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食品網

新邵縣人民政府關于嚴厲打擊非法經營和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藥品違法行為的通告(新政通〔2009〕1號)

   2011-03-19 360
核心提示:  為促進我縣養殖業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嚴厲打擊非法經營和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藥品違法行為,根據《飼料和

  為促進我縣養殖業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嚴厲打擊非法經營和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藥品違法行為,根據《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嚴禁經營、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藥品。生豬養殖戶在飼料和飲水中添加使用“瘦肉精”等禁用藥品的,其生豬一律不得出欄,并且必須對生豬做無害化處理;有關處理費用由養殖戶主自負,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生豬養殖戶使用獸藥,必須建立用藥記錄。禁止將人用藥品用于動物。對未建立用藥記錄、用藥記錄不完整真實或將人用藥品用于動物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三、對非法銷售“瘦肉精”等禁用藥品的飼料、獸藥經營企業,以及非法銷售飼喂過“瘦肉精”等禁用藥品的生豬的販運商,沒收其違法所得,并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各生豬定點屠宰場應自覺接受畜牧部門的監督檢查,不得收購飼喂過“瘦肉精”等禁用藥品的生豬。

  五、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出現以罰代法或包庇縱容等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六、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九年三月十六日



 
地區: 湖南
反對 0舉報 0 收藏 0 打賞 0
 
更多>同類法規
 
鹽池灘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