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市生豬及生豬產品采購、生產、經營、自檢信息的報告及備案,加強生豬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據《上海市生豬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本市生豬屠宰廠(場)、生豬產品批發市場及大型超市連鎖企業向本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屠宰、銷售及檢測等信息,采購源自非規模化、標準化生豬養殖場、屠宰廠(場)的生豬及生豬產品等信息,以及生豬及生豬產品經營者采購合同備案等行為。
第三條 生豬屠宰廠(場)應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屠宰生豬的來源、數量、檢測情況以及生豬產品銷售情況等相關信息。信息報告應符合如下要求:
(一)已使用“肉品安全監管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系統”)的屠宰廠(場),應當如實填報“系統”內的電子臺帳,并于每日屠宰工作結束后12小時內,通過網絡上報信息;
(二)尚不具備條件使用“肉品安全監管信息系統”的屠宰廠(場),應當每日如實填報紙質臺帳,并每月匯總屠宰相關信息上報所在地的區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上報匯總表格式見附表1。
第四條 生豬產品批發市場應如實填報“肉品安全監管信息系統”內的電子臺帳,并于每日批發工作結束后12小時內,通過網絡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生豬產品檢測、銷售情況等相關信息。
尚未使用“肉品安全監管信息系統”的生豬產品批發市場,過渡期內可以采用紙質報表每月上報相關信息。上報表格格式見附表2。
第五條 大型超市連鎖企業應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生豬產品采購、檢測信息。信息報告應符合如下要求:
(一)大型超市連鎖企業由總部或配送中心統一采購肉品的,總部或配送中心應使用“肉品安全監管信息系統”每日通過網絡上報肉品采購、檢測等相關信息;
(二)大型超市連鎖企業由門店自行采購肉品的,門店應使用“肉品安全監管信息系統”每日通過網絡上報肉品采購、檢測等相關信息。
尚未使用“肉品安全監管信息系統”的大型超市連鎖企業總部、配送中心或門店,過渡期內可以采用紙質報表每月上報相關信息。上報表格格式見附表2。
第六條 生豬經營者從規模化、標準化生豬養殖場名單以外采購生豬(以下簡稱名單外生豬)的信息,報告另行規定。
第七條 屠宰廠(場)接收名單外生豬后,應按照《上海市生豬產品生產經營單位違禁藥物自檢規范》的要求,對生豬進行鹽酸克倫特羅等違禁藥物殘留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屠宰。檢測不合格的,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的區縣食品藥品監管機構。
第八條 生豬產品經營者、大型超市連鎖企業總部或配送中心從外省市規模化、標準化生豬屠宰廠(場)以外采購生豬產品(簡稱外省市名單外生豬產品)的信息,報告另行規定。
第九條 生豬產品批發市場或者大型超市連鎖企業接收外省市名單外生豬產品后,應按照《上海市生豬產品生產經營單位違禁藥物自檢規范》的要求,對豬肉或預包裝生豬產品進行鹽酸克倫特羅等違禁藥物殘留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銷售。檢測不合格的,應當立即報告所在地的區縣食品藥品監管機構。
第十條 生豬經營者和大型超市采購生豬的備案的要求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 本規范由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規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