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省舉報毒品違法犯罪案件線索獎勵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海南省舉報毒品違法犯罪案件線索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公民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嚴厲查處毒品違法犯罪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禁毒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各級政法機關受理、偵查、處理或督辦的毒品違法犯罪案件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禁毒委員會辦公室和各級公安機關應當開通和公布舉報電話,明確舉報受理部門和有效聯系方式,并將舉報的毒品違法犯罪案件線索整理歸檔。各級公安機關按照屬地管轄的原則對舉報線索及時調查處理。
第四條 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線索具備以下條件的,予以獎勵:
(一)舉報發生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違法犯罪案件;
(二)向本省公安機關或其他政法機關舉報;
(三)舉報人提供的線索事先未被公安機關或其他政法機關掌握;
(四)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的情況經調查屬實;
(五)具備其他合法條件。
第五條 同一毒品違法犯罪線索被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的人。
第六條 公安機關和其他政法機關工作人員不得作為舉報獎勵對象。
第七條 舉報毒品刑事案件線索的,按下列標準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一)根據舉報線索,公安機關破獲一起毒品刑事案件,繳獲毒品海洛因(或折合海洛因)5 克以下,并抓獲犯罪嫌疑人1名以上的,獎勵人民幣500-1000元。
(二)根據舉報線索,公安機關破獲一起毒品刑事案件、繳獲毒品海洛因(或折合海洛因)5克以上10克以下,并抓獲犯罪嫌疑人 1名以上的,獎勵人民幣 1000-2000元。
(三)根據舉報線索,公安機關破獲一起毒品刑事案件、繳獲毒品海洛因(或折合海洛因)10 克以上 50 克以下,并抓獲犯罪嫌疑人1名以上的,獎勵人民幣 2000-3000元。
(四)根據舉報線索,公安機關破獲一起毒品刑事案件、繳獲毒品海洛因(或折合海洛因)50克以上 100克以下,并抓獲犯罪嫌疑人1名以上的,獎勵人民幣 3000-5000元。
(五)根據舉報線索,公安機關破獲一起毒品刑事案件,繳獲毒品海洛因(或折合海洛因)100克以上,并抓獲犯罪嫌疑人1名以上的,獎勵人民幣5000-10000元。
(六)根據舉報線索,公安機關破獲一起制造毒品工場或武裝販毒案件并繳獲槍支的,獎勵人民幣 5000-20000元。
(七)根據舉報線索破獲毒品刑事案件并繳獲毒資的,除按照本條第(一)至(六)項規定對舉報人進行獎勵外,還將按照當場繳獲毒資總額的 5%—10%予以獎勵。
第八條 舉報吸毒行政違法案件線索的,按下列標準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一)根據舉報線索,公安機關查獲吸毒人員3名以下的,獎勵人民幣200 元;
(二)根據舉報線索,公安機關查獲吸毒人員3名以上 5名以下的,獎勵人民幣500元;
(三)根據舉報線索,公安機關查獲吸毒人員5 名以上 10名以下的,獎勵人民幣1000元;
(四)根據舉報線索,公安機關查獲吸毒人員10名以上的,獎勵人民幣2000元;
第九條 根據舉報線索,公安機關查獲毒品案件,并同時抓獲犯罪嫌疑人和吸毒人員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分別獎勵舉報人。
第十條 一次性獎勵金額超過 1 萬元人民幣的,應當報省禁毒委員會辦公室審批。
第十一條 其他政法機關受理、督辦或偵查、調查處理的毒品違法犯罪案件線索轉由公安機關審理終結的,獎勵金的審批、發放由公安機關辦理。公安機關應當將獎勵結果告知原受理、督辦或偵查、調查處理毒品違法犯罪案件線索的其他政法機關。
第十二條 省和各市、縣禁毒委員會辦公室可單獨設立舉報獎勵金專戶。獎勵金分級負責,由同級財政負擔獎勵經費。
第十三條 獎勵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年度終了,省禁毒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委托審計部門審計獎勵資金使用情況,并向省財政廳通報資金執行情況。
第十四條 省禁毒委員會辦公室建立禁毒舉報獎勵信息系統,開展網上舉報獎勵審批工作。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根據舉報線索查獲案件后,案件偵查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填寫《舉報獎勵申請表》,提出獎勵意見報批,并按照舉報人的意見,辦理有關領取獎勵金手續。
第十六條 省禁毒委員會辦公室和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舉報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或泄露舉報人的姓名、住所、工作單位或其他信息資料違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含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含本數。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禁毒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海南省舉報毒品違法犯罪案件線索獎勵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海南省舉報毒品違法犯罪案件線索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公民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嚴厲查處毒品違法犯罪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禁毒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省各級政法機關受理、偵查、處理或督辦的毒品違法犯罪案件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禁毒委員會辦公室和各級公安機關應當開通和公布舉報電話,明確舉報受理部門和有效聯系方式,并將舉報的毒品違法犯罪案件線索整理歸檔。各級公安機關按照屬地管轄的原則對舉報線索及時調查處理。
第四條 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線索具備以下條件的,予以獎勵:
(一)舉報發生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違法犯罪案件;
(二)向本省公安機關或其他政法機關舉報;
(三)舉報人提供的線索事先未被公安機關或其他政法機關掌握;
(四)舉報毒品違法犯罪的情況經調查屬實;
(五)具備其他合法條件。
第五條 同一毒品違法犯罪線索被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的人。
第六條 公安機關和其他政法機關工作人員不得作為舉報獎勵對象。
第七條 舉報毒品刑事案件線索的,按下列標準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一)根據舉報線索,公安機關破獲一起毒品刑事案件,繳獲毒品海洛因(或折合海洛因)5 克以下,并抓獲犯罪嫌疑人1名以上的,獎勵人民幣500-1000元。
(二)根據舉報線索,公安機關破獲一起毒品刑事案件、繳獲毒品海洛因(或折合海洛因)5克以上10克以下,并抓獲犯罪嫌疑人 1名以上的,獎勵人民幣 1000-2000元。
(三)根據舉報線索,公安機關破獲一起毒品刑事案件、繳獲毒品海洛因(或折合海洛因)10 克以上 50 克以下,并抓獲犯罪嫌疑人1名以上的,獎勵人民幣 2000-3000元。
(四)根據舉報線索,公安機關破獲一起毒品刑事案件、繳獲毒品海洛因(或折合海洛因)50克以上 100克以下,并抓獲犯罪嫌疑人1名以上的,獎勵人民幣 3000-5000元。
(五)根據舉報線索,公安機關破獲一起毒品刑事案件,繳獲毒品海洛因(或折合海洛因)100克以上,并抓獲犯罪嫌疑人1名以上的,獎勵人民幣5000-10000元。
(六)根據舉報線索,公安機關破獲一起制造毒品工場或武裝販毒案件并繳獲槍支的,獎勵人民幣 5000-20000元。
(七)根據舉報線索破獲毒品刑事案件并繳獲毒資的,除按照本條第(一)至(六)項規定對舉報人進行獎勵外,還將按照當場繳獲毒資總額的 5%—10%予以獎勵。
第八條 舉報吸毒行政違法案件線索的,按下列標準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一)根據舉報線索,公安機關查獲吸毒人員3名以下的,獎勵人民幣200 元;
(二)根據舉報線索,公安機關查獲吸毒人員3名以上 5名以下的,獎勵人民幣500元;
(三)根據舉報線索,公安機關查獲吸毒人員5 名以上 10名以下的,獎勵人民幣1000元;
(四)根據舉報線索,公安機關查獲吸毒人員10名以上的,獎勵人民幣2000元;
第九條 根據舉報線索,公安機關查獲毒品案件,并同時抓獲犯罪嫌疑人和吸毒人員的,按照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分別獎勵舉報人。
第十條 一次性獎勵金額超過 1 萬元人民幣的,應當報省禁毒委員會辦公室審批。
第十一條 其他政法機關受理、督辦或偵查、調查處理的毒品違法犯罪案件線索轉由公安機關審理終結的,獎勵金的審批、發放由公安機關辦理。公安機關應當將獎勵結果告知原受理、督辦或偵查、調查處理毒品違法犯罪案件線索的其他政法機關。
第十二條 省和各市、縣禁毒委員會辦公室可單獨設立舉報獎勵金專戶。獎勵金分級負責,由同級財政負擔獎勵經費。
第十三條 獎勵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年度終了,省禁毒委員會辦公室應當委托審計部門審計獎勵資金使用情況,并向省財政廳通報資金執行情況。
第十四條 省禁毒委員會辦公室建立禁毒舉報獎勵信息系統,開展網上舉報獎勵審批工作。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根據舉報線索查獲案件后,案件偵查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填寫《舉報獎勵申請表》,提出獎勵意見報批,并按照舉報人的意見,辦理有關領取獎勵金手續。
第十六條 省禁毒委員會辦公室和各級公安機關應當建立并嚴格執行舉報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或泄露舉報人的姓名、住所、工作單位或其他信息資料違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含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含本數。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禁毒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