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青市監紅罰字〔2020〕32號
當事人:天津市西青區豪雨小吃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 92120111MA06C64A1H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區西營門街紅旗農貿綜合批發市場商貿街110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陸益灶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350427196904292018
聯系電話:18605036567
聯系地址:福建省沙縣青州鎮異州村兩折坑5號
2020年5月2日我局執法人員到天津市西青區豪雨小吃店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發現當事人店內直接接觸食品的員工未按規定佩戴工作衣、帽,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店下達當場處罰決定書,并責令當事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為1天,2020年5月4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店復查時,當事人店內直接接觸食品的員工仍然未按規定佩戴工作衣、帽,并進行入口食品加工活動。當事人現場可以提供《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調查認定的事實:
2020年5月11日,經局領導批準立案。經立案調查,當事人對執法人員的上述兩次檢查均表示認可,沒有異議。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滿足了未按要求佩戴整潔工作衣、帽從事直接入口的食品經營行為的構成要件。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和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的身份及當事人店的經營資質。
證據二:2020年5月2日現場檢查筆錄、責令改正通知書、現場照片,證明當事人未按要求佩戴整潔的工作衣、帽直接從事入口食品經營的事實;
證據三:2020年5月4日的現場檢查筆錄及現場檢查照片,證明復查時當事人未按要求佩戴整潔的工作衣、帽直接從事入口食品經營的事實;
證據四:詢問調查筆錄,證明當事人未按要求佩戴整潔的工作衣、帽直接從事入口食品經營
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無。
案件性質:
當事人未按要求佩戴整潔的工作衣、帽直接從事入口食品經營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八項“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等;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和設備;”的規定,構成未按要求佩戴整潔的工作衣、帽直接從事入口食品經營的違法行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當事人在本案調查過程中,能夠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并積極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且未造成社會嚴重后果。依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三條第七款第三項“三、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則,(七)行政處罰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1)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2)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的規定,決定給予當事人減輕處罰。
處理意見及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七)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及《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的規定,建議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罰款1000元整。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天津市財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西青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西青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天津市西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 6 月 12 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 。
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青市監紅罰字〔2020〕32號
當事人:天津市西青區豪雨小吃店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 92120111MA06C64A1H
住所(住址):天津市西青區西營門街紅旗農貿綜合批發市場商貿街110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陸益灶
身份證(其他有效證件)號碼: 350427196904292018
聯系電話:18605036567
聯系地址:福建省沙縣青州鎮異州村兩折坑5號
2020年5月2日我局執法人員到天津市西青區豪雨小吃店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發現當事人店內直接接觸食品的員工未按規定佩戴工作衣、帽,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店下達當場處罰決定書,并責令當事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為1天,2020年5月4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店復查時,當事人店內直接接觸食品的員工仍然未按規定佩戴工作衣、帽,并進行入口食品加工活動。當事人現場可以提供《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調查認定的事實:
2020年5月11日,經局領導批準立案。經立案調查,當事人對執法人員的上述兩次檢查均表示認可,沒有異議。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滿足了未按要求佩戴整潔工作衣、帽從事直接入口的食品經營行為的構成要件。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和身份證復印件,證明當事人的身份及當事人店的經營資質。
證據二:2020年5月2日現場檢查筆錄、責令改正通知書、現場照片,證明當事人未按要求佩戴整潔的工作衣、帽直接從事入口食品經營的事實;
證據三:2020年5月4日的現場檢查筆錄及現場檢查照片,證明復查時當事人未按要求佩戴整潔的工作衣、帽直接從事入口食品經營的事實;
證據四:詢問調查筆錄,證明當事人未按要求佩戴整潔的工作衣、帽直接從事入口食品經營
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意見:無。
案件性質:
當事人未按要求佩戴整潔的工作衣、帽直接從事入口食品經營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八項“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符合下列要求:(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等;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和設備;”的規定,構成未按要求佩戴整潔的工作衣、帽直接從事入口食品經營的違法行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當事人在本案調查過程中,能夠積極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并積極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且未造成社會嚴重后果。依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三條第七款第三項“三、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則,(七)行政處罰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1)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2)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的規定,決定給予當事人減輕處罰。
處理意見及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七)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及《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的規定,建議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罰款1000元整。
當事人應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天津市財政指定非稅收入收繳銀行對公網點。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西青區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西青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天津市西青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 6 月 12 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示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
本文書一式兩份,一份送達,一份歸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