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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投訴引起的凈含量思考

   2021-01-14 食品論壇720
核心提示:  一個投訴引起的凈含量思考  背景:  這是一個由投訴引發的問題,有外地消費者投訴外地銷售者銷售的凈含量為25千克的大米
   一個投訴引起的凈含量思考
 
  背景:
 
  這是一個由投訴引發的問題,有外地消費者投訴外地銷售者銷售的凈含量為25千克的大米缺斤少兩,每袋少100克,消費者認為是違法問題,外地銷售者向本地生產者進行詢問,本地生產者向本人咨詢。本人查看了檢驗機構的檢驗報告,檢驗結論判定為不合格。我對檢驗報告進行了查驗,我認為檢驗過程和檢驗結論有誤,為本地生產者供了相關依據并寫了說明。昨天,我看到放在抽屜里的《JJF 1070-2005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突然想起這個事來,我向生產者進行了詢問,本地生產者說,銷售者與消費者進行了和解。我又和單位同事對此事進行了討論,現將我對此問題的理解發表出來,供大家討論。
 
  問題:
 
  凈含量為25千克的大米,每袋少100克,是否違法?
 
  壇友 tlxspblcs 觀點:
 
  一、相關規定中對單件定量包裝商品短缺量是如何規定的?
 
  《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質檢總局[2005]75號令)第八條  單件定量包裝商品的實際含量應當準確反映其標注凈含量,標注凈含量與實際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辦法附表3規定的允許短缺量。
 
  
 
 
  同時,對標注凈含量、實際含量、允許短缺量規定如下:
 
  (三)實際含量是指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按照《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通過計量檢驗確定的定量包裝商品實際所包含的量。
 
  (四)標注凈含量是指由生產者或者銷售者在定量包裝商品的包裝上明示的商品的凈含量。
 
  (五)允許短缺量是指單件定量包裝商品的標注凈含量與其實際含量之差的最大允許量值(或者數量)。
 
  二、大米標準中對凈含量是如何規定的?
 
  


 
  這句話的可表述為大米包裝上的標注的凈含量數值應為大米在水份為15.5%時的質量,也就是說大米包裝上的凈含量數值不是大米實際水份情況的質量,所以在對大米凈含量進行檢驗時要充分考慮到水份的實際狀況。
 
  《JJF 1070-2005 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對這個狀況也有規定如下:圖片
 
 
 
  三、如何解決這個問題呢,經過與部分網友的討論,我認為從無水份大米質量不變的角度出發去解釋為最佳。
 
  事實上,在回復本地生產者時,我就是這么做的。
 
  既然GB/T1354中規定:標注的凈含量為應為最大水分狀況下的質量,那么,我們有理由設定無論水分如何變化,大米干物質的質量是恒定的,即:一袋大米中,無論水份是15.5%,還是14%,只要該包裝中大米的大米的干物質是恒定的(即:水份是15.5%時,標注凈含量是25千克與實際凈含量一致),那么凈含量就是合格的。
 
  舉例說明:
 
  那么水分15.5%時,大米25kg,則純干大米質量25×(1一15.5%) = 21.125 kg 。
 
  現在水分為14.0%,那么純干大米百分比 86.0%,則大米總質量 21.125 ÷ 86.0% = 24.564 kg 。
 
  因水份變化可以減少的質量:25 kg - 24.564 kg = 0.436 kg。
 
  因此,在對大米進行單件定量包裝商量進行檢驗時,實際含量不應簡單與包裝上標注的凈含量,應先進行水分檢驗,進行換算后,根據干物質恒定不變,綜合考量后再確定檢驗結論。
 
  這只是大米本身因水分原因會發生質量變化,根據最大允許短缺量的規定,25千克大米最大可允許短缺1%,即在水分在15.5%最大允許短缺1%,即0.25千克,那么水分為14.0%的大米可以短缺 0.436 kg+0.25kg=0.686kg。
 
  因此,僅從比標稱凈25 kg 少 100 g,就可以判定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
 
  因此,我們應嚴格執行《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對因水份變化等因素引起凈含量變化較大的定量包裝商品,生產者應當采取措施保證在規定條件下商品凈含量的準確。進行計量監督檢查時,應當充分考慮環境及水份變化等因素對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產生的影響。對定量包裝商品實施計量監督檢查進行的檢驗,應當由被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按照《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進行。檢驗定量包裝商品,應當考慮儲存和運輸等環境條件可能引起的商品凈含量的合理變化。
 
  網友討論
 
  任性:大米包裝標簽是否標明產品執行標準為GB/T1354 ?
 
  Tlxspblcs:那是當然了
 
  任性:沒提前說的話,就直接采用這個標準做依據,就顯得不適用了。GB/T1354 并沒有采用JJF1070-2005的標準而是采用的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2005]第75號)所以,你依據JJF1070貌似不合適。
 
  Tlxspblcs:計量檢驗必須依據1070的
 
  任性:2018年的大米標準,為何不寫JJF1070-2005呢?GB/T1354引用的是75號令,并未引用JJF檢驗規則,而JJF是依據75號令制訂的,那么75號令應比JJF等級高,而且1354標準是2018,遠遲與2005。
 
  Johnlv:問題是每一袋都缺重,而不是個別的缺斤少兩,這種情況是否符合要求?
 
  任性:從標準上說,因為水分導致大米每袋都缺斤少兩,是符合標準要求的。但是否符合計量要求,還要斟酌一下。
 
  Johnlv:也就是說排除水分因素,每一袋都缺重的話還是有問題的。
 
  Michoel:其實在這種情況下,解釋這么多有點畫蛇添足。直接告訴他,25kg的允許短缺量是1%,應該為250g,現在缺少100g,在合格范圍內就ok了。如果短缺量真的在250g-686g之間,可以采用樓主的專業解釋!
 
  Johnlv:問題是排除水分因素,每一包都是缺重100g呢?
 
  Crowe:前面一個朋友也提到,這是單件凈含量符合規定,但是要評價這個產品凈含量是否合格,我覺得還要按照規定的抽樣方案+水分浮動來整體評價。
 
  10點鐘就訓:這個解析沒問題,我就問一句,為什么不在凈重設計時,考慮水份消除的情況;說句難聽點是,很多市場部的人員包括消費者,他們才不管水份從15%降到14%等情況,為什么在凈重設計時不考慮直接衰減等因素(危害分析里面可以考慮);降低投訴風險;100g對于25kg的成品來說,大約為0.4%-0.5%的損耗;增加這些損耗來降低投訴的風險,我建議可以從這些方面去著手;因為管理著不會考慮這么透測的;他們只會死拿短斤缺兩的事實來反饋給廠家。
 
  實在:現在大米生產廠家對于2.5、5kg多用抽真空方式避免,25kg很少抽真空但出廠檢驗時均檢測此項,有些掛c標的檢驗機構也會檢驗這一項。
 
  Aneir:每袋都少100克,那就不是單件商品允許短缺量的問題了,而是批量問題,你別忘了標準里面還規定了批量平均凈含量應大于或等于標識凈含量。
 
  吳問立:還有抽檢批次整體結合考慮的額問題,所有抽檢樣本平均不得少于標識的數據。
 
  1簡單點2:我認為不涉嫌違法,完全符合要求,但還存在一個方面的內容需要補充:
 
  允許實際含量和凈含量有個重量的差值,這個還要跟抽檢樣本量相關系,如果按抽樣要求抽查的產品的實際含量不符合要求,那就確實違法了,如果單單只是個別,無數據表明是整體或大部分存在缺斤少兩情況應該就說明是不違法的。我的理解就是允許存在個別的產品凈含量與實際重量有個允許范圍的誤差,但需要抽檢進行是否為批量性的驗證。目前披露出來的新聞或通報除了是商家惡意欺詐存在缺斤短兩的情況,別的很少有,就是因為這個定性有難度,不是因為有各別人舉報就會定義為違法,而是市場監督局的人員去實際抽檢該批次產品然后去確定。即便定性不違法,最終也是要跟舉報人進行商議和解并提供相應補償的,因為官方的定性只是證明公司沒有惡意的欺騙消費者行為,但是對于個人的損失還是要進行彌補的,因為你不想法和解處理,那人就會繼續說事,只能說咱們在和解時更有底氣了,損失也可以降低了。
 
  當然樓主也分析了生產時的重量是符合的,但是由于存放環境、存放時間會導致的水分變化從而影響克重的情況,個人認為分析很到位,有理有據證明這個浮動是合理的,但個人建議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可以做兩方面的應對:1.根據包裝時測定的水分合理調整灌裝量,準備一整套應對該問題的資料,出現時進行程序性應對(類似這種反饋少)盡量避免此類問題(成本會增加);2.出現個案單獨處理,不必太為之大動干戈。
 
  以上言論僅是自己對法規及標準的理解,僅代表個人觀點,如有欠妥之處請多加指正!!

 
標簽: 投訴 凈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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