投入,使漁船安全裝備水平有了一定改善,但由于我國漁船數量龐大,漁船船體陳舊、設備老化、安全性能差等問題并沒有得到根本改變,漁業安全生產隱患仍然十分突出。

  二是漁民安全素質差和技術水平低問題仍十分突出。海洋捕撈是一種特殊行業,雖然近年來各地高度重視漁民和船東船長培訓教育,但隨著傳統漁民和職務船員流失,大量內地農民下海入漁,漁船船員整體素質下滑。特別是隨著漁業勞動力流動速度加快,培訓教育難度大,漁船船員安全意識差、技術水平低、船員持證率低等問題更加突出。

  三是監管力量不足,管理手段落后。目前,全國從事漁港監督、漁船檢驗等相關工作的人員只有6000多人,管理力量明顯不足。且現有機構大部分屬差額撥款或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安全執法檢查的裝備比較落后,執法經費存在較大缺口,一些監管措施難以完全落實到位。而且,一些地方在機構改革中,面臨著漁港監督機構被拆分,人員編制和運行經費被減縮等問題,都嚴重制約了漁業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開展。

  四是漁業安全管理制度和法制建設還存在薄弱環節。漁業安全法律法規是依法加強漁業安全監管的法制保障。近年來,我部和各地在漁業船舶管理、漁業船員管理、漁業應急救援等方面建立了一系列規范管理制度,漁業安全監管初步實現了有法可依。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漁業安全生產和管理的形勢、任務及環境發生了新變化,對漁業安全法制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進一步完善現有的法律法規,拓展調整范圍、完善管理制度、強化處罰措施、加快配套法規規章的制訂。

  三、指導思想、基本原則、規劃目標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全面落實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進一步加強管理和監督,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基礎設施,改進技術裝備,健全法律法規,不斷提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和防災避險能力,努力構建漁業安全生產長效機制,有效遏制漁業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為推進現代漁業建設,促進漁區社會和諧穩定提供堅強保障。

  (二)基本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切實保障漁民生命財產安全。漁業是高風險行業,一旦發生事故,不僅造成經濟損失,還會對漁民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威脅。因此,必須堅持以人為本,把保障漁民生命財產安全作為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采取切實措施,防止和減少漁業安全生產事故,保障漁民生命財產安全。

  堅持屬地為主,切實強化漁業安全基層基礎工作。漁業安全生產重點在基層,關鍵在基礎。要堅持屬地為主、部門監管的原則,切實增強基層政府和管理部門對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視,充分發揮基層管理組織作用,努力構建漁業安全生產長效機制。

  堅持教育為先,切實提高漁民安全生產意識。安全生產管理措施和目標的實現關鍵在于人。針對近年來漁業勞動力流動加快、漁船船員素質下降的問題,必須下大氣力狠抓漁民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創新培訓工作機制,切實提高漁民安全生產意識。

  堅持政策引導,切實增強漁業安全管理和防災減災能力。漁業安全裝備建設是漁業安全管理的物質基礎。近年來,各級政府高度重視,加強政策引導,增加漁船漁港安全裝備建設投入和漁民補貼力度,受到漁民群眾歡迎。要繼續強化政策支持,充分發揮政府投入的引導作用,切實提高漁業安全監管和防災減災能力,為建設現代漁業奠定堅實基礎。

  (三)規劃目標

  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8〕113號)精神,到“十二五”末,形成較為完善的漁業安全生產管理和支撐保障體系,漁業安全監管和防災減災能力顯著增強,從業人員素質有一定程度提高,漁業安全生產狀況保持良好態勢。

  ——漁業安全生產形勢穩定好轉。漁業安全事故逐年下降,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和經濟損失三項指標得到控制,漁業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抑制。到2015年漁業船舶安全事故死亡人數控制在400人以下,年均下降2%。(以2011年新統計口徑,死亡440人為基數計算)

  ——漁船漁港安全裝備水平顯著提升。漁船標準化改造穩步推進,漁船通訊、避碰、消防及救生等安全設施和裝備明顯改善,漁港、航標建設水平全面提升。全國海岸線平均142公里有一個一級以上漁港,每122公里有一個二級以上漁港,能夠為70%的海洋漁船提供服務,滿足20萬艘漁船、150余萬漁民避風減災需要。

  ——漁業從業人員素質得到切實提高。培訓機構得到強化,培訓設施設備、師資力量明顯改善,經費得到保障,培訓機構認定率達100%。漁民宣傳教育和船員培訓工作得到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得到普及,漁民和船員素質和技術水平明顯提高,船員持證率達到100%。

  ——漁業安全監管能力和裝備水平得到加強。按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精神,穩步推進漁業安全監管和執法機構改革,漁業安全監管隊伍得到加強,基本納入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漁船漁港監控、安全通訊和救助系統建設全面推進,漁政船、漁港監督艇數量和裝備條件基本滿足履職需要,漁業安全監管能力和裝備水平顯著增強。

  ——漁業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和制度建設進一步完善。認真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加快制定和修訂漁船、漁港、船員管理等漁業安全法規規章,使漁業安全法律和制度體系更加完善,適應現代漁業管理需要。

  四、主要工作任務

  (一)深入開展“兩個創建”活動

  “平安漁業示范縣”和“文明漁港”創建是“十二五”時期我部漁業安全管理工作的兩個重點抓手。漁港是漁船集中停泊區,是安全生產的重點和難點,縣(市)、鄉鎮政府和管理部門是漁業安全管理的關鍵環節。要在全國范圍深入開展“兩個創建”活動,同時推動基層廣泛開展“平安漁業示范鄉鎮、示范村、示范船”活動。通過創建活動,“抓點帶面”,創新工作機制和工作方式,進一步提高基層政府和管理部門對漁業安全生產的重視,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管理部門漁業安全生產監管責任,生產經營單位及船東船長的主體責任。層層簽訂責任書,采取有效措施,推動責任制的落實,全面提升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構建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長效機制。

  (二)切實加強漁業船員培訓和管理

  漁業船員培訓教育和管理工作是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基礎。針對當前漁業船員流動快、內地下海人員多、船員安全生產意識低、技術水平差、持證率低等問題,高度重視船員培訓教育和管理工作,把船員培訓教育和管理工作作為“十二五”漁業安全管理的重點任務,集中力量,抓實抓好、抓出成效。在整合優化現有培訓資源的基礎上,以漁業船員培訓機構資質認定工作為契機,積極爭取財政投入,加大船員培訓基地和機構建設,對船員培訓經費予以補貼,同時規范機構管理,提高培訓機構質量和水平。探索完善創新培訓、考試、發證工作機制,加快對培訓考試大綱進行修改,強化海上求生、自救互救、救生艇筏操作等實操培訓和考試內容,重點開展船東船長安全知識教育培訓、職務船員、遠洋及涉外漁業船員基本職業技能培訓。加強漁業船員管理,探索建立規范的船員勞務市場,全面核查各地漁船員持證上崗情況,堅決查處船員無證上崗、未按標準配員的行為,強化船主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堵塞管理漏洞。

  (三)著力強化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切實加強漁船檢驗工作,嚴格漁船初次檢驗、營運檢驗和船用產品檢驗,加強船廠監管,嚴格實施漁船修造企業資質認可制度,保證船舶建造質量,開展低質量漁業船舶專項整治,把好漁船安全第一關。加強港口監管,嚴格漁船進出漁港簽證制度,對不按規定配備漁船安全設施、不按規定配備職務船員、未按規定取得相應的船員證書、船舶處于不適航狀態的,禁止其離港生產。建立規范的漁業安全檢查制度,開展定期的漁業安全生產檢查,同時結合生產和氣候特點,開展隱患排查和專項治理活動,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對整改不到位的,要嚴格按“四不放過”的原則,嚴肅查處。建立漁船安全“黑名單”制度,對安全隱患突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除按法律法規處罰外,還要采取其他管理措施等。加強過港生產漁船安全管理制度,船籍港和生產地漁業管理部門要各負其責,建立登記、通報和聯合辦公制度,明確和細化管理責任,共同做好過港漁船安全管理。

  (四)完善漁業安全應急和救助體系建設

  加強與氣象、海洋環境監測部門的合作,完善漁業災害監測預警系統,建立災害監測預警信息共享機制,準確掌握風暴潮、赤潮、海浪、冰凍等災害性氣象海況信息。完善應急值班制度,充分發揮漁船通訊、監控系統作用,將氣象和災害信息及時發布到漁船和漁民當中。制定、完善漁業安全生產和防災減災應急預案,建立健全應急預案體系,進一步細化漁船防臺風、防風暴潮、搶險救助等各類預案,確定具體的防范措施,提高預案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加強漁業安全應急管理裝備建設,增加漁船海難救助補助資金,激勵漁民積極參與自救互助,配合專業搜救力量,最大限度減少漁民損失,保障漁民生命財產安全。

  (五)強化漁業安全監督管理體系建設

  強化漁業安全監督管理體系建設是組織和實施漁業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保證。針對現行安全監管體制機制不健全、執法力量薄弱等問題,要切實加強和充實漁業安全監管機構,在重點漁業縣市、重點漁港和重點漁區設立漁港監督管理或漁業安全管理等漁業執法機構,落實機構、編制、人員和經費,在漁業村(居)民委員會設立漁業安全協管員,配備必要監管手段,對漁港、漁船和漁民實行面對面直接管理,形成進駐一個港,輻射一個片,監管一個面的漁業安全監管格局,堵塞漁業港航安全監督管理的漏洞。推廣建立各類漁船漁民協會組織,積極鼓勵和引導漁船編隊生產,提高漁業組織化程度,發揮基層管理組織在漁業安全管理中的作用,形成漁船安全管理的組織網絡。

  (六)進一步完善漁業安全管理聯動機制

  進一步深化與外交、邊防、海事、安監、氣象部門等的合作,完善合作機制、拓展合作內容、提高合作效果。針對近年來漁船與商船碰撞事故多發,給漁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情況,進一步與交通海事部門加強合作,采取有針對性措施,遏制商船與漁船碰撞事故多發態勢。敦促海事部門加強船員、船舶的航道管理,規范商船航行路線和航速,推進商船與漁船的避碰系統(AIS)兼容和互見;積極推進法制建設進程,明確和強化重大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責任人和肇事逃逸者法律責任;加強海難救助合作,最大限度地減少漁民損失。進一步加強與氣象等其他部門的合作,建立信息資源共享機制。加強與外交、邊防、海關等部門合作,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赴境外作業漁船和船員出入境管理工作,在他國海域從事漁業生產的,要主動向我駐在國使(領)館報告并接受監督指導。

  (七)加大漁業安全管理基礎和裝備建設

  漁業安全管理基礎和裝備建設是漁業安全管理保障,也是建設現代漁業的重要內容。要加大漁港、航標建設和維護力度,增加建設數量,提高建設標準,做好漁港、航標維護養護工作,有效解決我國漁港、航標建設數量少、規模小、標準低、配套不全、維護養護不到位,不能滿足漁船安全停泊、避風和航行需要等問題。同時加強漁船通訊、救生設施等安全設施和裝備建設,提高漁業防災減災能力。支持遠洋漁業企業更新改造或淘汰老舊漁船,建造和引進現代化、專業化遠洋漁船。進一步加強漁業執法裝備設施建設力度,繼續實施漁政船、漁港監督艇建設項目,加快實施漁船、漁港監控系統、漁船電子標識、漁業通訊、應急救助系統建設,完善遠洋漁船船位監測系統,啟動船員培訓基地建設,改善漁政執法條件,全面提升安全監管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能力。拓寬漁業互助保險服務范圍和覆蓋面,擴大政策性漁業保險范圍,全面提升漁業全行業風險保障能力。

  (八)進一步完善漁業安全法規體系

  充分認識加強漁業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加快立法和標準建設進程。按照《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要求,結合漁業實際,對現有的漁業法律法規進行認真疏理,科學嚴謹的進行“廢、改、立”,進一步完善漁船、漁港、漁業船員等涉及漁業安全生產等方面的法規、規章,研究制訂《漁船漁港條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漁業船舶設計修造單位資格認定管理規定》、《漁業船舶船用產品法定檢驗目錄》,修訂《漁業船舶登記辦法》、《船舶進出漁港簽證辦法》、《海洋漁業船員考試發證規則》、《漁業船舶水上安全事故調查統計規定》和《遠洋漁業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加強漁船生產安全標準體系建設,研究制定漁船及其配套裝備安全標準,建立與相關法規相配套的漁業安全生產標準體系。

  五、重點工程建設

  (一)漁港建設工程

  組織實施《“十二五”漁港建設規劃》,綜合考慮各地漁業資源、漁業經濟比重、漁船數量、漁港基礎設施現狀和條件,增加建設數量,提高建設標準,提高建設水平,爭取形成以中心漁港為龍頭、一、二級漁港為骨干、三級及以下漁港和避風錨地為補充的標準漁港體系。同時,優化漁港建設布局,突出“信息化、數字化、防災型” 功能,重點加強沿海防災型漁港建設,促進漁港建設與我國漁業經濟健康發展相適應。

  (二)航標及港航設施建設工程

  根據漁船作業和航行安全需要,在現有漁業航標的基礎上,新建和重建一批漁業航標,基本形成與沿海重點漁港相適應的漁港水域安全服務體系。增加投入,加強漁港基礎設施維護養護,改善港內漁船錨泊避風條件;在一級以上漁港配備消防船,其他漁港配備消防水龍、移動式水泵、滅火器等設備;在一級以上漁港配備漁船生活污水和油污水處理設備,其他漁港配備垃圾回收設施,保護漁港水域環境。

  (三)漁船更新改造工程

  開展沿海漁船更新改造,以安全、節能、經濟、環保為目標,研發設計新型漁船,推進漁船標準化改造,提高漁船安全性能和抗風險能力。支持遠洋漁業企業建造或更新改造現代化、專業化遠洋漁船,切實提高我國遠洋漁業裝備建設水平。

  (四)海洋漁船通訊網建設工程

  加快推進海洋機動漁船CDMA手機、新型超短波對講機和北斗衛星終端建設,支持近岸漁船配備CDMA手機或新型超短波對講機,支持44.1千瓦以上海洋捕撈漁船(含遠洋漁船)配備北斗衛星等通訊和監測設備終端予以補助,建成覆蓋全國的近岸及外海、遠洋漁業安全通訊網。

  (五)漁船避碰(AIS)和救生系統工程

  加快推進海洋機動漁船自動識別系統避碰(AIS)建設,支持海洋漁船(含遠洋漁船)配備AIS設備終端,對超短波機站進行升級優化。繼續實施漁船氣脹式救生筏配備補貼項目,使海洋機動漁船做到應配盡配,漁船自救互救能力顯著提升。

  (六)漁船、漁港監控系統建設工程

  在二級以上漁港安裝攝像監控設備,設立監控中心,借助公共信息網絡,實現國家、省、市、縣四級監控中心之間的網絡連接,構建全國統一的漁港監控管理網絡,實時監控漁港碼頭及港內漁船安全管理及防臺避風情況。加快推進海洋機動漁船電子標識(RFID)系統建設,實現漁船進出漁港實時監控,規范漁船和漁港管理秩序,防止套牌船現象產生。完善遠洋漁船船位監測系統,建設船位監測終端設備,實現對全部遠洋漁船的實時監控。

  (七)執法船艇建設工程

  組織實施《“十二五”漁政執法裝備基礎設施建設規劃》,重點建設海洋和內陸漁政執法船、沿海漁港監督艇和內陸漁政快艇,建設漁政基地碼頭和漁政執法信息系統,保障漁政執法和安全管理需要。

  (八)漁船檢驗設施建設工程

  對國家重點監管的漁船構建國家和區域性漁船監督檢驗中心和分中心,加大漁船檢驗基礎設施和執法基礎裝備的投入,配備必要的檢驗執法裝備、車輛,逐步建成漁船監督檢驗執法體系布局。依托現有國家認可的船用產品檢測機構,購置專業儀器,改善檢驗條件,組建國家級和重點區域船用產品檢驗中心,構建漁船船用產品檢驗體系。

  (九)漁業安全應急指揮建設工程

  海區局、沿海省(區、市)、計劃單列市、重點內陸省(區、市)及沿海省(區、市)的重點縣(市、區)建設規范化應急指揮救助平臺,配備必要的應急救助設備,大、中型漁業執法船舶配備漁船應急指揮調度裝備,使漁業安全事故中的漁民死亡人數和漁業財產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十)安全培訓教育基地建設工程

  三個海區、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建設漁業職務船員培訓中心和遠洋漁業船員培訓中心,沿海和內陸重點漁業縣(市、區)建設漁業安全培訓教育基地,滿足對本地區漁船船員職業教育和漁船船東、船長、船員安全培訓要求。

  (十一)政策性漁業保險建設工程

  積極推行政策性漁業保險,壯大業務規模。從事海洋捕撈生產的機動漁船財產互助保險覆蓋面達到80%以上;從事海洋捕撈作業的漁民互助保險覆蓋面達到80%以上;海水養殖、淡水養殖、水產苗種互助保險覆蓋面達到20%以上。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認真落實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

  各級政府切實加強對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將漁業安全工作納入政府總體工作進行部署。推動本《規劃》實施是各級政府、有關部門特別是漁業主管部門的重要責任,要切實履行職責,研究制定漁業安全生產中長期規劃,研究制定漁業安全生產的重大部署和相關舉措,層層簽訂安全管理責任狀,落實資金、編制和管理人員,并根據職責分工、責任到人、責權一致的原則,實施目標責任考核。

  (二)增加投入,確保規劃和建設目標實現

  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是最大的民生工程,也是公共財政支持的重點方向。積極爭取加大公共財政向漁業安全方面投入的傾斜,優先支持列入本《規劃》的重大工程項目。引導、鼓勵并督促漁業生產經營單位加大安全隱患治理投入,在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的前提下,積極探索和建立穩定、多元的漁業安全投入機制,確保各項建設項目實施,為實現規劃確定的各項目標奠定基礎。

  (三)強化執法,確保漁業安全法律法規貫徹執行

  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漁港管監督管理機構要加大執法力度,加強港口和海上執法檢查工作,將安全檢查作為日常漁政執法以及“護漁”行動、專屬經濟區巡航及伏休管理等漁政執法行動的重要內容,結合進出港簽證、船舶檢驗、證件換發、案件處理等時機全面實施監督檢查。對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從嚴查處,確保漁業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貫徹執行。

  (四)開展宣傳,努力營造漁業安全生產良好氛圍

  加強宣傳教育和輿論引導工作,充分利用各種媒體,采取多種形式,

  倡導以人為本的安全理念,全面普及漁業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漁業安全知識,提高漁民群眾的漁業安全意識和安全文化素質。堅持面向基層、面向群眾的方針,扶持、引導和發展漁業安全文化產業,營造全社會“關愛生命、關注安全”的輿論氛圍。



日期:2011-12-14
 
標簽: 安全生產 漁業
行業: 漁業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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