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出口商品免驗工作規范(試行)

   2005-03-17 262
核心提示:為加強對出口商品免驗工作的管理,規范出口商品免驗工作程序和行為,保證免驗出口商品及工作質量,根據《進出口商品免驗辦法》(
為加強對出口商品免驗工作的管理,規范出口商品免驗工作程序和行為,保證免驗出口商品及工作質量,根據《進出口商品免驗辦法》(以下簡稱《免驗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范。
 
  一、出口商品免驗預申請
 
  第一條  發貨人或者其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人)在向直屬檢驗檢疫局提出出口商品免驗申請時,對符合出口商品免驗條件的申請人,分支檢驗檢疫機構應協助企業按照《免驗辦法》的要求,向直屬檢驗檢疫局提供如下材料:
 
  (一)出口商品免驗申請報告及生產企業概況
 
  (二)國家有關部門或行業對生產企業申請免驗商品的出口數量和質量檔次處于全國或行業或地區領先地位的相關證明以及對生產企業綜合評價報告;
 
  (三)負責申請免驗出口商品的檢驗檢疫機構對該商品出具的檢驗合格率連續3年達到百分之百的證明文件;
 
  (四)申請免驗商品涉及國家或國際或進口國技術規范強制要求的安全、衛生、環境保護項目的生產企業應提供相應的質量保證和管理的報告;并提供主要生產設備和檢測設備清單,檢驗、檢測人員及場所的有關材料;
 
  (五)申報免驗商品采用自身注冊品牌的相關證明材料;
 
  (六)國外客戶對申請免驗出口商品的質量評價;不屬于生產企業責任而引起的質量異議、索賠和退貨等情況的證明、原因分析等材料;
 
  (七)生產企業對照《進出口商品免驗審查條件》符合程度的自我評價報告以及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檢驗(測)機構對申請免驗商品出具的有效的全性能或型式試驗檢測報告;
 
  (八)在出口檢驗分類管理中被確定為一類管理企業的證明;
 
  (九)請免驗商品的生產企業獲得質量管理體系或其它管理體系的證明文件,以及相關管理體系文件(包括質量手冊、程序文件目錄、組織機構圖等);
 
  (十)申請免驗商品特性描述,并提供相應的技術標準以及關鍵件、主要件和供貨商清單;
 
  (十一)國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經營、生產、榮譽等有關的證明。

  二、申報條件審查
 
  第二條  直屬檢驗檢疫局主管所屬轄區內進出口商品免驗管理的工作,負責制訂和上報年度內免驗工作計劃。
 
  第三條  直屬檢驗檢疫局應在接受預申請材料3個月內會同分支檢驗檢疫局按照《免驗辦法》及本工作規范的要求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符合性、適宜性進行初步審查。
 
  經初步審查不符合要求的,由直屬檢驗檢疫局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符合要求的,填寫申報表(見附件1)并附相關材料于每年10月底前報送國家質檢總局檢驗監管司。
 
  第四條  國家質檢總局檢驗監管司在收到有關直屬檢驗檢疫局的報送預申請材料后,組織系統有關專家按照《免驗辦法》及本工作規范的要求對報送材料進行符合性審查,并提出書面評價意見。
 
  經符合性審查不符合要求的,國家質檢總局檢驗監管司將專家提出的書面評價意見通知有關直屬檢驗檢疫局,直屬檢驗檢疫局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符合要求的,國家質檢總局檢驗監管司于每年年底前以文件形式通知有關直屬檢驗檢疫局對相關出口企業組織初審。

  三、初  審
 
  第五條 申請免驗的出口生產企業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負責組織和實施出口免驗的初審工作。
 
  直屬檢驗檢疫局應在收到國家質檢總局檢驗監管司文件通知60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并及時將預申請材料轉發初審組組長。
 
  第六條 直屬檢驗檢疫局組織初審組,指定初審組組長,初審組實行組長負責制,一般由3至5人組成。初審組成員應由非申請人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人員組成,初審組成員應熟悉出口免驗的有關政策和工作程序,掌握該商品檢驗技術和質量管理要求。
 
  第七條 初審工作的依據包括:《免驗辦法》及其附件“進出口商品免驗審查條件”以及本工作規范。
 
  第八條 初審工作要求
 
  組長工作要求:熟悉申請材料、制訂初審計劃、負責初審實施、報告初審結果、做好相關的協調、溝通和聯系;
 
  成員工作要求:熟悉申請材料、掌握初審計劃要求、完成組長分配的相關工作;
 
  分支檢驗檢疫局應派員參與初審工作協助做好相關協調、溝通和聯系,負責初審中發現的不符合項的整改情況的跟蹤驗證。
 
  第九條 初審工作程序和內容
 
  (一)、準備
 
  1. 熟悉申請材料;
 
  2. 制訂初審計劃并經直屬檢驗檢疫局主管業務處室或負責人同意;
 
  3. 與申請人溝通:確定初審日期,告知初審計劃的相關內容,承諾保密義務,提出配合要求;
 
  (二)、實施初審
 
  1. 由初審組組長主持簡短的見面會:申明初審目的和依據,告知初審計劃,承諾保密義務,提出配合要求;
 
  2. 按照初審計劃實施初審:認真做好初審記錄,注重收集相關證據,對毎項初審內容均應填寫“符合、不符合、待觀察、不適用”初審意見;初審組組長應對“待觀察”內容進行跟蹤,得出符合或不符合初審意見
 
  3. 初審組組長應適時召開初審組內部會議:匯總和溝通初審情況,對不符合項進行集體討論并確定,根據不符合項數量及其對產品的影響程度得出“合格需糾正”或“不合格”的初審結論,并向直屬檢驗檢疫局報告初審結論;
 
  4. 由初審組組長主持簡短的總結會:向申請人通報初審結論,對“合格需糾正”的結論提出不符合項整改要求,對“不合格”的初審結論,初審組組長會同分支檢驗檢疫局宣布初審結論和建議,分支檢驗檢疫局書面通知申請人,同時向直屬檢驗檢疫局備案;
 
  5. 初審組組長在初審結束時對“合格需糾正”的結論,須向分支檢驗檢疫局提出對不符合項整改情況的跟蹤驗證要求,并向直屬檢驗檢疫局報送《出口商品免驗初審審查報告》;
 
  6. 分支檢驗檢疫局應在初審組組長要求的時間內向直屬檢驗檢疫局報送出口生產企業不符合項的整改報告及該局的驗證記錄,并抄送初審組組長。
 
  (三)初審結論的處理
 
  直屬檢驗檢疫局在收到初審組組長提交的《出口商品免驗初審審查報告》后,對“不合格”的初審結論,書面通知申請人初審不合格并告知一年后,方可再次向直屬檢驗檢疫局提出免驗預申請;
 
  對“合格需糾正”的結論,審核分支檢驗檢疫局報送出口生產企業不符合項的整改報告及該局的驗證記錄,征求初審組組長意見,符合要求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初審合格并要求填報《免驗申請表》(一式三份);書面通知相關分支檢驗檢疫局對免驗商品按相關規定實施抽、封樣,交由出口企業送指定檢驗(測)單位進行全性能或型式試驗檢驗(測),要求檢驗(測)單位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檢驗(測),并將檢驗(測)報告寄送直屬檢驗檢疫局(附件2)。若出口企業能提供一年內符合要求的檢驗(測)報告,經直屬檢驗檢疫局審查同意后,可免于樣品檢驗(測)。
 
  (四)初審結論的上報
 
  直屬檢驗檢疫局在收到檢驗(測)報告15日內向國家質檢總局檢驗監管司報送免驗推薦材料,材料包括:
 
  1. 直屬檢驗檢疫局的推薦報告;
 
  2. 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免驗申請表》一式三份及第一條要求的材料)
 
  3. 直屬檢驗檢疫局的初審材料;(包括生產企業現場初審材料和產品檢驗(測)報告以及不符合項整改的報告)

  四、受理
 
  第十條 國家質檢總局檢驗監管司負責出口免驗申請的受理工作。對直屬檢驗檢疫局上報的出口商品免驗推薦材料進行綜合評價,并于40日內做出答復意見:
 
  (一)、對推薦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按照十二條的要求組成專家審查組,直屬檢驗檢疫局和申請企業做好現場審查準備工作。
 
  (二)、對推薦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暫不予受理,通知直屬檢驗檢疫局。屬直屬檢驗檢疫局原因的,限在15個工作日內補齊或糾正;屬申請人原因的,由直屬檢驗檢疫局通知申請人限在15個工作日內補齊,逾期不補的或者補交不齊全的,視為撤銷申請。在規定的期限內推薦材料符合要求的,轉為受理。

  五、現場審查
 
  第十一條 國家質檢總局檢驗監管司負責組織和實施出口免驗企業的現場審查工作。必要時在審查時派員赴現場指導和督察現場審查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檢驗監管司應在收到直屬檢驗檢疫局推薦材料后3個月內完成免驗現場考核和審查工作。并及時通知直屬檢驗檢疫局將推薦材料發給審查組組長。
 
  第十二條 國家質檢總局檢驗監管司組織審查組,指定審查組組長。審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一般由3至5人組成。審查組成員應由非申請人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人員組成,審查組成員應熟悉出口商品免驗的有關政策和工作程序,掌握該商品檢驗技術和質量管理要求。
 
  根據申請免驗商品的技術特性和實際需要,可以邀請系統外具有一定資質的專家參加審查組的工作。
 
  免驗審查組成立后,申請人認為審查組組長或成員與所承擔的免驗審查工作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可以申請審查組長或成員回避,由國家質檢總局檢驗監管司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
 
  第十三條 現場審查工作的依據包括:《免驗辦法》及其附件“進出口商品免驗審查條件”、本工作規范以及推薦材料。
 
  第十四條 現場審查工作要求
 
  組長工作要求:熟悉申請材料、制訂審查計劃、負責審查實施、報告審查結果、做好相關的協調、溝通和聯系;
 
  成員工作要求:熟悉申請材料、掌握審查計劃要求、完成組長分配的相關工作;
 
  直屬檢驗檢疫局應派員參與現場審查工作,協助做好相關協調、溝通和聯系,負責審查中發現的不符合項整改情況的跟蹤驗證。
 
  第十五條 現場審查工作程序和內容
 
  (一)、準備
 
  1. 熟悉申請材料;
 
  2. 制訂審查計劃并經國家質檢總局檢驗監管司主管業務處室或負責人同意(附件3);
 
  3. 與申請人溝通:確定審查日期,告知審查計劃的相關內容,承諾保密義務,提出配合要求;
 
  (二)、實施現場審查
 
  1. 由審查組組長主持簡短的見面會:申明審查目的和依據,告知審查計劃,承諾保密義務,提出配合要求(附件4);
 
  2. 按照審查計劃實施現場審查:認真做好審查記錄(附件5),注重收集相關證據,對毎項審查內容均應填寫“符合、不符合、待觀察、不適用”審查意見;審查組組長應對“待觀察”內容進行跟蹤,得出符合或不符合審查意見(附件6);
 
  3. 審查組組長應適時召開審查組內部會議:匯總和溝通現場審查情況;對不符合項進行集體討論并確定;根據不符合項數量及其對產品的影響程度得出“合格需糾正”或“不合格”的審查結論;
 
  4. 由審查組組長主持簡短的總結會(附件7):向申請人通報審查結論,對“合格需糾正”的結論,提出不符合項整改的要求;對“不合格”的審查結論,審查組組長會同直屬檢驗檢疫局向申請人宣布審查結論和建議,直屬檢驗檢疫局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查不合格并告知一年后,方可再次向直屬檢驗檢疫局提出免驗預申請,同時報國家質檢總局檢驗監管司備案。
 
  (三)、審查后續處理
 
  1. 審查組組長在審查結束時對“合格需糾正”的結論,須向直屬檢驗檢疫局提出對不符合項整改情況跟蹤驗證的要求,并向國家質檢總局檢驗監管司提交免驗審查情況的報告、《出口商品免驗現場審查報告》等材料。
 
  2. 直屬檢驗檢疫局應在審查組組長要求的時間內向國家質檢總局檢驗監管司報送專家審查組現場提交免驗審查情況的報告和建議、《進出口商品免驗現場審查報告》、出口生產企業不符合項的整改報告及本局的驗證記錄,同時抄送審查組組長。
 
  第十六條 國家質檢總局檢驗司在審核直屬檢驗檢疫局報送免驗審查的有關材料以及7個工作日內審查組長有無意見后,做出如下處理:
 
  (一)、經審查,符合《免驗辦法》、本工作規范要求和程序規定的,提請國家質檢總局領導批準;
 
  (二)、經國家質檢總局領導批準獲得免驗資質的,向相關直屬檢驗檢疫局和申請人下發批準文件和《進出口商品免驗證書》。
 
  (三)、經審查,不符合《免驗辦法》、本工作規范要求及相關程序規定的,不予批準申請的出口商品免驗,書面通知直屬檢驗檢疫局,由直屬檢驗檢疫局通知申請人。

  六、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直屬檢驗檢疫局負責所屬轄區內進出口商品免驗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及時傳達國家質檢總局的相關政策和規定,制訂年度免驗商品的監督管理計劃,組織、實施年度監督檢查,管理分支檢驗檢疫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年度監督檢查
 
  直屬檢驗檢疫局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對出口免驗商品生產企業的監督檢查(可與分支檢驗檢疫機構的監督檢查合并實施)。監督檢查組由主管部門指定3-5名專業人員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
 
  監督檢查組長應制定監督檢查計劃或方案,包括檢查的時間、內容、依據、方法及人員的分工等,并提前書面通知分支檢驗檢疫機構和相關企業,參照免驗現場審查的要求進行監督檢查,并做好相關記錄,監督檢查結束后檢查組應及時向直屬檢驗檢疫局主管部門上報“監督檢查報告”。
 
  第十九條 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一)、免驗商品在免驗證書有效期內出口時,按國家質檢總局報檢規定辦理免驗、放行手續。所在地檢驗檢疫局應根據本局檢驗工作情況,進行適當的抽批檢驗,每年不少于二次。
 
  (二)、每半年至少一次對所轄出口免驗商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由2名以上人員組成并實施,監督檢查必須包括以下內容,并做好監督檢查記錄(見附件8)。
 
  1. 企業機制、機構及管理體系是否變化;
 
  2. 核查免驗商品的主要技術參數、性能等是否變化或派生,主要件、關鍵件和主要原材料是否改變,主要供應商是否改變,免驗商品的生產工藝、流程、生產及檢測能力是否變化;
 
  3. 免驗商品的生產過程檢驗記錄、成品檢測報告、不合格控制記錄、國外客戶反饋;
 
  4. 相關法規、規章要求的執行情況;
 
  5. 對免驗商品質量的現場抽檢(測)。亦可結合商品特性,組織免驗企業實驗室與指定實驗室的比對試驗。
 
  (三)、督促企業每年1月底前提交上年度免驗商品的質量分析報告。其內容包括上年度進出口情況、產品質量自查情況、質量管理情況、國外客戶質量反饋以及其他相關信息,并抄報直屬檢驗檢疫局。
 
  第二十條 直屬檢驗檢疫局和分支檢驗檢疫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要做好相關記錄,對現場發現的不符合項經企業現場確認后,采取以下的處理:
 
  (一)、對監督檢查中發現涉及可能注銷免驗的嚴重不符合項的,直屬檢驗檢疫局主管部門應派員復查,屬實的,應及時上報國家質檢總局檢驗監管司。
 
  (二)、對于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一般不符合項,由檢查人員提出書面報告,交企業進行整改,企業的整改情況報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進行書面審核或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審查人員進行現場跟蹤驗證。
 
  第二十一條 凡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的日常監督管理或直屬檢驗檢疫局的監督檢查活動中,發現免驗企業不符合免驗要求的,由檢查人員提出書面報告,經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負責人審批后,書面通知企業限期整改,并抄報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免驗企業整改期限為3至6個月。在整改期間,其出口商品暫停免驗。
 
  第二十三條 免驗企業在整改期限內完成整改后,應向當地直屬檢驗檢疫局提交整改情況的報告,經直屬檢驗檢疫局審核合格后,直屬檢驗檢疫局通知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恢復對免驗商品的免驗。
 
  第二十四條 在監督管理工作中,凡發現免驗企業有不符合免驗條件規定的,經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弄虛作假、假冒免驗商品出口的;其他違反檢驗檢疫法律法規等情況的,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應及時報直屬檢驗檢疫局主管部門。由直屬檢驗檢疫局確認后書面報告國家質檢總局批準,對該免驗企業作出注銷免驗決定。注銷免驗決定書面通知直屬檢驗檢疫局和企業。
 
  免驗企業的免驗商品從發現以上情況之日起,暫停實施免驗。
 
  第二十五條 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自收到注銷免驗決定通知之日起,收回免驗證書。被注銷免驗商品的企業,不再享受出口商品免驗,3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免驗申請。
 
  第二十六條 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實施免驗商品的范圍應按國家質檢總局批準證書規定范圍執行。企業如需改變或擴大范圍的,由直屬檢驗檢疫局書面上報國家質檢總局,經審核批準后按照上述免驗審查程序實施。
 
  第二十七條 免驗商品證書有效期為3年。期滿要求續延的,免驗企業應當在有效期滿3個月前,向所在地檢驗檢疫局提出免驗續延申請,經直屬檢驗檢疫局審核后,書面報告國家質檢總局檢驗監管司。由國家質檢總局組織復核,合格后重新頒發免驗證書。
 
  第二十八條 直屬檢驗檢疫局每年一月底向國家質檢總局檢驗監管司報送上年度免驗企業的情況(包括出口情況及與上年度同期比對情況、企業各方面發展的情況、監督抽查和日常管理的情況等)。
 
  第二十九條 國家質檢總局檢驗監管司、直屬檢驗檢疫局和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應分別建立免驗商品的企業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申報材料、檢驗檢疫機構推薦報告及直屬檢驗檢疫局初審材料;
 
  (二)、企業年度質量分析報告、自查情況報告、不符合項整改報告等
 
  (三)、專家組審查報告、國家質檢總局批文及證書復印件;
 
  (四)、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直屬檢驗檢疫局監督管理計劃或方案及其監管檢查的相關記錄。

  七、附則
 
  第三十條 國家質檢總局專家審查組審查人員必須思想覺悟強,作風正派,公正公平,具備一定的質量管理、業務水平和的組織協調能力。經國家質檢總局組織的免驗審查培訓,并通過考核,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注冊備案后方可從事審查工作。
 
  第三十一條 檢驗檢疫工作人員在出口免驗資格審查、初審、免驗受理、現場審查、監督管理工作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根據情節輕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  對于申請進口商品免驗的,參照本規范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4 年10月1日起施行。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