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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濱海新區閆承義大餅經營部(閆承義)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網絡餐飲服務案

   2020-06-17 天津市濱海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268
核心提示:  天津市濱海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濱罰〔2020〕295號  當事人:天津市濱海新區閆承義大餅經營部
   天津市濱海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市監濱罰〔2020〕295號
 
  當事人:天津市濱海新區閆承義大餅經營部(閆承義)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120116600502112
 
  住所(住址):天津市濱海新區杭州道街東風里8-2-3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閆承義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XXXX
 
  聯系電話:XXXX
 
  聯系地址:XXXX
 
  2020年1月9日,我局接到舉報,稱濱海新區杭州道街東風里8-2-3向陽大餅傳統早點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餐飲服務活動。同時當事人致電我局直接反映了舉報問題:1、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早點;2、超范圍經營預包裝食品;3、超范圍從事豆漿制售活動。2020年1月10日、2020年1月15日,執法人員到天津市濱海新區杭州道街東風里8-2-3現場核查,當事人有營業執照與食品攤販備案證明,備案的經營項目為:食品制售(熱食類制售),當事人實體店未銷售預包裝食品。當事人在餓了么APP從事入網餐飲服務,同時在餓了么APP銷售過預包裝食品。當事人從事豆漿制售經營活動。2020年1月19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了詢問調查,當事人稱已停止入網餐飲服務行為,并已刪除餓了么平臺經營數據。2020年1月19日,執法人員登錄餓了么APP,未搜索到當事人網絡店鋪。2020年2月5日,執法人員向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協查當事人在餓了么網絡平臺的經營數據。2020年3月23日,執法人員收到協查回函。回函稱餓了么網絡平臺經營者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因組織構架調整、底層業務數據系統正處于打通階段,無法在規定時間內提供當事人經營數據,但已責成該公司盡快向我局提供當事人經營數據。2020年4月9日,我局接到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關于當事人在餓了么平臺經營數據情況說明,當事人2019年8月7日入網經營,2020年1月15日平臺下線,具體經營商品信息無法查詢,累計交易金額9924.3元。
 
  調查認定的事實:當事人有食品攤販備案證明,具備現場制售熱食類食品的資質。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入網餐飲服務及入網預包裝食品銷售,違法經營貨值金額9924.3元,違法所得9924.3元。
 
  當事人制作豆漿的加工工藝符合《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中熱食類食品定義“熱食類食品,指食品原料經粗加工、切配并經過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飪工藝制作,在一定熱度狀態下食用的即食食品,含火鍋和燒烤等烹飪方式加工而成的食品等;”,故當事人實體店制售豆漿不屬于超范圍經營。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營業執照、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了其主體資格;2.食品攤販備案證明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具備現場制售熱食類食品的資質;3.現場檢查筆錄2份、詢問調查筆錄2份、上海市普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協助調查函復函1份、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情況說明2份、當事人餓了么平臺入網經營店截屏1張,證明了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入網的事實及當事人違法經營貨值金額;4.責令改正通知書1份,證明了我局依法向當事人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的事實;5.現場檢查筆錄2份、詢問調查筆錄2份、現場照片2張,證明當事人實體經營門店內未銷售預包裝食品及當事人銷售豆漿為自己制售的事實;6.餓了么平臺網絡截屏1張,證明當事人2020年1月19日已關閉網店,在餓了么平臺搜索不到當事人網店的事實;7.營業執照照片1張、食品經營許可證照片1張、身份證照片1張、現場檢查照片2張、現場檢查筆錄1份,證明天津市濱海新區峰金食品商店主體資格及當時曾在峰金食品商店購進預包裝食品的事實。
 
  執法人員于2020年6月3日向當事人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津市監濱杭州道罰告[2020]633號),告知其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處罰內容,當事人未提出陳述和申辯,未申請聽證。
 
  案件性質:當事人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入網餐飲服務的行為違反了《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具有實體經營門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并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范圍經營。”的規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當事人不具備入網餐飲服務資質,但具備現場制售熱食類食品的資質,且當事人及時糾正違法行為。依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七)大項第3小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1)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2)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則》第十三條第(五)項“(五)積極配合行政機關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賬冊、協議、單據、文件、記錄、業務函件和其他資料以及積極改正違法行為的;”之規定,本著《行政處罰法》第五條“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的原則,決定對當事人憑食品攤販備案證明從事入網餐飲服務及預包裝食品銷售的行為減輕行政處罰。
 
  處理意見及依據: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不具備實體經營門店,未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行政處罰如下:
 
  1、   沒收違法所得9924.3元;
 
  2、   罰款5000元。
 
  罰沒款共計14924.3元。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罰(沒)款代收機構(中國工商銀行天津市分行、中國銀行天津市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銀行、中國光大銀行天津市分行、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所屬網點)。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天津市濱海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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